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9,上訴,451,201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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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9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3 月1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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