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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皓
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志隆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
陳裕文律師
陳正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滿優
選任辯護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陳裕文律師
上列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1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0 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上訴人即被告林滿優之辯護人部分,原記載「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0 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上訴人即被告林滿優之辯護人,誤載為「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田平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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