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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郭鐘仁
訴訟代理人 莊進祥律師
被 告 邱火珠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上易字第151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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