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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昌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昌陸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2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昌陸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9 月5 日執行羈押,並依法延長羈押一次,至民國101 年2月4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2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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