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0,上訴,1021,2011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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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啟源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6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2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吳啟源係於民國100 年4 月21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按(原審卷第49頁)。
而上訴人係在監獄執行之受刑人,其向服刑之監獄提出訴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並無應加計在途期間,茲上訴人對該判決提出第二審上訴之合法期間,依前開規定為10日,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00 年4 月22日起算,計至100 年5 月2 日(因該10日末日100 年5 月1 日為星期日假日,順延1 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
詎上訴人竟遲至同年5 月3 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提起上訴狀,有卷附該竹田分監收受收容人訴狀章之收發日期戳記可稽(本院卷第5 、7 頁),其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上訴逾期甚明,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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