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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煒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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