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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81號
即 被 告 林俞達
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7月28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俞達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將來之執行,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 年7 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經原審判處達有期徒刑6 年之刑度,並經本院判處駁回上訴在案,依其所受宣告刑度非輕,客觀上不到案之動機難免,若不予羈押,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自有難以進行之可能,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 年7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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