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洪志明前於民國86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二、洪志明於97年12月中旬某日,前往王朝生位於高雄縣大樹鄉
- 三、嗣於同年月98年2月中、下旬某日,洪志明復與王朝生、李
- 四、98年3月間,洪志明、王朝生即以渠等所有之000000000
- 五、嗣於解決自感冒藥水中抽取麻黃鹼之技術問題後,王朝生、
-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
- 壹、證據能力:
-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 三、本案監察錄音為物證,監察譯文學說上稱之為派生證據,本
- 貳、實體部分
- 一、被告洪志明、王朝生、李清旺、黃偉盛之辯解:
- ㈠、本院審理時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清旺、王朝生坦承渠等確於士
- ㈡、訊據被告黃偉盛堅決否認有何在博愛三路、土庫七街處所製
- 二、經查:
- ㈠、高雄市○○○路376巷1號透天厝,係黃偉盛自96年起向蔡
- ㈡、又警調人員於98年3月31日17時30分許,在土庫七街250
- ㈢、又警調於同(31)日在博愛三路處所查獲附表二所示之物,
- 三、又:
- ㈠、97年12月間,被告洪志明託王朝生代為找工作,並表示其會
- ㈡、97年12月底,王朝生與洪志明將加熱板及化學料具及感冒藥
- ㈢、又就97年12月底,洪志明實際在博愛三路處所提煉麻黃鹼之
- ㈣、洪志明固曾稱:因我沒有機器,就言明由他們就出錢,及由
- 四、王朝生、李清旺堅稱:97年12月底在博愛三路處所,洪志明
- 五、再則:
- 六、黃偉盛雖否認曾提供本案製造假麻黃素所須之資金云云,而
- ㈠、98年3月間購買100瓶感冒藥,是由黃偉盛持卡領錢,加上
- ㈡、黃偉盛雖於97年7、8月間即搬離博愛三路處所,但自承其
- ㈢、況且,劉學維之女友楊雅婷於偵查中固稱:不知道在博愛三
- ㈣、綜上所述,參酌97年12月25至27日未成功提煉毒品後,王朝
- 七、又王朝生雖曾稱:因劉學維欠伊錢,情誼變得不好,故要承
- 八、被告4人與劉學維間,是否有共同之犯意聯絡:
- ㈠、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
- ㈡、經查:
- 九、又本件製毒案,雖有土庫七街、博愛三路二處不同處所;且
- 十、97年12月底,在博愛三路處所,洪志明雖未成功提煉麻黃素
-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 ㈡、論罪:
- ㈢、原審未詳為推求,遽為被告黃偉盛無罪之判決,容有未合,
- ㈣、爰審酌被告洪志明、王朝生、李清旺、黃偉盛四人,為圖不
- ㈤、沒收:
-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洪志明與王朝生、李清旺、黃偉盛、劉
-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
- ㈢、公訴人認被告四人涉嫌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
- ㈣、訊據被告四人均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之犯行
- ㈤、經查:98年3月31日雖在博愛三路處所查獲如附表二扣押物
- ㈥、從而,被告是否確在博愛三路處所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尚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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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689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025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49 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盛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被 告 王朝生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李清旺
選任辯護人 陳靜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志明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訴字第1563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28962 號、98年偵字第30149 號、98年偵緝字第2117號),98年度訴字第924 號中華民國99年7 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699 號,併辦案號98年偵字第28962 號、98年偵字第30149號),98年度訴字第1099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905 ,併辦案號99年偵字第35881 號、99年偵字第3588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均撤銷。
王朝生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清旺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洪志明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偉盛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洪志明前於民國86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8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4 年、6 月,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上訴字第2435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年確定(其中有期徒刑6 月部分,因未上訴而確定),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聲字第12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於88年8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嗣假釋中因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於93年4 月1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王朝生因寄藏子彈罪,於97年7 月28日經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因折抵96年4 月11日至同年8 月9 日羈押折抵期滿執行完畢。
二、洪志明於97年12月中旬某日,前往王朝生位於高雄縣大樹鄉住處,並向王朝生表示其會從感冒藥中抽取假麻黃鹼,邀王朝生共同製造假麻黃鹼。
嗣經王朝生安排,於同年月24日,洪志明、王朝生、劉學維、黃偉盛,在黃偉盛位於博愛市○○○路376 巷1 號之租賃處當面商談,及經王朝生轉知李清旺後,洪志明、王朝生、劉學維、黃偉盛、李朝旺均明知假麻黃鹼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之第四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非法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黃偉盛提供資金,洪志明提供技術、訂購工具、原料及訂購感冒藥劑,而劉學維、李清旺、王朝生負責提煉,共同製作假麻黃鹼販賣牟利,所得再按比例朋分。
同年月25日,洪志明因其先前所訂購供製造麻黃鹼須用之加熱板、攪拌器,經快遞送至屏東市某檳榔攤時並末附贈玻璃杯(燒杯),遂於當日13時6 分許,以0000000000號手機聯絡出售之儀器行。
唯因店家表示無法附贈玻璃杯後,洪志明旋再於同日13時17分許,以該手機向高雄市○○路上之一元化學商行,訂購製造麻黃鹼時須用之甲苯、甲醇、二甲苯及3000CC之玻璃柸,並由王朝生依黃偉盛事先之囑咐予以付款,及於當(25)日由王朝生駕車載洪志明前往屏東市之檳榔攤,將上開加熱板、攪拌器等工具及一桶感冒藥水及洪志明之100 瓶感冒藥劑,載回上開黃偉盛位於博愛三路376 巷1 號之租賃處。
當(25)日洪志明、王朝生、劉學維即先在博愛三路處所提煉,並由洪志明示範教導王朝生、劉學維操作器具、混合溶劑。
至翌(26)日清晨為免遭早起運動之人查覺而暫停,當(26)晚洪志明、王朝生、劉學維、黃偉盛又駕車移至高雄縣某處養蝦場續行提煉,惟因電力不穩致又立即返回博愛三路處所,由洪志明、王朝生、劉學維於97年12月27日凌晨續於博愛三路376 巷1 號5 樓提煉,及由黃偉盛、李清旺在一樓把風。
嗣因黃偉盛告知其在屋外有聞到味道,渠等遂停止未作,且因尚有操作環節待突破,致未能成功自感冒藥水中抽取假麻黃鹼。
同月29日18時6 分許,洪志明又再次聯絡某化學行後,並由王朝生、李清旺、黃偉盛、劉學維續於上址以用剩之藥水試作。
三、嗣於同年月98年2 月中、下旬某日,洪志明復與王朝生、李朝旺相約在博愛三路處所見面,洪志明當場向王朝生、李清旺表示,之前操作環節係欠缺真空馬達、真空漏斗過濾,現已克服等語,邀王朝生續共同製造假麻黃鹼,及再次說明製造之相關程序。
洪志明、王朝生、李清旺,黃偉盛、劉學維即續承上開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犯意聯絡,由王朝生、李清旺、劉學維實際按洪志明教授方式自感冒藥錠中抽取麻黃素。
又王朝生因洪志明常於電話中談論製毒及購買感冒藥之事宜,王朝生怕遭牽累為警查獲,欲另尋場所製造假麻黃鹼,乃委託不知情之張嘉芬另尋房屋承租。
張嘉芬於98年3 月1 日下午2 時7 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永慶不動產楠梓右昌加盟店」不知情之經理戴志傑聯繫談妥,承租不知情之黃淨羚請該加盟店代為租售之高雄市楠梓區○○○街250 號房屋後,於同年月3 日下午,戴志傑、張嘉芬、劉學維、楊雅婷即在該屋內,由劉學維基於單獨之犯意冒用「王世和」名義與黃淨羚訂立房屋租賃契約租約,再由劉學維將押租金交付張嘉芬支付予黃淨羚。
四、98年3 月間,洪志明、王朝生即以渠等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手機聯絡相關訂貨事宜,暨由洪志明以上開手機聯絡店家訂購提煉假麻黃鹼所須用之感冒藥劑及器具(詳如附表五之譯文)。
黃偉盛並提領現金交予王朝生後,再由王朝生將新台幣(下同)20萬元一併交予洪志明出面購買100 瓶之感冒藥,嗣於98年3 月15日、3 月16日取得100 瓶含假麻黃鹼之「安鼻寧」鼻炎治療劑藥錠(3 月15日、16日,各取得92瓶、8 瓶)。
又為取得相關器具、溶劑製造,王朝生復於98年3 月19日起,交付款項予洪志明出面購買攪拌器、加熱板及玻璃燒杯等器具。
相關原料、器具均先送至先搬至博愛三路處所,由王朝生、李清旺、劉學維、黃偉盛等人搬至5 樓置放。
嗣再由王朝生、李清旺陸續搬運至土庫七街處所。
又因惟恐鼻炎藥錠斷貨,經王朝生與洪志明聯絡後(附表五編號8 、9 譯文),續由黃偉盛出資,於同年月25日王朝生駕駛李清旺之小客車到高雄市○○路、八德路附近之高福檳榔攤(位於林森路上),並由王朝生交付23萬元之價款予洪志明,而由洪志明開該車到興中路的大東遊藝場與藥廠業務員黃先生拿126 瓶鼻炎藥錠後載回高福檳榔攤交給王朝生,再先放置在博愛三路處所。
五、嗣於解決自感冒藥水中抽取麻黃鹼之技術問題後,王朝生、李朝旺即接續以自97年12月間所取得之感冒藥製成如附表一編號32及附表二編號17、52所示含假麻黃素之粉未。
98年3月31日上午8 、9 時,王朝生、李清旺又以洪志明所提供之含假麻黃鹼之鼻炎藥錠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器具、溶劑,在土庫七街處所,按洪志明教授之方法,著手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至同日下午,僅取得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4 桶尚未完成過濾及蒸乾溶劑程序之液態半成品。
嗣於同(31)日17時30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及左營分局所組成之專案小組成員,在土庫七街處所內,當場逮捕李清旺;
在該處所前拘提王朝生到案,並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部分為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用,詳見理由欄)。
及於同(31)日17時55分許,至博愛三路處所搜索,扣得王朝生留在該處未及搬走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惟劉學維則自該處2 樓跳樓逃逸。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就王朝生、洪志明、李清旺、黃偉盛、楊雅婷、蔡美智、王世和、黃淨羚、戴志傑、張嘉芬於警訊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均已同意有證據能力,並捨棄對質詰問權(本院一卷53 至56 頁、本院二卷58、59、66、67、106 至108 頁),王朝生、李清旺、洪志明、楊雅婷、張嘉芬更於原審到庭接受詰問,已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
審理時又未提及渠等於警訊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等人之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王朝生、李清旺、楊雅婷、黃淨羚、蔡美智、蔡旭明、戴志傑、張嘉芬、黃俊曄、劉映孜、王世和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陳述,業於供前具結,有證人結文附卷可稽,又無不可信之情形,被告及檢察官並捨棄對質詰問本院一卷53至56頁、本院二卷58、59、66、67、106 至108 頁),證人王朝生、李清旺、楊雅婷、張嘉芬於原審更已到庭接受詰問,已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
則各該證人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監察錄音為物證,監察譯文學說上稱之為派生證據,本案被告對監察譯文內容之真正亦不爭執,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洪志明、王朝生、李清旺、黃偉盛之辯解:
㈠、本院審理時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清旺、王朝生坦承渠等確於士庫七街製造假麻黃鹼,且被告洪志明、李清旺、王朝生就洪志明於97年12月間訂購提煉假麻黃鹼之工具及化學藥劑,當年12月月底,王朝生、洪志明曾到屏東市載化學藥劑與加熱板等物返回黃偉盛承租之博愛三街處所,當日洪志明曾在該址示範及教授如試煉假麻黃素;
又98年3 月間洪志明受王朝生之託出面訂購感冒藥及相關製毒所須之儀器等事實,並不爭執。
惟:1、洪志明辯稱:97年12月間,伊因為發生車禍,要賠對方100萬元,當時沒有錢,伊告知王朝生會製作麻黃素,要王朝生幫忙找買家買麻黃素賺錢,後來王朝生表示有找到買家。
97年12月25日王朝生與其到屏東將訂購之工具、化學藥劑及100 瓶感冒藥劑,載回博愛三路處所,當日起至同年月27日間,就在該址及高雄縣之某處養蝦場製造假麻黃鹼,因為黃偉盛、王朝生、劉學維他們要以39萬元向我買3 公斤麻黃素;
該次在博愛三路處所是以感冒藥抽取麻黃素,過程中我未教王朝生等人製作,是王朝生偷學後疏遠我。
98年3 月間,伊只是單純幫忙買感冒藥及器具,也沒有去過土庫七街處所,不是共犯,所以才會去檢舉報案云云。
2、李清旺、王朝生則均稱:97年12月間的事,李清旺未參與,也不知情,洪志明在博愛三街提煉毒品時,李清旺亦未在場把風;
97年12月中旬,洪志明只有向王朝生表示其會抽麻黃素及賣感冒藥,要與王朝生一起做,當時王朝生半信半疑。
97年12月29日當天,洪志明要王朝生出資買感冒藥,並表示要讓王朝生看如何抽麻黃素,因此洪志明打電話給化學藥廠但老闆娘表示在看電影沒空,所以翌(30)日王朝生才與洪志明到屏東萬丹之「一紅檳榔攤」載運器具及感冒藥水到博愛三路處所,當(30)日洪志明雖有教王朝生如何操作器具及溶劑混合之比例,但洪志明只是將麻黃素成品倒在鋁箔紙上用火燒烤成液體,而未實際從感冒藥水中抽取麻黃鹼,因為這次並未成功,洪志明表示等問完師傅哪一環節出錯,再按照這樣方式操作,王朝生並沒有答應與洪志明合作製造假麻黃鹼,所以洪志明就將器具等物搬走。
98年農曆過年後,約98年2 月中或2 月底,洪志明又到博愛三路處所,適逢李清旺、王朝生均在場。
洪志明表示如果有器具問題就可解決,而要其出資,因此渠等二人才會同意與洪志明共同製造假麻黃鹼,但因當年3 月間才購入相關感冒藥劑及器具,並於為警查獲前不久開始製作,所以尚未實際製成假麻黃素;
渠等均不知道不知道博愛三路房屋查扣之白色粉末、液態安非他命是何人的云云。
㈡、訊據被告黃偉盛堅決否認有何在博愛三路、土庫七街處所製造假麻黃鹼或甲基安非命犯行,辯稱:伊於96年間與女友陳詩瑋承租博愛三路房屋居住,之後雙方於97年間分手,伊搬回與前女友張嘉芬同住,博愛三路房屋提供友人王朝生、劉學維偶而居住,後來就變成大家打牌休憩的地方,伊大約一星期過去2 、3 次打牌、喝茶,曾有1 次幫忙王朝生搬紙箱到博愛三路4 、5 樓間樓梯轉角,但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東西,也沒有幫忙搬東西到土庫七街處所,伊不清楚有關製毒的事情等語。
二、經查:
㈠、高雄市○○○路376 巷1 號透天厝,係黃偉盛自96年起向蔡美智承租。
又王朝旺商請不知情之張嘉芬(黃偉盛女友)出面接洽,經永慶房屋之戴志傑仲介後,於98年3 月3 日由王朝生駕車載張嘉芬、劉學維、楊雅婷至高雄市○○○街250號,由劉學維冒用王世和名義,與屋主黃淨羚訂立租約,暨由張嘉芬請洪宛君匯款1 萬7 千元房租予黃淨羚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王世和、蔡美智、張嘉芬、黃淨羚、戴志傑證述在卷(偵三卷18、85、88、90至100 、155 至161 頁),並有土庫七街及博愛三路房屋租賃契約書、仲介公司收取黃淨羚服務費之發票影本、永慶不動產相關資料影本、戴志傑之筆記資料、黃淨羚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中國信託銀行98年5 月26日中信銀字第09822271206858號函(偵二卷145 至149 、178 至179 頁;
偵三卷11至17、102 、173 、272 至285 頁)可佐,堪信為真實。
㈡、又警調人員於98年3 月31日17時30分許,在土庫七街250 號,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40張(偵二卷25至31頁,偵八卷9 至34頁)可佐。
而扣案物品經送調查局鑑定結果:「一、檢驗結果,㈠、1、扣押物編號32-1粉末狀檢品1 包,經檢驗結果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14000 公克(空包裝重約40公克),純度3.92%,純質淨重約548.80公克。
2、扣押物編號32-2粉末狀檢品1 包,經檢驗結果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9500公克(空包裝重約40公克),純度5.77%,純質淨重約548.15 公 克。
3、扣押物編號27液體狀檢品4 桶,經檢驗結果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44900 公克,合計純質淨重約3826.59 公克。
㈡、扣押物電磁攪拌器、燒瓶、陶磁漏斗、塑膠過濾漏斗、玻璃燒杯、加熱板、鍋子、鐵盤、手套、過濾袋、量筒、使用過之濾紙、鋼杯、塑膠漏斗、電子溫度計、木質攪拌棒、汲筒、冰鏟等,經檢驗結果均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二、經勘驗現場所查獲之扣押物,相關說明如下: ㈠扣押物電磁攪拌器、燒瓶、陶磁漏斗、塑膠過濾漏斗、玻璃燒杯、加熱板、鍋子、鐵盤、手套、過濾袋、量筒、使用過之濾紙、鋼杯、塑膠漏斗、電子溫度計、木質攪拌棒、汲筒、冰鏟、冰櫃、攪拌器、木柄濾網、鍋鏟、標示丙酮塑膠桶(檢出結果係丙酮)、標示甲醇塑膠桶(檢出結果係乙醇)、標示二甲苯塑膠桶(檢出結果係含二甲苯之混合溶劑)等,均係一般常見萃取、過濾及烘乾所需之化學溶劑及設備。
㈡、本案應係以從藥商購得含(假)麻黃鹼之鼻炎治療劑藥錠為原料(放置處所:高雄市左營區○○○路376 巷1 號),並使用上述所查獲之化學溶劑及設備,經萃取、過濾及烘乾等程序,製造純化的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可供製成甲基安非他命)。
三、綜合上述勘驗查獲之扣押物及檢驗分析結果研判本案符合製造毒品先驅原料( 假) 麻黃鹼之製毒工廠。」
,有該局98年5 月13日調科壹字第09800232520 號鑑定書可佐(偵三卷246 至249 頁)。
㈢、又警調於同(31)日在博愛三路處所查獲附表二所示之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可佐。
而扣案物品經送鑑定結果,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又其中附表二編號17粉末檢品4 包,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鹼成分,純度87.02%,純質淨重約913.71公克,研判該假麻黃鹼粉末係經原料萃取階段所得之液態成品,經簡易加熱蒸乾所得;
又附表二編號52粉未6 包,均含假麻黃鹼成份合計淨重1 100 公克,純質淨重79‧25% ,合計純質淨重871 ‧75公克。
扣押物編號41至43、49液態檢品,均檢出純度不一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鹼成分,其中假麻黃鹼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而甲基安非他命則為成品,本案檢品既有成品之檢出,即可認定為已達製造完成之階段。
該等液態檢品以一般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燒烤,可使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氣化,故仍可藉此方式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調查局98年6 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800317400 號鑑定書(偵三卷340 至366 頁),足信為真實。
三、又:
㈠、97年12月間,被告洪志明託王朝生代為找工作,並表示其會以感冒藥製造麻黃鹼,邀王朝生出資製作假麻黃素。
之後旋由洪志明出面訂購加熱板、攪拌器、玻璃杯(燒杯)、甲苯、甲醇、二甲苯等製造假麻黃鹼所須用之工具與原料。
洪志明並因為出售加熱板、攪拌器之店家末附贈燒杯,而於當月25日13時6 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聯繫店家後,旋於同日13時17分另以手機向化學商行訂購甲苯、甲醇、二甲苯及燒杯;
同月29日再次聯絡某化學行;
當月底並由王朝生駕車載洪志明至屏東將訂購之加熱板等工具及一桶感冒藥水,載回黃偉盛位於高雄市○○○路376 巷1 號之租賃處等情,業經被告洪志明、王朝生陳明在卷(本院一卷154 、161 、162頁筆錄,原審二卷115 、117 、122 、271 至272 、275 頁,原審七卷76、126 、127 、129 頁),並為黃偉盛、李清旺所不爭執,復有附表四編號8 、9 、10譯文可佐;
又97年12月間,洪志明亦有提供100 瓶感冒藥予王朝生載回博愛三路處所等情,亦經洪志明陳明在卷(本院一卷102 、103 頁,原審二卷頁121 頁),均堪信為真實。
㈡、97年12月底,王朝生與洪志明將加熱板及化學料具及感冒藥水等物,載回博愛三路處所後,洪志明旋即在該址提煉麻黃鹼,亦經被告洪志明、王朝生一致陳明在卷,並為被告李清旺、黃偉盛所不爭執。
至於被告王朝生雖曾稱:這次洪志明只有拿出麻黃素倒在鋁箔紙,用打火機在鋁箔紙下方燒烤,將麻黃素變成液體,當日雖洪志明雖有說要教我如何操作器具及溶液合之比例,但並洪志明並未自感冒藥水中試抽麻黃素;
這次只是測試,洪志明是拿他以前做出來的成品測試給我看云云(原審二卷272 頁,本院一卷102 頁),與洪志明所稱當日係從載回之感冒藥水加熱提煉麻黃素等語歧異。
然王朝生於警訊時已稱該次洪志明確在博愛三路處所之五樓,告知其與劉維學應如何提煉麻黃素,並實際操作器具,過程中其與劉學維在旁記筆記,但當日做出來的品質不好等語(偵三卷106 頁);
況且當時既已載回感冒藥水及甲苯等原料工具,王朝生又稱上開甲苯、二甲苯、甲醇等化學原料係其出資(偵三卷105 頁警訊筆錄),並迭稱:洪志明說要試給看,衡情王朝生必欲知洪志明究竟有無自感冒藥水萃取麻黃素之技術;
尤有甚者,王朝生既稱當日洪志明有教其如何操作器具及混合溶劑及比例(原審二卷272 頁)。
則王朝生定會要求洪志明實際操作示範如何自感冒藥水中萃取麻黃素。
故王朝生嗣改稱97年12月底未實際自感冒水中試抽云云,無非意呼應其「97年12月未決定及開始製造麻黃鹼」之辯詞,而為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㈢、又就97年12月底,洪志明實際在博愛三路處所提煉麻黃鹼之日期,王朝生雖稱:是97年12月29日自屏東載回原料及工具,翌(30)日試提煉云云(原審二卷271 頁)。
然本院審酌洪志明已明確陳稱:97年12月25日附表四編號9 之譯文通話後,當(25)日王朝生與其就將甲苯、加熱板等相關原料及工具載回博愛三路處所,當天在博愛三路處所,其將感冒藥加入甲苯、甲醇取感冒水,王朝生、劉學維在旁協助抽電及看攪拌器等工作,翌(26)日上午6 時許惟恐遭早起運動之人查覺,乃先暫停,迨26日晚上10時許,王朝生、黃偉盛、劉學維即其到位於高雄縣內但其不詳確切位置之養蝦場內續提煉麻黃鹼,但因同時使用2 台加熱板時,該處就因電力不穩致電燈會閃,為此旋即再回博愛三路處所,並將物品搬至該址5 樓,並應黃偉盛要求,自翌(27)日凌晨起,由其與王朝生、劉學維在該址5 樓續煉麻黃鹼,併由李清旺在一樓觀看監視器,及由黃偉盛在外把風,嗣因黃偉盛告知外面會聞到味道,渠等乃停止提煉(原審二卷116 至118 頁,原審六卷8 至11頁)。
又依附表四編號8 、9 譯文所示,訂購之加熱板、攪拌器等工具在97年12月25日前已送抵屏東,當(25)日洪志明又以電話訂購燒杯、甲苯、二甲苯、甲醇等化學原料,電話中更一再表明當日定會前往取貨(附表四編號9 );
王朝生於警訊時亦曾稱:由我出資給洪志明買甲苯、甲醇、二甲苯等化學原料,約於97年12月20幾號(我忘記詳細日期),洪志明於該透天厝的5 樓操作等語(偵三卷105頁),則洪志明所言應非子虛。
至於同年12月29日洪志明雖曾打電話向化學行說要買料(附表四編號10),但該譯文對話極短及不明確,況且衡諸常情,洪志明在博愛三路之初次提煉,品質既不佳(詳後述),自有再補購新料可能,本院自難因洪志明於29日打電話向化學行,就逕認97年12月25日未備齊相關原料而不可能實際提煉。
故洪志明上開說詞,堪信為真實。
97年12月25日,洪志明、王朝生、劉學維先在博愛三路處所提煉,翌日清晨為免遭人查覺而暫停,當(26)晚,洪志明、王朝生、劉學維、黃偉盛即移至高雄縣某處養蝦場續行提煉,惟因電力不穩致又立即返回博愛三路處所,由洪志明、王朝生、劉學維於97年12月27日凌晨續於該址5樓提煉,及由黃偉盛、李清旺在一樓把風,嗣因黃偉盛告知在屋外有聞到味道,渠等遂停止未作,應至為灼然。
至於李清旺、黃偉盛辯稱:97年12月底洪志明在博愛三路提煉之過程,渠等未在場亦未把風云云,則無足採。
㈣、洪志明固曾稱:因我沒有機器,就言明由他們就出錢,及由其製作3 公斤麻黃素後,以39萬元賣予黃偉盛等人,但97年12月25日在博愛三路處所,王朝生、劉學維在旁偷學製毒技術,該次提煉成功約100 公克之麻黃素云云;
但洪志明亦先後陳稱:我在博愛三路處製成3 公斤麻黃素賣給他們四人;
98年1 月間我把做好的麻黃素4 公斤交給黃偉盛,他分別拿給4 個人各1 公斤去試驗,之後就不理我;
他們將三公斤分成4 個人,一人拿500 公克、有的拿1 公斤:第一鍋做好只剩20、30公克:97年12月25日做不到50公克等語(原審二卷9 、10、12、15、17 、18 頁,原審七卷77、79頁)。
然設若洪志明於97年12月底在博愛三路就已成功提煉假麻黃鹼,且製程正確,王朝生亦經由洪志明教導而習得假麻黃鹼之製作技術,則應會立即決定出資購買相關器具、溶劑及原料,豈會遲至98年3 月間起,才又一再購買相關器具及感冒藥(詳後述)。
故足徵洪志明於97年12月間在博愛三路處所,應未成功製造假麻黃鹼。
況且,洪志明就當(25)日製成之假麻黃鹼重量,先後供稱約2 克、30公克、50公克、100 公克,前後所述歧異;
而洪志明雖稱98年1 月間其有再去(如前述),但亦曾稱97年12月27日後,他們就沒有叫我繼續作等語(原審二卷119 頁),就亦即就「97年12月底在博愛三路處所製成之麻黃鹼重量;
之後於98年1 月間其是否有續作」,所述前後不同。
嗣於本院審理時,洪志明又先稱:有一部分之成品但很少等語,之後又改稱這次並未做出成品(本院一卷94、95頁)。
為此,本院自難遽認洪志明此部分之陳述為正確。
而應認97年12月25至27日間,仍未成功提煉麻黃鹼無訛。
四、王朝生、李清旺堅稱:97年12月底在博愛三路處所,洪志明並未成功提麻黃素,98年2 月間某日洪志明向渠等表示當初是因為未用真空馬達及漏斗所以抽不乾淨,其已知解決方式,並將方法傳授渠等(原審二卷272 、276 、27、30頁);
而洪志明則否認曾於98年2 月再次傳授技術予王朝生等人,並稱因97年12月25至27日提煉過程中,在旁之王朝生、劉學維偷學並習得相關技術後既刻意疏遠,也未依約給付其39萬元,以致在98年1 月以後,其就未再前往博愛三路處所等語,被告3 人所述容有不同。
然本院審酌:㈠、感冒藥丸提煉,萃取假麻黃鹼有一定之步驟,不僅須知悉器具之使用方式,且須明確瞭解相關化學藥品之使用步驟及調配分配,程序並非簡易,自有相當之難度,縱使在旁觀看,經由初次之接觸,即可知悉如何製造假麻黃鹼,實與常情不符。
㈡、97年12月底在博愛三路處所,洪志明既未成功提煉出麻黃素(如前述),然98年3 月31日在該址經扣得含假麻黃鹼成分之粉末及液體(詳參附表二),足見為警查獲時,王朝生確已習得相關技術;
而王朝生、李清旺之技術係學自洪志明,為被告4 人所不爭執;
尤有甚者,洪志明、王朝生等人確於98年2 月份以後不久,亦即同年3 月間密集訂購製造麻黃素所須之器具及感冒藥,則衡情被告王朝生、李清旺所言非虛,亦即洪志明獲悉相關解決方法後,旋於98年2 月間傳授予王朝生、李清旺無訛。
五、再則:1、王朝生於98年3 月間曾聯絡被告洪志明,囑咐洪志明訂購加熱板、攪拌器等物,業經被告洪志明、王朝生一致陳明在卷並為李清旺、黃偉盛所不爭執,復有附表五編號2 至6 所示王朝生與洪志明、洪志明與儀器行間之譯文可佐。
又98年3月18日、19日如附表五編號2 至6 所示譯文,洪志明與王朝生話過程中迭次提到「你那個機械有幫我用嗎、工作用的機械、2 台、3 台、5 台」等語;
洪志明與儀器行之對話中亦迭次提到加熱板、攪拌器等語;
且各該譯文之時間密接,甚至洪志明與王朝生對話後,旋即再聯絡儀器行訂貨;
尤有甚者,洪志明稱:98年3 月間王朝生叫伊幫他訂攪拌器及加熱板,伊將機器拿去博愛三路,附表五編號4 之譯文中,3 台、3 台是被告王朝生叫其買3 台攪拌器、3 台加熱板(原審六卷24至25頁);
王朝生亦稱:98 年3月19日曾打電話給洪志明,要洪志明買3 台、3 台新的,洪志明說要幫忙訂,那天訂了之後,儀器行有與被告通聯,宅急便同日中午就將那些器具送來了,但因價格太貴,最後沒有買,嗣後被告搬來了7 台攪拌器、3 台加熱板;
附表五編號3 譯文就是我要洪志明訂加熱板、攪拌器(原審二卷272 、273 頁,原審六卷116 、117 頁,偵三卷108 頁警訊)。
又土庫七街確有查獲3 台加熱板(偵五卷42頁),而李清旺、王朝生並自承確於98年3 月間,曾將各該製毒之工具及感冒藥等物,由博愛三路搬到土庫七街(原審二卷273 、274 、275 頁,原審五卷30頁,原審六卷122 、151 頁),故堪信於98年3 月間洪志明確依王朝生囑咐而訂購製造麻黃素所須之加熱板、攪拌器等器具,並經王朝生、李清旺搬至土庫七街無訛。
2、又王朝生於98年3 月間曾聯絡洪志明,囑咐洪志明訂購含假麻黃鹼之鼻炎藥錠。
為此,洪志明於98年3 月15 日 及16日,各交付92瓶、8 瓶(合計100 瓶)。
同年月25日,又由王朝生駕駛李清旺之小客車到高雄市○○路、八德路附近之高福檳榔攤(位於林森路上),再由洪志明開該車到興中路的大東遊藝場與藥廠業務員黃先生拿126 瓶後載回高福檳榔攤交給王朝生等情,業經被告洪志明、王朝生於原審及本院一致陳明在卷(本院二卷134 、135 、136 、154 、155 、158 、160 、163 頁,原審二卷272 、273 頁),並為李清旺、黃偉盛所不爭執;
復有附表五編號1 、8 、9 王朝生與洪志明間之譯文,及警調單位就98年3 月25日取貨過程之跟監照片(偵三卷110 頁、117 至120 頁)可佐,王朝生並稱100 瓶這次是20萬元,126 瓶這次是拿23萬元予洪志明(本院一卷97頁)。
又洪志明所稱:第二次又跟我說要100 罐,我說我還剩下130 罐,不然全部都拿等語(原審六卷19頁),確與附表五編號8 之譯文內容內符;
又98年3 月31日在博愛三路處查扣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感冒藥丸2 箱,即係98年3 月25日所購入之感冒藥,經王朝生放在該處未及搬走等情;
至於3 月15及16日所取得之100 瓶感冒藥,則已製成如附表一編號27之4 桶半成品,亦經王朝生陳明在卷,而經調查局鑑定結果,該2 箱藥錠共124 罐,每罐1000顆,合計12萬4000顆,經檢驗結果均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2 萬0336公克(空罐總重約3308公克),純度20.77%,純質淨重約4223.79 公克,而附表一編號27之4 桶液體,確含有假麻黃鹼成份無訛(如前述)。
堪信98年3 月間,洪志明確依王朝生之囑咐後,訂購226 瓶鼻炎藥錠交予王朝生無訛。
六、黃偉盛雖否認曾提供本案製造假麻黃素所須之資金云云,而王朝生雖坦承於97年12月間提供購買二甲苯等化學藥劑之資金,及於98年3 月間之100 瓶、126 瓶感冒藥,其各拿20萬元、23萬元給洪志明,出資於98年3 月間請洪志明訂購三台機器等語(本院一卷75、97、103 、104 頁),唯另曾附和黃偉盛說詞,稱資金是我與洪志明共同出資,是由我與洪志明一起購買感冒藥云云(偵二卷4 頁)。
然:
㈠、98年3 月間購買100 瓶感冒藥,是由黃偉盛持卡領錢,加上王朝生拿出的錢交予洪志明,黃偉盛是出資人等情,迭經洪志明證述在卷(原審七卷80頁、本院一卷158 、160 頁),洪志明並稱:97年12月間,王朝生帶其去與與黃偉盛接洽,談好錢由他們出,當時劉學維在場,黃偉盛是他們的大哥;
黃偉盛有叫其打電話詢問器材及感冒藥的價格,97年12月24日黃偉盛並交待劉學維拿器材的錢給王朝生,12月25日器材的錢是王朝生付的等語(原審二卷11 5、116 頁,原審四卷4 頁)。
又附表五編號4 、5 、6 譯文係98年3 月間王朝生囑咐洪志明訂購製毒工具之通聯。
然參酌:1、附表五編號4 洪志明與王朝生之通聯中竟有:「(王朝生)我等他等他拿錢過來,(洪志明)你要備錢了(王朝生)我要聯絡他啊,人家他、、朋友的,、、你聽懂嗎」。
2、附表五編號6、7 之譯文,洪志明與儀器行於電話中談妥39420 元後,旋於其與王朝生之通聯中,王朝生竟向洪志明表示:「我現跟你說喔,我剛有打... 有打電話跟他說我們的價錢了」、「他叫我... 因為他現在人在外面忙碌,說要等他晚上回來的時候,他要看是什麼東西這麼貴,如果他不要,我我... 我就要... 我就要... 你就要那個了呢... 」、「你的啦,現在你... 誒... 宅急便那個就不用說了阿... 你聽的懂嗎?我要怎麼跟人家講,你娘的.. 4萬元... 對不對」、「對啦,我是說...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我跟人家報這個價錢... 人家如果看東西怎樣,如果說不要,我也沒有辦法,你聽懂我意思嗎?」等語,而洪志明亦回稱:「我... 你不用擔心啦,我價錢是一樣的啦。」
等語,足見應係洪志明將與商家所講定近4 萬元之價格轉知王朝生,王朝生詢問實際出資者後,再向洪志明表示該人認價格過高,由此可知洪志明與王朝生均非實際出資人,並益證洪志明所稱黃偉盛出資等語,顯非子虛,堪信為真實。
㈡、黃偉盛雖於97年7 、8 月間即搬離博愛三路處所,但自承其於案發前仍然一星期約2 、3 次前往該址打牌、喝茶(原審六卷33、34頁),而證人楊雅婷亦稱;
其仍常在晚上2 、3點看到黃偉盛與劉學維在該址客廳(偵二卷103 頁),李清旺亦稱:其到上址時確會碰到黃偉盛、王朝生、劉學維(偵三卷402 頁)。
是以黃偉盛搬離後仍經常出入該址,就該址之使用狀況自應知之甚詳。
然參酌被告王朝生、李清旺、洪志明不僅於97年12月底,逕將製毒工具及感冒藥水、甲苯等藥劑載回該址,更實際在該址5 樓提煉;
98年2 、3 月間陸續購入之加熱器、感冒藥等物亦載至該處;
甚至98年3 月31日為警查獲時,仍在該址查到如附表二編號37所示感冒藥丸等情,足見王朝生、李清旺等人,全然不怕黃偉盛知渠等在製造毒品,衡情足信前揭洪志明所稱:97年12月底王朝旺帶其到博愛三路處所與黃偉盛恰談,同年月26、27日製毒過程中,被告黃偉盛有在場及把風等情,確非無據。
㈢、況且,劉學維之女友楊雅婷於偵查中固稱:不知道在博愛三路查扣之安非他命成品及器具是何人的,也未親看劉學維、李清旺、王朝生製作毒品,更不知黃偉盛有無參與等語,但楊雅婷亦明確證稱:我在4 樓,他們在5 樓,我有問過劉學維在做何事,他說不要問。
我看到劉學維、李清旺、王朝生從1 樓走上5 樓,那時我在1 樓。
他們已持續2 、3 個月時間,都關上鐵門就到5 樓去。
黃偉盛也有上去5 樓,但一下子就走了;
黃偉盛有幫忙搬藍色桶子及箱子,他們4 個人都有搬到5 樓。
伊有聞到臭味,有上去看過,在他們都不在的時候,但伊不知那是何東西,我有問劉學維說何人在做那很臭的東西,但劉學維叫我不要問,我有聽到黃偉盛、李清旺、王朝生、劉學維在討論化學的東西;
我看到劉學維、王朝生、李清旺、黃偉盛在搬東西,其間我有上去五樓,他們四個人都在上面等語(偵四卷26至29頁,偵三卷303 至304 頁)。
嗣於原審時楊雅婷雖稱:未看過王朝生在5 樓製造毒品,但仍明確證稱:王朝生住在該處2 樓,98年3 月前,王朝生很少去博愛三路處所;
劉學維於98年2 、3 月,在住處5樓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伊有聞到臭味,並問他在幹嘛,他不說,2 人為此吵好幾次架,係98年3 月看過王朝生、劉學維、李清旺、黃偉盛搬藍色桶子及紙箱到5 樓,再由王朝生、李清旺搬到他處,他們搬東西到5 樓然後有討論事情等語(原審五卷214 至236 頁)。
縱認楊雅婷未親見該址5樓之製毒過程及何人製毒,但楊雅婷既確實嗅到臭味,並親自見聞被告等人在該址談論化學物品及將藍色箱子等物搬到五樓,此部分證詞自非屬臆測之詞。
再參以製毒過程中會有臭味,並有使用化學物質等情,業經洪志明、王朝生、李清旺等被告一致陳明在卷,則楊雅婷所述顯非子虛;
再佐以洪志明所證稱97年12月底即在該址五樓提煉黃素,當月底載至該址提煉後用剩之感冒藥水,其並未搬走,亦不知去向等語(本院一卷103 頁),足見97年12月25至27日雖未成功提煉麻黃鹼,但王朝生等人仍續在該址嚐試提煉無訛。
尤有甚者,王朝生既稱:98年3 月20日洪志明將製毒器具載去博愛三路後,黃偉盛、劉學維有幫忙伊及被告李清旺搬至上址房屋4 樓至5 樓轉接處之空隙,之後經過1 、2 天伊與李清旺就陸續搬過去土庫七街等語),李清旺亦稱:98年3 月中旬洪志明搬東西來時,伊、王朝生、黃偉盛、劉學維有一起搬上去5 樓,因為洪志明搬來的東西有大、小箱,伊等拜託黃偉盛幫伊等搬一下,劉學維看到可能不好意思,也幫伊等搬,2 天後由伊與王朝生陸續把東西由博愛三路搬到土庫七街等語,黃偉盛雖辯稱不知道紙箱內為何物,但亦自承:確有幫忙搬運紙箱到博愛三路處樓上,是王朝生叫伊搬的,劉學維應該有一起搬,是搬到4 樓與5 樓轉角空間處等語(原審六卷33至36頁),益證楊雅婷所述為真。
㈣、綜上所述,參酌97年12月25至27日未成功提煉毒品後,王朝生等人仍續在該址嚐試提煉,直至翌年3 月間更將相關製毒工具與原料堆置於該址,甚至經警在上址查獲含麻黃鹼之液體(半成品)及粉未;
過程中,王朝生、李清旺等人既不怕黃偉成發覺,並與黃偉盛談論相關事宜,黃偉盛更實際協助搬運相關製毒物品上樓等情;
益證洪志明所稱黃偉盛就本案之製毒知情、參與及出資等情,確屬真實無訛。
七、又王朝生雖曾稱:因劉學維欠伊錢,情誼變得不好,故要承租土庫七街處所時,才會邀劉學維一同前往,要劉學維繳房租,以此方法逼劉學維還錢等語。
其中關於劉學維積欠證人王朝生金錢部分,張嘉芬亦證稱:劉學維好像有欠王朝生錢,那段期間他們兩人怪怪的,好像陌生人,看土庫七街的房子時,渠等一起去,但很尷尬;
蔡旭明亦稱:於97年4 月底假釋後,因缺錢而向劉學維借10萬元,劉學維轉向王朝生借,他們2 人事後因為這筆錢不愉快,劉學維向其要這筆錢時,表示係稱王朝生向他要這筆錢,與王朝生為這筆錢鬧得不愉快;
楊雅婷亦稱:劉學維向伊說曾欠王朝生錢,並為該筆錢爭吵,2 人都不講話、不開心等語相符。
但估且先不論,所謂以「冒名承租土庫七街房屋,以付租」方式償債,實屬異於常行並極少見的還錢方式。
退一步言之,縱認為真,劉維學既於97年12月25至27日煉毒時在場學習相關技術,嗣又經常出入博愛三路五樓,一同搬運製毒之工具,於女友楊雅婷查覺有異而加以詢問時,又刻意要求女友不可再追問(如前述),甚至更由其出面訂約承租土庫七街房屋,則劉學維有參與本案製毒,至為灼然。
八、被告4人與劉學維間,是否有共同之犯意聯絡:
㈠、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為要件。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
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 號解釋,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2230號、第285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86 2號判例);
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
㈡、經查:1、被告洪志明雖辯稱97年12月間,其只要賣麻黃素予王朝生,98年3 月則只受王朝生之託,出面代訂工具及原料云云。
然證人王朝生證稱:如果製造假麻黃鹼出來,被告要拿去屏東賣,扣掉本錢後,盈餘就平分,比例就是李清旺比較少,伊與被告比較多等語。
因證人王朝生、李清旺本無製造假麻黃鹼之技術,於本案發生前,從未接觸製造假麻黃鹼相關事宜,自無製造假麻黃鹼之動機,亦無製成販賣之管道,如非被告提供藥品、製造技術,並表示可由其販賣牟利,證人王朝生、李清旺又豈會製造假麻黃鹼,原即足信證人王朝生所述非虛。
況且,97年12月底雖未成功提煉麻黃素,然洪志明旋於98年2 月間將解決方式告知王朝生;
甚至洪志明既自承明知98年3 月間王朝生請其訂購各該工具及藥劑是要製作麻黃素,唯依相關電話譯文,洪志明仍出面訂購,言談間亦未曾責怪王朝生違約,或向王朝生催討學習製毒技術之費用;
甚至,諸如加熱板等未經管制而可輕易取得之物品,王朝生亦要求洪志明出面向商家訂貨,則應認渠等間係為販賣營利而決定共同製毒無訛。
2、又洪志明雖刻意未將其究向何人訂購感冒藥(即購買感冒藥之管道)告知王朝生等人;
而王朝生亦刻意未將另承租土庫七街房屋之事告知洪志明。
然王朝生係因洪志明常於電話中訂購感冒藥劑及談論製毒事宜,才將另租土庫七街房屋一事隱暪洪志明,業經王朝生陳明在卷(本院一卷99頁);
而洪志明未透漏購管道,亦有從中賺取差價保護自己及賣感冒藥之人的功用,並可進而維繫其自身在集團中之重要性。
衡諸商場上,上下游合作廠商間確常有保留部分關鍵技術及秘密之情形;
而犯罪集團分子間,更會為提防遭出賣或連累,而不將自身所在處所或聯絡方式,明確告知同集團內其他份子之情形。
為此,本院自難僅因洪志明、王朝生各自隱暪對方部分事情,就遽而認定彼此間無共同之犯意聯絡。
3、至於被告洪志明曾向警方檢舉證人王朝生製造毒品之事實,固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98年11月24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0980035859號函覆稱:「民眾洪志明確曾向本分局小隊長蔡宗霖及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查正蔡志炎提供有關王朝生計畫以感冒藥還原製作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工廠等情資,…」,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1月25日刑偵八一字第0980164741號函:「洪志明曾於98年2 月間至本局偵八隊陳述有人涉嫌製造安非他命毒品,相關嫌犯經常聚集在高雄市○○○路376 巷1 號」等語(原審一卷50、51頁)為證。
惟因被告洪志明事前教導證人王朝生、李清旺製造假麻黃鹼之技術;
並約定製成之後,由被告販賣牟利朋分,彼此間就製造假麻黃素,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業如前述,又上開刑事警察局函文中已載明:洪志明提供之情資並不具體(如製毒人員、製毒所在地點),亦未告知該「博愛三路處所即為製毒之地點;
更況且,被告於98年3 月間仍出面訂購製毒所須之感冒藥及工具。
是98年3 月間洪志明提供製毒感冒藥後,王朝生等人隱瞞洪志明在其他地點製造,有意疏遠洪志明,雙方互相猜忌而檢舉,故被告雖曾向檢調單位檢舉本案,亦無解於其犯罪之成立。
4、從而,本案黃偉盛、洪志明既分別出資及提供技術,而由王朝生、李清旺、劉學維習藝後實際從事製毒工作,約定事成後販賣牟利,並扣除成本後按比例朋分,顯見渠等就本件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犯行,具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又本院審理時,王朝生自承97年12月間已決定與洪志明共同製毒( 本院一卷102 頁),至於洪志明雖稱97年12月24日談論時,僅其與黃偉盛、王朝生、劉學維在場,其是同年12月27日凌晨自養蝦場返回博愛三路處所時才見到李清旺等語,是洪志明最初雖未直接邀李清旺參與本件製毒,但李清旺自承與王朝生有共同製毒之犯意,而未曾稱係黃偉成、劉學維將本案製毒之事轉知其知悉,則應認係97年12月24日商定後,經王朝生與李清旺聯絡轉知,李清旺遂決意參與本案之製毒,則李清旺就本案仍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無訛。
九、又本件製毒案,雖有土庫七街、博愛三路二處不同處所;且時間亦橫跨97年、98年間。
然97年12月底既因技術不佳,致未成功提煉毒品,然事隔未久,洪志明旋於翌年2 月間覓得解決方式,渠等旋即再續訂制毒所須工具及藥錠,並進而實際依法製毒,則渠等未因97年12月底之失敗而放棄製毒,至為灼然。
至於98年3 月間雖另承租土庫七街房屋,而黃偉盛之女友張嘉芬證稱:博愛三路為黃偉盛與前女友交往時之居處,怕黃偉盛與先前女友糾纏不清,因此其希望不要續租博愛三街之處,所以王朝生說想搬家,伊就幫他找房子;
王朝生亦稱:覺得張嘉芬了解租屋事宜,才請張女幫伊找房子,因為房子的問題伊較不懂,所以伊叫她租屋時幫伊講價、殺價等語。
然估且不論張嘉芬所述之租屋動機是否實屬,參酌承租土庫七街後被告雖在土庫七街製毒,但直至為警查獲時,仍續利用博愛三路處所放相關製毒工具及原料與成品等情,則被告四人與劉學維共同於單一之犯意聯絡,接續進行製毒事宜,在時間及空間上,難以強行分割,亦即同時同地或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動作,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而非另行起意,至為灼然。
十、97年12月底,在博愛三路處所,洪志明雖未成功提煉麻黃素,但本件經警在博愛三路處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7及編號52號所示之4 包、六包含假麻黃鹼粉未;
暨在土庫七街所查扣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白色粉末2 包、及附表一編號27所示液態檢品4 桶含假麻黃鹼之液體。
被告王朝生、李清旺已稱該4 桶含假麻黃鹼之液體,係渠等以98年3 月間所購入之感冒藥製成。
又其中附表一編號32-1檢品1 包(假麻黃鹼純度3.92 % )及附表一編號32-2檢品1 包(假麻黃鹼純度5.77%)均為粉末狀,依萃取法流程及其純度研判,應係萃取後之固形物;
附表一編號27所示液體狀檢品4 桶(假麻黃鹼純度分別為7.12% 、9.99% 、7.49% 、16.26%) ,依萃取法流程及其純度研判,應係過濾後之液態成品,經簡易加熱蒸乾溶劑成為粉末狀(假) 麻黃鹼成品,可直接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有調查局98年9 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8004 77100號函在卷為憑(原審一卷42至44頁)。
爰審酌王朝生、李清旺既稱98 年2月間洪志明已解決相關技術問題,洪志明又稱在97年12月間就曾交付100 瓶藥劑與王朝生,100 瓶約可抽5公斤的麻黃素等語(本院一卷101 頁,本院二卷159 頁、原審二卷116 、117 頁)。
則洪志明即先後提供326 瓶感冒藥(126 加100 加100 瓶)予王朝生,而依鑑定報告所示,扣案之124 瓶感冒藥所含假麻黃鹼純質總淨重確達4223.79 公克,但附表一編號27之4 桶液態檢品所含假麻黃鹼純質淨重僅為3826.59 公克,則堪信上開附表二編號17及52、附表一編號32所示粉末,顯係王朝生、李清旺以未經扣案之202 瓶藥劑製成無訛。
又鑑定報告既稱該粉末狀已能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自應認被告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已完成而既遂。
、又本案雖扣得液態安非他命,然洪志明稱其聽說安非他命是別人拿過去的等語,又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站99年6 月22日調南機緝字第09976022110 號函覆稱:「98年1 月至3 月偵查期間,本站於通訊監察及行動蒐證中,並未發現被告購買以紅磷法製做安非他命所需之配料及工具之情形,亦未發現被告將半成品及毒品搬到其他地址以紅磷法製作之情形;
從監聽譯文中亦未發現其他被告談及以紅磷法製作安非他命而隱瞞洪員之情形」等語(原審二卷146 頁),則既無其他堅強之證據,自難認被告等人於98年間曾在博愛三路處所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茲查,本件被告4 人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針對當次公布之修正條文,未另訂施行日期,而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所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核其所稱「本條例」係指係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並非指98年5 月20日公布之部分修正條文。
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公布日起,起算3 日,即算至98年5 月22日起生效;
況迄今亦已逾上開所謂「六個月」之施行期間,自應就本件於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予以比較適用。
而該次修正雖未就同條例第4條第4項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之法定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部分予以修正,然就同條例第17條第1項則已修正為:「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與修正前僅係規定「犯第4條第1項至第4項、第5條第1項至第4項前段、第6條第1項至第4項、第7條第1項至第4項、第8條第1項至第4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其兩者就供出毒品來源而因查獲之結果及減刑幅度均已有不同。
另該條例復增訂第17條第2項「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之規定。
茲比較修正前、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係屬法定減輕原因,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故被告洪志明、王朝生、李清旺得依新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渠等犯行應適用有利之新法論處,而被告黃偉盛不得依新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就其之犯行,應依有利於其之修正前舊法論處。
㈡、論罪:1、查假麻黃鹼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之第四級毒品,不得持有、製造。
被告洪志明、李清旺、王朝生、黃偉盛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被告四人與劉學維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製造前後持有第四級毒品,為製造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併予敘明。
2、被告洪志明、王朝生各有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渠等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洪志明、王朝生、李清旺就渠等所為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在卷,應均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洪志明、王朝生均同時有加重、減輕事由,應依法先加後減之。
被告洪志明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
警訊偵查中又已坦承曾賣含假麻黃鹼之鼻炎治療劑藥錠給王朝生製造毒品,其知道王朝生有用感冒藥製作毒品,應認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犯行,得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原審未詳為推求,遽為被告黃偉盛無罪之判決,容有未合,檢察官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黃偉盛無罪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黃偉盛部分撤銷改判。
又原審以被告洪志明、王朝生、李清旺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然查:㈠、被告四人與劉學維自97年12月間某日起,即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購入相關器具化學藥劑,並由王朝生陪同洪志明到屏東將器具藥劑等等物載回博愛三路處所後,接續在博愛三路處所、高雄縣某處養蝦場、土庫七街等處製作麻黃素,然原審判決卻渠等自98年2 月間才共同決意製造第四級毒品,原審王朝生、李清旺之判決未敘及98年2 月以前之犯罪事實,原審洪志明之判決亦認97年12月底僅係洪志明在博愛三路只是測試,尚無共同製毒之犯意聯絡,而就97年12月間起至98年2 月解決制造技術困難前,被告開始在博愛三路處所製造毒品之犯罪事實均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及誤認劉學維、黃偉盛並無共同製毒之犯意,容有不當。
㈡、被告洪志明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原審漏未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亦有未恰。
㈢、被告已實際製成假麻黃素,原判決誤認為未遂,併予減刑,且漏未沒收附表二編號17、52所示含假麻黃鹼粉未。
亦有未合。
故檢察官以原審就王朝生、李清旺未在博愛三路處所製造第四級毒品麻黃鹼而不另為無罪諭知為不當,及洪志明以原審漏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2 項減刑,指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另有上開可議,自應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㈣、爰審酌被告洪志明、王朝生、李清旺、黃偉盛四人,為圖不法私利,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及國家經濟基礎、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竟共同提煉、製造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且扣案之假麻黃鹼液態成品、半成品數量,及若流入市面將戕害人民身心健康、國鉅;
再衡以被告四人於本案中各任傳授製毒方式、出資、實際製毒及張羅購入含假麻黃鹼之鼻炎治療劑藥錠、化學藥品及器材等工作,惡性有所不同,及考量黃偉盛否認犯罪全無悔意,而洪志明、王朝生、李清旺坦承製造第四級毒品,但本案有王朝生、洪志明之譯文可佐,渠等拿取感冒藥之過程並經警跟監拍照,及有附表所示之物扣案,李清旺更經警在土庫七街當場查獲,事證明確,原難卸責。
然王朝生、李清旺竟極力否認自97年12月起已基於共同之犯意在博愛三路處所及高雄縣養蝦場等處進行自感冒藥水中提煉之工作,更辯稱查獲前不久才開始製造就為警查獲,尚未製成麻黃鹼等語,意欲邀得「製造未遂」之寬典;
更多方附設黃偉盛卸責之詞;
並參酌洪志明向刑事警察局及三民二分局檢舉時、雖未自承其本身參與本案製毒,且未有確切之人、事、時、地(同上開原審一卷50、51頁之回函,原審二卷102 、103 頁及原審三卷蔡志炎之證詞),應無表明願接受訴追之意,而難認為自首,但其確事發前檢舉時就提到博愛三路處所等犯罪後態度,暨被告四人之品性(參卷附之前案紀錄表)與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 至5項所示之刑。
㈤、沒收:1、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
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
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另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
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911 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2、27及附表二編號17、52所示之物(不含包裝袋及桶子),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至於附表一編號32、27之包裝袋及桶子,為被告王朝生等人所有,供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所用之物,本於共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3、附表二編號37所示之感冒藥丸,因可合法持有,並非違禁物,且未使用;
及又附表一編號6 至8 雖分別為乙醇、二甲苯、丙酮,但調查局98年9 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800477170 號函已稱假麻黃鹼萃取所用之溶劑可使用甲醇、乙醇、二甲苯、丙酮(原審一卷44頁),附表一編號6 至8 、14、16所示之器具,亦均未使用,均係供預備犯本件犯罪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
4、另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9 至13、15、17至26、28至30、31、33所示之物,為王朝生等本案之被告所有,供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所用之物,業經王朝生供述在卷(原審卷),本於共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5、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0000000000手機為被告洪志明所有,洪志明以為本件製造假麻黃鹼時向藥廠業務員購買含假麻黃鹼之鼻炎治療劑藥錠、向化學行購買化學藥品及向儀器行購買製毒器具使用,業據被告洪志明供承在卷,且有上開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至附表一編號34之1 所示之手機0000000000為王朝生所有,用以與被告洪志明電話聯絡購買器具、感冒藥,有上開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可參,本於共犯責任共同之原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6、又如附表一編號34之2 所示之手機1 支,雖為被告李清旺所有之物,然係作為其平日與他人聯繫之用;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編號37、17、52除外)、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均因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係,爰均不諭知沒收。
又洪志明雖有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本案聯絡之用,然該手機並未扣案,亦尚難遽認係被告所有,故不予沒收。
、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洪志明與王朝生、李清旺、黃偉盛、劉學維,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非法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98年3 月31日前之不詳時間,在前揭博愛三路處所,利用上開自感冒藥提煉之假麻黃鹼,再以「紅磷法」進行甲基安非他命製毒程序。
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及左營分局等單位所組成專案小組成員於98年3 月31日在博愛三路處所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5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 年 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四人涉嫌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共犯王朝生、李清旺之供述、98年3 月25 日 蒐證照片、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及雙向通聯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98年度逕搜字第12號卷宗及法務部調查局98年6 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80031740 0號鑑定書在卷,為其主要論據。
㈣、訊據被告四人均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之犯行,辯稱:不知扣案之甲期安非他命液體係何人置放博愛三路處所等語。
㈤、經查:98年3 月31日雖在博愛三路處所查獲如附表二扣押物編號41至43、49液態檢品,並均檢出純度不一之甲基安非他命,又假麻黃鹼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而甲基安非他命則為成品,該等液態檢品以一般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燒烤,可使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氣化,故仍可藉此方式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等情,雖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6 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800317400 號鑑定書及98年9 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800477170 號函各1 份在卷為憑。
依上開函文,固堪認定有人以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惟依卷附之通聯譯文,無法可證明被告有在博愛三路處所製造安非他命。
前揭楊雅婷之證詞,亦無未提到及無法用以證明被告有用麻黃素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況如前述,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站99年6 月22日調南機緝字第09976022110 號函覆稱:「98年1 月至3 月偵查期間,本站於通訊監察及行動蒐證中,並未發現被告購買以紅磷法製做安非他命所需之配料及工具之情形,亦未發現被告將半成品及毒品搬到其他地址以紅磷法製作之情形;
從監聽譯文中亦未發現其他被告談及以紅磷法製作安非他命而隱瞞洪員之情形」等語,則益證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於98年間曾在博愛三路處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㈥、從而,被告是否確在博愛三路處所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尚有可疑之處。
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被訴犯行,則被告被訴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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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高雄市楠梓區○○○街250號 │
├──┬──────┬──┬──┬──────────────────┤
│編號│名 稱 │單位│數量│備註(調查局鑑結果) │
├──┼──────┼──┼──┼──────────────────┤
│1 │冰櫃 │台 │1 │未檢出假麻黃鹼成分 │
├──┼──────┼──┼──┼──────────────────┤
│2 │電磁攪拌器 │台 │7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3 │燒瓶 │只 │2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4 │電風扇 │具 │1 │ │
├──┼──────┼──┼──┼──────────────────┤
│5 │真空馬達 │具 │3 │ │
├──┼──────┼──┼──┼──────────────────┤
│6 │標示丙酮塑膠│桶 │5 │經檢出為丙酮,未檢出假麻黃鹼成分 │
│ │桶 │ │ │ │
├──┼──────┼──┼──┼──────────────────┤
│7 │標示甲醇塑膠│桶 │4 │經檢出為乙醇,未檢出假麻黃鹼成分 │
│ │桶 │ │ │ │
├──┼──────┼──┼──┼──────────────────┤
│8 │標示二甲苯塑│桶 │6 │經檢出為含二甲苯之混合溶劑,未檢出假│
│ │膠桶 │ │ │麻黃鹼成分 │
├──┼──────┼──┼──┼──────────────────┤
│9 │陶瓷漏斗 │個 │1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塑膠過濾漏斗│個 │1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玻璃燒杯 │個 │3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加熱板 │台 │3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鍋子 │個 │9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濾紙 │盒 │3 │未使用 │
├──┼──────┼──┼──┼──────────────────┤
│ │計時器 │個 │1 │ │
├──┼──────┼──┼──┼──────────────────┤
│ │活性碳 │包 │1 │未使用 │
├──┼──────┼──┼──┼──────────────────┤
│ │鐵盤 │個 │4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防毒面具 │個 │3 │ │
├──┼──────┼──┼──┼──────────────────┤
│ │手套 │雙 │2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攪拌器 │支 │4 │未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過濾袋 │個 │3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量筒 │個 │6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使用過之濾紙│個 │1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鋼杯 │個 │3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塑膠漏斗 │個 │2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電子溫度計 │支 │1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液態半成品 │桶 │4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
│ │ │ │ │計淨重約4 萬4900公克,合計純質淨重約│
│ │ │ │ │3826.59 公克 │
├──┼──────┼──┼──┼──────────────────┤
│ │木質攪拌棒 │支 │1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汲筒 │支 │1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木柄濾網 │支 │2 │未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鍋鏟 │支 │2 │未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白色粉末 │ │2 │32-1,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
│ │ │ │ │ 分,淨重約14000 公克(空包裝重│
│ │ │ │ │ 約40公克),純度3.92% ,純質淨│
│ │ │ │ │ 重約548.80公克。 │
│ │ │ │ │32-2,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
│ │ │ │ │ 分,淨重約9500公克(空包裝重約│
│ │ │ │ │ 40公克),純度5.77% ,純質淨重│
│ │ │ │ │ 約548.15公克。 │
├──┼──────┼──┼──┼──────────────────┤
│ │冰鏟 │支 │1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之│手機 │支 │1 │門號0000000000(王朝生所有) │
│1 │ │ │ │ │
├──┼──────┼──┼──┼──────────────────┤
│34之│手機 │支 │1 │李清旺所有之手機 │
│2 │ │ │ │ │
└──┴──────┴──┴──┴──────────────────┘
┌──────────────────────────────────┐
│附表二:高雄市左營區○○○路376巷1號 │
├──┬──────┬──┬──┬──────────────────┤
│編號│名 稱 │單位│數量│備 註 │
├──┼──────┼──┼──┼──────────────────┤
│1 │丙酮 │桶 │2 │ │
├──┼──────┼──┼──┼──────────────────┤
│2 │真空馬達 │個 │1 │ │
├──┼──────┼──┼──┼──────────────────┤
│3 │電子加熱板 │個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4 │陶瓷漏斗 │個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碘之成分 │
├──┼──────┼──┼──┼──────────────────┤
│5 │分液漏斗支架│個 │1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 │ │ │料假麻黃鹼成分 │
├──┼──────┼──┼──┼──────────────────┤
│6 │電磁爐 │台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7 │活性炭 │包 │1 │ │
├──┼──────┼──┼──┼──────────────────┤
│8 │燒杯 │個 │3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9 │抽風機 │台 │1 │ │
├──┼──────┼──┼──┼──────────────────┤
│ │電風扇 │台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塑膠量桶 │個 │8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鐵盤 │個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酒精 │桶 │1 │ │
├──┼──────┼──┼──┼──────────────────┤
│ │濾紙 │盒 │2 │ │
├──┼──────┼──┼──┼──────────────────┤
│ │PH試紙 │盒 │2 │ │
├──┼──────┼──┼──┼──────────────────┤
│ │使用過濾紙 │張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碘之成分 │
│ │ │ │ │ │
├──┼──────┼──┼──┼──────────────────┤
│ │白色粉末 │包 │4 │含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1050公克(│
│ │(在5樓查扣)│ │ │空包裝總重19公克),純度87‧02% ,純│
│ │ │ │ │質淨重約913‧71公克 │
├──┼──────┼──┼──┼──────────────────┤
│ │鋼鍋 │個 │3 │ │
├──┼──────┼──┼──┼──────────────────┤
│ │攪拌湯匙 │支 │3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塑膠漏斗 │個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鹽酸 │瓶 │3 │ │
├──┼──────┼──┼──┼──────────────────┤
│ │硫酸 │瓶 │1 │ │
├──┼──────┼──┼──┼──────────────────┤
│ │氫氧化鈉 │瓶 │3 │ │
├──┼──────┼──┼──┼──────────────────┤
│ │滴定管 │支 │2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木製攪拌棒 │支 │1 │ │
├──┼──────┼──┼──┼──────────────────┤
│ │溫度計 │支 │1 │ │
├──┼──────┼──┼──┼──────────────────┤
│ │硫酸鋇 │瓶 │2 │ │
├──┼──────┼──┼──┼──────────────────┤
│ │紅磷 │瓶 │1 │ │
├──┼──────┼──┼──┼──────────────────┤
│ │碘 │瓶 │1 │ │
├──┼──────┼──┼──┼──────────────────┤
│ │醋酸鈉 │瓶 │1 │ │
├──┼──────┼──┼──┼──────────────────┤
│ │檸檬酸鈉 │瓶 │1 │ │
├──┼──────┼──┼──┼──────────────────┤
│ │冰箱 │台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及碘之成分 │
├──┼──────┼──┼──┼──────────────────┤
│ │監視器及電視│台 │2 │ │
├──┼──────┼──┼──┼──────────────────┤
│ │脫水機 │台 │1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藥丸絞拌機 │台 │1 │ │
├──┼──────┼──┼──┼──────────────────┤
│ │電磁爐 │台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及碘之成分 │
├──┼──────┼──┼──┼──────────────────┤
│ │感冒藥丸 │箱 │2 │共124 罐(每罐1 千顆,合計12萬4 千顆│
│ │ │ │ │),均含假麻黃鹼成份,合計淨重20336 │
│ │ │ │ │公克(空雚總重約3308公克),純度20. │
│ │ │ │ │77 %,純質總淨重4223.79 公克 │
├──┼──────┼──┼──┼──────────────────┤
│ │感冒藥丸空罐│袋 │2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手機 │批 │1 │ │
├──┼──────┼──┼──┼──────────────────┤
│ │製造流程筆記│本 │1 │ │
│ │本( 含手抄筆│ │ │ │
│ │記及聯絡電話│ │ │ │
│ │) │ │ │ │
├──┼──────┼──┼──┼──────────────────┤
│ │液態安非他命│罐 │1 │含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及碘成分,淨│
│ │ │ │ │重13 00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2.42% │
│ │ │ │ │,純質淨重約31.46 公克;假麻黃鹼純度│
│ │ │ │ │39.23%,純質淨重約509.99公克 │
├──┼──────┼──┼──┼──────────────────┤
│ │液態安非他命│盒 │1 │含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及碘,淨重約│
│ │ │ │ │1200 公 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3.08% ,│
│ │ │ │ │純質淨重約36 .96公克;假麻黃鹼純度 │
│ │ │ │ │50.17%,純質淨重約602.04公克。 │
├──┼──────┼──┼──┼──────────────────┤
│ │液態安非他命│罐 │1 │含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碘成分,淨│
│ │ │ │ │重約700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64.11%│
│ │ │ │ │,純質淨重約448.77公克;假麻黃鹼純度│
│ │ │ │ │0.5%,純質淨重約3.5 公克。 │
├──┼──────┼──┼──┼──────────────────┤
│ │鐵盤 │個 │4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 │
├──┼──────┼──┼──┼──────────────────┤
│ │黃偉盛大陸通│本 │1 │ │
│ │行證 │ │ │ │
├──┼──────┼──┼──┼──────────────────┤
│ │李清旺之中華│張 │1 │ │
│ │電信繳費單 │ │ │ │
├──┼──────┼──┼──┼──────────────────┤
│ │保險箱 │個 │1 │ │
├──┼──────┼──┼──┼──────────────────┤
│ │1 樓電腦桌旁│批 │1共 │⑴、編號48之1 、48之3 、48之5 、48之│
│ │之白色粉末 │ │計8 │ 7 、48之8 (5 包):含微量甲基安│
│ │ │ │包 │ 非他命及假麻黃鹼、碘,合計淨重1 │
│ │ │ │ │ ‧12公克。 │
│ │ │ │ │⑵、編號48之2 、48之4 、48之6 (3 包│
│ │ │ │ │ ):含量甲基安非他命及碘合計淨重│
│ │ │ │ │ 1 ‧30公克。 │
├──┼──────┼──┼──┼──────────────────┤
│ │液態安非他命│瓶 │5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及碘之成分(編號1 至│
│ │ │ │ │4 ) │
│ │ │ │ │① 編號1 ,毛重800 公克,淨重700 公 │
│ │ │ │ │ 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5%,純質淨 │
│ │ │ │ │ 重約3.5 公克;假麻黃鹼純度11.72% │
│ │ │ │ │ ,純質淨重約82.04 公克。 │
│ │ │ │ │②編號2 ,毛重900 公克,淨重800 公克│
│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5%,純質淨重約│
│ │ │ │ │ 4 公克;假麻黃鹼純度0.4%,純質淨重│
│ │ │ │ │ 約4 公克。 │
│ │ │ │ │③編號3 ,毛重2800公克,淨重2700公克│
│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5%,純質淨重約│
│ │ │ │ │ 13.5公克;假麻黃鹼純度0.5%,純質淨│
│ │ │ │ │ 重約13.5公克。 │
│ │ │ │ │④編號4 ,毛重4600公克,淨重4500公克│
│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5%,純質淨重約│
│ │ │ │ │ 22.5公克;假麻黃鹼純度0.5%,純質淨│
│ │ │ │ │ 重約22.5公克。 │
│ │ │ │ │ │
│ │ │ │ │⑤編號5 ,毛重3500公克,淨重3400公克│
│ │ │ │ │ ,純度15.30%,純質淨重約520.20公克│
│ │ │ │ │ 。(含假麻黃鹼) │
├──┼──────┼──┼──┼──────────────────┤
│ │濾瓶 │個 │2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之成分 │
├──┼──────┼──┼──┼──────────────────┤
│ │分液漏斗 │個 │2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之成分 │
├──┼──────┼──┼──┼──────────────────┤
│ │粉未 │包 │6 │均含假麻黃鹼之成分,淨重1100公克(空│
│ │ │ │ │包裝重約45公克),純度79.2 5% ,純質│
│ │ │ │ │淨重約871.75公克。 │
├──┼──────┼──┼──┼──────────────────┤
│ │印章 │個 │1 │ │
├──┼──────┼──┼──┼──────────────────┤
│ │手錶 │個 │7 │ │
└──┴──────┴──┴──┴──────────────────┘
┌───────────────────────────┐
│附表三:洪志明遭扣押之物 │
├──┬──────┬──┬──┬───────────┤
│編號│名 稱 │單位│數量│備 註 │
├──┼──────┼──┼──┼───────────┤
│1 │ANYCALL手機 │支 │1 │門號:0000000000 │
├──┼──────┼──┼──┼───────────┤
│2 │NOKIA 手機 │支 │1 │門號:0000000000 │
└──┴──────┴──┴──┴───────────┘
┌───────────────────────────────────────────────┐
│附表四 │
├─┬─────┬──────┬──────┬─────────────────────────┤
│編│通話時間 │發話人(A)/│受話人(B)/│通話內容 │
│號│ │電話 │電話 │ │
├─┼─────┼──────┼──────┼─────────────────────────┤
│1│0000000000│志明 │生仔 │B:喂,小明。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阿那個...你那天又沒有跟我說那個...價錢? │
│ │P74 序號1 │ │ │B:88阿。 │
│ │ │ │ │A:蛤? │
│ │ │ │ │B:88阿。 │
│ │ │ │ │A:88喔。 │
│ │ │ │ │B:恩阿,我跟你說,剛才你問我的那個阿... │
│ │ │ │ │A:恩。 │
│ │ │ │ │B:有啦... 時間要給我們。 │
│ │ │ │ │A:蛤? │
│ │ │ │ │B:有啦,但時間要給我們。 │
│ │ │ │ │A:阿...它的那個價錢呢? │
│ │ │ │ │B:那個啦...你如果...差不多195啦。 │
│ │ │ │ │A:蛤? │
│ │ │ │ │B:195。 │
│ │ │ │ │A:怎麼那麼貴? │
│ │ │ │ │B:嘿阿,人家就說這樣。 │
│ │ │ │ │A:這樣...這樣變成我們就沒有空間了。 │
│ │ │ │ │B:不然你就跟他說那個的阿...那個...散裝的... │
│ │ │ │ │A:我們不是都拿大的...185的? │
│ │ │ │ │B:恩,要不然...沒辦法...這是我朋友自己那個的...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B:恩阿。 │
│ │ │ │ │A:這樣你... 這樣那些工作你要幫我... 麻煩一下喔。 │
│ │ │ │ │B:好阿好。 │
│ │ │ │ │A:好。 │
│ │ │ │ │B:那個散裝的你去問一下... │
│ │ │ │ │A:好阿。 │
├─┼─────┼──────┼──────┼─────────────────────────┤
│2│0000000000│生仔 │志明 │B:喂。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你在哪?(聽不太清楚) │
│ │P74 序號2 │ │ │B:蛤? │
│ │ │ │ │A:還在睡覺是嗎? │
│ │ │ │ │B:恩。 │
│ │ │ │ │A:喔... 歹勢... 那個... 我跟你說齁,下午... 你下 │
│ │ │ │ │ 午如果睡醒... 下午差不多3、4點起床的時候... 我 │
│ │ │ │ │ 們出來見個面,之前你拿那個票給我那個有沒有... │
│ │ │ │ │B:喔... │
│ │ │ │ │A:我朋友要出來跟你說。 │
│ │ │ │ │B:好阿好。 │
│ │ │ │ │A:齁... │
│ │ │ │ │B:好啦。 │
│ │ │ │ │A:那我下午再打給你。 │
│ │ │ │ │B:好好。 │
│ │ │ │ │A:好。 │
├─┼─────┼──────┼──────┼─────────────────────────┤
│3│0000000000│生仔 │志明 │B:喂。 │
│ │ │00000000000 │0000000000 │A:○明仔,你有打給我是嗎? │
│ │P75 序號3 │ │ │B:恩阿。 │
│ │ │ │ │A:等一下我跟你說,我剛才... 我朋友他們票有拿3、4 │
│ │ │ │ │ 張給人家看,人家考慮看看,人家看看... 要的話...│
│ │ │ │ │ 我再跟你說,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
│ │ │ │ │B:好阿好阿。 │
│ │ │ │ │A:你有聽懂我的意思嘛。 │
│ │ │ │ │B:有阿。 │
│ │ │ │ │A:人家...3、4個拿去看看。 │
│ │ │ │ │B:喔。 │
│ │ │ │ │A:人家如果要借... 過年要到了,人家如果要借... 我 │
│ │ │ │ │ 再跟你說。 │
│ │ │ │ │B:好啦好。 │
│ │ │ │ │A:齁.... │
│ │ │ │ │B:好啦好。 │
│ │ │ │ │A:阿...都跑去哪裡阿? │
│ │ │ │ │B:沒阿,都在家裡睡覺。 │
│ │ │ │ │A:恩阿... 不要亂跑... 我要是有出去,去店○○(聽 │
│ │ │ │ │ 不清楚)... 我再打給你。 │
│ │ │ │ │B:好啦好。 │
│ │ │ │ │A:好。 │
├─┼─────┼──────┼──────┼─────────────────────────┤
│4│0000000000│志明 │生仔 │B:恩...○明仔。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聽不清楚)。 │
│ │P75 序號4 │ │ │B:恩。 │
│ │ │ │ │A:工作還沒有幫我找到喔? │
│ │ │ │ │B:嘿阿,因為人家那個...你也知道那也要好幾天。 │
│ │ │ │ │A:是喔。 │
│ │ │ │ │B:對阿,你沒有弄瞭解...人家去請件也要請好幾天。 │
│ │ │ │ │A:恩阿。 │
│ │ │ │ │B:能不能過人家才知道。 │
│ │ │ │ │A:喔...好啦好。 │
│ │ │ │ │B:對不對... │
│ │ │ │ │A:好啊。 │
│ │ │ │ │B:我也是急阿...過年快到了,也要留點錢對不對。 │
│ │ │ │ │A:對阿對。 │
│ │ │ │ │B:嘿阿,我們已經有在處理了... 人家那個也需要時間 │
│ │ │ │ │ ... 請件阿。 │
│ │ │ │ │A:喔好。 │
│ │ │ │ │B:齁... │
│ │ │ │ │A:好。 │
│ │ │ │ │B:好好。 │
├─┼─────┼──────┼──────┼─────────────────────────┤
│5│0000000000│志明 │生仔 │B:恩...○明仔。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工作有了嗎? │
│ │P75 序號5 │ │ │B:蛤? │
│ │ │ │ │A:工作有嗎? │
│ │ │ │ │B:那個什麼... 我跟你說... 那個... 我會打給你啦...│
│ │ │ │ │ 可能...有那個啦... │
│ │ │ │ │A:有怎麼樣? │
│ │ │ │ │B:有...消息啦... │
│ │ │ │ │A:恩。 │
│ │ │ │ │B:嘿阿,過幾天,我會跟你聯絡啦。 │
│ │ │ │ │A:喔...快一點啦...不然我快要那個了...不能呼吸了。│
│ │ │ │ │B:哈哈... │
│ │ │ │ │A:真的,我快要死掉了。 │
│ │ │ │ │B:好啦好啦好啦。 │
│ │ │ │ │A:...嘴開開...蚊子很多,像蟾蜍吃蚊子一樣... │
│ │ │ │ │B:哈哈... 你不用說成這樣... 你如果肚子餓,跟我說 │
│ │ │ │ │ 一下,我拿飯去給你吃。 │
│ │ │ │ │A:真的嗎? │
│ │ │ │ │B:... │
│ │ │ │ │A:我現在每天打給你喔。 │
│ │ │ │ │B:呵呵。 │
│ │ │ │ │A:沒有啦,你跟...(聽不清楚)...。 │
│ │ │ │ │B:我知道啦...好啦...不會啦...我知道。 │
│ │ │ │ │A:好啦好。 │
│ │ │ │ │B:好。 │
├─┼─────┼──────┼──────┼─────────────────────────┤
│6│0000000000│志明 │生仔 │B:恩,○明仔,你好。 │
│ │P75 序號6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恩那個...○○...你那個工作有了嗎? │
│ │ │ │ │B:恩...應該...最慢差不多這2天就應該有消息了啦。 │
│ │ │ │ │A:喔,還要再等2天喔。 │
│ │ │ │ │B:恩阿,這2天,我跟他催一下。 │
│ │ │ │ │A:喔。 │
│ │ │ │ │B:...那個說要來都還沒來呢。 │
│ │ │ │ │A:不然你... 如果說有別的工作... 可以讓我過活的工 │
│ │ │ │ │ 作你先幫我找一下,好不好? │
│ │ │ │ │B:好阿好阿。 │
│ │ │ │ │A:不然真的我會慘啦。 │
│ │ │ │ │B:好啦,我再那個...齁.... │
│ │ │ │ │A:好好,謝謝啦。 │
├─┼─────┼──────┼──────┼─────────────────────────┤
│7│0000000000│志明 │阿霖 │B:喂。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叔仔。 │
│ │P80 序號9 │ │ │B:蛤? │
│ │ │ │ │A:你那個...來的沒? │
│ │ │ │ │B:還沒。 │
│ │ │ │ │A:怎麼還沒,他那個不是隔天馬上就到了嗎? │
│ │ │ │ │B:對阿,但他現在有少東西。 │
│ │ │ │ │A:什麼少東西? │
│ │ │ │ │B:有一樣東西沒有啦。 │
│ │ │ │ │A:蛤? │
│ │ │ │ │B:有一樣東西沒有啦。 │
│ │ │ │ │A:老闆說的是嗎? │
│ │ │ │ │B:對...他那個爐子少1個。 │
│ │ │ │ │A:蛤? │
│ │ │ │ │B:爐子少1個啦。 │
│ │ │ │ │A:是喔。 │
│ │ │ │ │B:嘿阿,你不是訂3台攪拌器、2個爐子嗎? │
│ │ │ │ │A:嘿阿。 │
│ │ │ │ │B:對阿,他說爐子少1個。 │
│ │ │ │ │A:沒關係阿,你叫他先到...先來阿。 │
│ │ │ │ │B:這樣麻煩,一起送來就好啦... 先來要幹嘛,你只有 │
│ │ │ │ │ 叫爐子來要幹嘛? │
│ │ │ │ │A:怎麼可能...○○(聽不清楚)少那1台的? │
│ │ │ │ │B:恩阿,他就說可能.. 如果不是今天會見面就是明天會│
│ │ │ │ │ ...這樣子而已。 │
│ │ │ │ │A:那個...快一點...說真的。 │
│ │ │ │ │B:恩阿,阿你是怎麼了? │
│ │ │ │ │A:蛤? │
│ │ │ │ │B:你是怎麼了,「軋軋」(台語音譯)是怎樣? │
│ │ │ │ │A:酒醉而已啦。 │
│ │ │ │ │B:蛤? │
│ │ │ │ │A:酒醉而已啦。 │
│ │ │ │ │B:你現在..那麼早就酒醉了。 │
│ │ │ │ │A:嘿阿。 │
│ │ │ │ │B:還有這樣....現在就醉了。 │
│ │ │ │ │A:喔... 因為有一些事情我很煩,事情大家... 趕快用 │
│ │ │ │ │ 一用...比較輕鬆...不然我覺得我很煩。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A:嘿阿,因為大家...現在賺錢...大家...那個一點啦。│
│ │ │ │ │B:好啦。 │
│ │ │ │ │A:齁... │
│ │ │ │ │B:好啦好啦,我知道。 │
│ │ │ │ │A:好啦。 │
│ │ │ │ │B:好好好。 │
├─┼─────┼──────┼──────┼─────────────────────────┤
│8│0000000000│志明 │儀器行 │B:喂,○○(店名,聽不清楚)。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你...我陳先生....阿玻璃杯你沒有附喔? │
│ │P85 序號1 │ │ │B:什麼東西? │
│ │ │ │ │A:玻璃杯阿。 │
│ │ │ │ │B:玻璃杯怎麼樣? │
│ │ │ │ │A:那個...你沒有附玻璃杯喔。 │
│ │ │ │ │B:沒有阿,玻璃杯沒有附,那個是攪拌器而已。 │
│ │ │ │ │A:我上次買就有附,這次沒有附... │
│ │ │ │ │B:沒有,都沒有附啦...攪拌...玻璃杯是另外的啦。 │
│ │ │ │ │A:喔...你也不說清楚。 │
│ │ │ │ │B:沒有阿,你只說加熱板跟攪拌器而已對吧? │
│ │ │ │ │A:攪拌器你之前都有附玻璃杯阿...你是... │
│ │ │ │ │B:沒啦,我們都沒有附啦。 │
│ │ │ │ │A:那你有附那個...迴力棒嗎? │
│ │ │ │ │B:迴力棒...有阿...攪拌器..旁邊有2個迴力棒。 │
│ │ │ │ │A:恩,那你沒有附玻璃杯喔? │
│ │ │ │ │B:玻璃杯沒有附。 │
│ │ │ │ │A:喔我會被你氣死。 │
│ │ │ │ │B:玻璃杯沒有附啦。 │
│ │ │ │ │A:之前有附現在沒有? │
│ │ │ │ │B:沒有啦,玻璃杯是另外買的才有附,你要說你...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好。 │
├─┼─────┼──────┼──────┼─────────────────────────┤
│9│0000000000│志明 │化學行 │B:喂。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老闆娘喔。 │
│ │P85 序號2 │ │ │B:恩。 │
│ │ │ │ │A:好久沒看到你了。 │
│ │ │ │ │B:恩。 │
│ │ │ │ │A:最近都在幹嘛阿? │
│ │ │ │ │B:幼齒....蛤? │
│ │ │ │ │A:最近都在做什麼呢? │
│ │ │ │ │B:什麼? │
│ │ │ │ │A:最近都在做什麼啦? │
│ │ │ │ │B:沒有啦,哪有在做什麼。 │
│ │ │ │ │A:我要3桶甲苯、3桶甲...現在多少錢阿? │
│ │ │ │ │B:「幼齒」的嗎? │
│ │ │ │ │A:恩啦。 │
│ │ │ │ │B:蛤? │
│ │ │ │ │A:我「大摳ㄟ」(台語音譯)啦。 │
│ │ │ │ │B:我知道啦,就「幼齒」的咩。 │
│ │ │ │ │A:我....(聽不清楚) │
│ │ │ │ │B:現在....(聽不清楚) │
│ │ │ │ │A:恩阿,3桶甲苯、3桶甲醇啦。 │
│ │ │ │ │B:3桶甲苯、3桶甲醇... │
│ │ │ │ │A:那個現在多少錢阿? │
│ │ │ │ │B:你要抽那個大桶的是嗎?還是抽小桶的? │
│ │ │ │ │A:大桶的啦。 │
│ │ │ │ │B:大桶的喔,我看一下...你什麼時候要過來載? │
│ │ │ │ │A:下午晚一點啦。 │
│ │ │ │ │B:下午晚一點喔。 │
│ │ │ │ │A:恩啦。 │
│ │ │ │ │B:甲...甲醇900啦。 │
│ │ │ │ │A:蛤? │
│ │ │ │ │B:甲醇現在900啦,大桶的。 │
│ │ │ │ │A:那麼貴喔。 │
│ │ │ │ │B:恩啦。 │
│ │ │ │ │A:那麼貴。 │
│ │ │ │ │B:大桶的阿。 │
│ │ │ │ │A:那麼貴。 │
│ │ │ │ │B:還是你要小桶的? │
│ │ │ │ │A:大桶的啦。 │
│ │ │ │ │B:對阿,大桶的900阿。 │
│ │ │ │ │A:900喔。 │
│ │ │ │ │B:恩阿。 │
│ │ │ │ │A:阿那個...甲苯勒? │
│ │ │ │ │B:甲苯...大桶的算你1500含桶子。 │
│ │ │ │ │A:那麼貴喔。 │
│ │ │ │ │B:恩...。 │
│ │ │ │ │A:你幫我裝滿一點喔。 │
│ │ │ │ │B:一樣啦,那都固定的...那都... │
│ │ │ │ │A:你要多量一些給我,因為... │
│ │ │ │ │B:那都有秤重的,我賣你1000,我以前賣我客人都1550 │
│ │ │ │ │ ,買你比較便宜。 │
│ │ │ │ │A:你就幫弄我多一點啦,我等一下要擦機械,就差那一 │
│ │ │ │ │ 點點而已啦,好不好啦...3 桶3桶... 那... 那個二 │
│ │ │ │ │ 甲苯勒? │
│ │ │ │ │B:你又沒有拿定金來,叫我抽? │
│ │ │ │ │A:你...你很擔心是嗎?...我是... │
│ │ │ │ │B:抽一抽,結果你等一下沒有過來載,費時費工... │
│ │ │ │ │A:不會啦不會。 │
│ │ │ │ │B:司機等一下要去別的地方送貨了耶。 │
│ │ │ │ │A:不會啦,你就抽一抽。 │
│ │ │ │ │B:你今天有沒有一定要過來載,還是要明天啦? │
│ │ │ │ │A:有啦。 │
│ │ │ │ │B:司機還要去送貨,你如果抽這個,他就沒有辦法去送 │
│ │ │ │ │ 了。 │
│ │ │ │ │A:有啦有啦,我等一下就過去載了... 阿你另外準備5個│
│ │ │ │ │ 3000的杯子啦。 │
│ │ │ │ │B:3000的有啦,有進貨了。 │
│ │ │ │ │A:要5個喔。 │
│ │ │ │ │B:有啦,那個1箱6個啦。 │
│ │ │ │ │A:好啦...6個是嗎... │
│ │ │ │ │B:二甲苯你要幾桶阿? │
│ │ │ │ │A:二甲苯一桶幾元? │
│ │ │ │ │B:二甲苯.... │
│ │ │ │ │A:小桶的就行了,小桶的就好。 │
│ │ │ │ │B:二甲苯小桶的喔... │
│ │ │ │ │A:恩。 │
│ │ │ │ │B:小桶的這裡有「便」的(台語音譯,弄好的)。 │
│ │ │ │ │A:多少錢阿? │
│ │ │ │ │B:含桶子900啦。 │
│ │ │ │ │A:那麼貴喔。 │
│ │ │ │ │B:嘿阿。 │
│ │ │ │ │A:那大桶的多少錢? │
│ │ │ │ │B:1600。 │
│ │ │ │ │A:嚇死人... │
│ │ │ │ │B:那你要大桶的還是小桶的?隨便你。 │
│ │ │ │ │A:小桶的小桶的....喂...。 │
│ │ │ │ │B:二甲苯,小桶的。 │
│ │ │ │ │A:恩,小桶的。 │
│ │ │ │ │B:含桶子給你啦,900。 │
│ │ │ │ │A:杯子多少錢?280.... │
│ │ │ │ │B:280。 │
│ │ │ │ │A:280是嗎? │
│ │ │ │ │B:恩。 │
│ │ │ │ │A:買6個。 │
│ │ │ │ │B:280...6個,好。 │
│ │ │ │ │A:好好好。 │
│ │ │ │ │B:那那個各3桶。 │
│ │ │ │ │A:恩啦。 │
│ │ │ │ │B:晚一點再來載,我先叫他去送貨。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你各3桶齁。 │
│ │ │ │ │A:恩啦,二甲苯1桶啦。 │
│ │ │ │ │B:小桶的啦齁。 │
│ │ │ │ │A:恩啦。 │
│ │ │ │ │B:剩下的那些都大桶了啦。 │
│ │ │ │ │A:恩恩恩。 │
│ │ │ │ │B:好啦,他抽回來差不多4點啦,3點半接近4點啦。 │
│ │ │ │ │A:3點半、4點齁? │
│ │ │ │ │B:恩。 │
│ │ │ │ │A:好。 │
├─┼─────┼──────┼──────┼─────────────────────────┤
│10│0000000000│志明 │化學行 │A:喂。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喂。 │
│ │P86 序號3 │ │ │A:你關門了沒有? │
│ │ │ │ │B:關門了啦,我在看電影,怎麼樣? │
│ │ │ │ │A:你在看電影? │
│ │ │ │ │B:恩。 │
│ │ │ │ │A:跑去電影院喔? │
│ │ │ │ │B:怎樣?要幹嘛? │
│ │ │ │ │A:我要買料。 │
│ │ │ │ │B:買料要明天啦,現在下班了啦。 │
│ │ │ │ │A:喔你... │
│ │ │ │ │B:我在電影院,你是聽不懂是嗎? │
│ │ │ │ │A:喔,好啦好啊。 │
│ │ │ │ │B:恩阿,等一下再講,晚一點,8、9點...才看的完。 │
│ │ │ │ │A:好啦。 │
│ │ │ │ │B:好好。 │
└─┴─────┴──────┴──────┴─────────────────────────┘
┌───────────────────────────────────────────────┐
│附表五 │
├─┬─────┬──────┬──────┬─────────────────────────┤
│編│通話時間 │發話人(A)/│受話人(B)/│通話內容 │
│號│ │電話 │電話 │ │
├─┼─────┼──────┼──────┼─────────────────────────┤
│1│0000000000│生仔 │志明 │B:喂。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明阿,你有跟你朋友說了沒阿? │
│ │P65 序號2 │ │ │B:有阿。 │
│ │ │ │ │A:他有拿給你了嗎? │
│ │ │ │ │B:在我這裡了。 │
│ │ │ │ │A:喔這樣,我等一下... 我在○○(聽不清楚),我出 │
│ │ │ │ │ 去的時候我再打給你,再過去拿。 │
│ │ │ │ │B:好阿好。 │
│ │ │ │ │A:好。 │
├─┼─────┼──────┼──────┼─────────────────────────┤
│2│0000000000│生仔 │志明 │B:喂...○明仔,怎麼樣?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明仔... │
│ │P61 序號1 │ │ │B:恩。 │
│ │ │ │ │A:我跟你說喔...你禮拜四要準時喔。 │
│ │ │ │ │B:有阿,我知道阿,準時。 │
│ │ │ │ │A:對阿,不要中午過來喔。 │
│ │ │ │ │B:是你要準時,我是沒問題。 │
│ │ │ │ │A:沒問題是嗎? │
│ │ │ │ │B:對啦。 │
│ │ │ │ │A:阿那個...一些細節...一些那個我們私底下再討論。 │
│ │ │ │ │B:你那個機械有幫我用嗎? │
│ │ │ │ │A:昨天跟我說的那個是嗎? │
│ │ │ │ │B:恩阿。 │
│ │ │ │ │A:那個可能...那個可能人家不要啦... │
│ │ │ │ │B:怎麼會不要? │
│ │ │ │ │A:恩阿就...沒關係,我們見面再說...我們見面再... │
│ │ │ │ │B:好啦好。 │
│ │ │ │ │A:不然我看什麼時候...我們見面再說。 │
│ │ │ │ │B:好啦。 │
│ │ │ │ │A:好阿。 │
│ │ │ │ │B:阿你有空嗎? │
│ │ │ │ │A:怎麼樣? │
│ │ │ │ │B:那你什麼時候要見面? │
│ │ │ │ │A:看這2天有沒有空... 我現在人在外地啦。 │
│ │ │ │ │B:好啦。 │
│ │ │ │ │A:喔好好好。 │
│ │ │ │ │B:好好。 │
├─┼─────┼──────┼──────┼─────────────────────────┤
│3│0000000000│生仔公共電話│志明 │B:喂。 │
│ │ │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
│ │P59 序號2 │ │ │B:恩。 │
│ │ │ │ │A:鬥陣ㄟ... │
│ │ │ │ │B:怎麼樣? │
│ │ │ │ │A:你在睡覺喔。 │
│ │ │ │ │B:恩阿。 │
│ │ │ │ │A:這樣喔...我想說...要跟你講一下話...。 │
│ │ │ │ │B:什麼話? │
│ │ │ │ │A:蛤? │
│ │ │ │ │B:什麼話? │
│ │ │ │ │A:恩...你那個...不然你早上起床後... │
│ │ │ │ │B:怎樣...? │
│ │ │ │ │A:你先幫我... 之前我們... 起先起先... 要那個幹嘛 │
│ │ │ │ │ ... 我們要工作的那個機械... │
│ │ │ │ │B:恩。 │
│ │ │ │ │A:恩阿,你幫我... 那個3台、3台,你再幫我訂一下好 │
│ │ │ │ │ 不好? │
│ │ │ │ │B:喔,好阿。 │
│ │ │ │ │A:你跟他說3台、3台。 │
│ │ │ │ │B:喔,好阿。 │
│ │ │ │ │A:你有聽懂齁? │
│ │ │ │ │B:喔。 │
│ │ │ │ │A:你就之前... 我們不是3台、5台,這次你幫我叫3台、│
│ │ │ │ │ 3台。 │
│ │ │ │ │B:恩,好。 │
│ │ │ │ │A:我白天再跟你聯絡 │
│ │ │ │ │B:喔,好阿。 │
│ │ │ │ │A:我現在也在等人家的電話。 │
│ │ │ │ │B:好。 │
│ │ │ │ │A:那你就先幫我叫...蛤? │
│ │ │ │ │B:好啦。 │
│ │ │ │ │A:你起來再麻煩一下。 │
│ │ │ │ │B:喔。 │
│ │ │ │ │A:好。 │
├─┼─────┼──────┼──────┼─────────────────────────┤
│4│0000000000│志明公共電話│生仔 │B:喂。 │
│ │ │000000000 │0000000000 │A:你找我幹嘛? │
│ │P56 序號1 │ │ │B:恩。 │
│ │ │ │ │A:你那邊怎樣?我用公共電話打的。 │
│ │ │ │ │B:恩,我知道阿,還沒打給我呢。 │
│ │ │ │ │A:蛤? │
│ │ │ │ │B:還沒打給我。 │
│ │ │ │ │A:還沒打給你...? │
│ │ │ │ │B:恩阿,我在等... 我在等他等他拿錢過來...我要... │
│ │ │ │ │A:你現在就要準備錢了呀。 │
│ │ │ │ │B:蛤? │
│ │ │ │ │A:你要準備錢了。 │
│ │ │ │ │B:我要聯絡他阿,人家他...朋友的...你聽懂嗎... │
│ │ │ │ │A:喔,好阿,那你要聯絡一下。 │
│ │ │ │ │B:阿你...機械你幫我叫了沒? │
│ │ │ │ │A:有阿,我現在有叫3台了。 │
│ │ │ │ │B:3台3台嗎? │
│ │ │ │ │A:我叫2台1台而已。 │
│ │ │ │ │B:不是啦,你要叫3台3台啦。 │
│ │ │ │ │A:3台3台是嗎? │
│ │ │ │ │B:對啦。 │
│ │ │ │ │A:喔好啦好啦。 │
│ │ │ │ │B:就2樣嘛...2樣都3台3台阿。 │
│ │ │ │ │A:喔好啦好啦。 │
│ │ │ │ │B:你跟他講一下啦。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阿那個...那個...○○(聽不清楚)都要喔... │
│ │ │ │ │A:蛤? │
│ │ │ │ │B:恩...要用到的你都要那個啦...。 │
│ │ │ │ │A:好啦,我知道。 │
│ │ │ │ │B:喔,你跟他聯絡一下,我等一下... 等他打過來,他 │
│ │ │ │ │ 昨天...我昨天打給他,他都沒接。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不知道有什麼事情?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喔。 │
├─┼─────┼──────┼──────┼─────────────────────────┤
│5│0000000000│志明 │儀器行 │B:○○○(店名,聽不清楚)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那個...這裡高雄市○○○路... │
│ │P62 序號3 │ │ │B:恩。 │
│ │ │ │ │A:269號。 │
│ │ │ │ │B:林森一路... │
│ │ │ │ │A:恩,269號啦。 │
│ │ │ │ │B:我寫一下,269號。 │
│ │ │ │ │A:恩。 │
│ │ │ │ │B:高雄市齁? │
│ │ │ │ │A:恩阿,高雄市。 │
│ │ │ │ │B:好,來,要什麼? │
│ │ │ │ │A:寄一台電子攪拌器。 │
│ │ │ │ │B:6800那一台嗎? │
│ │ │ │ │A:嘿啦... │
│ │ │ │ │B:好。 │
│ │ │ │ │A:我再2個加熱板...電子加熱板。 │
│ │ │ │ │B:加熱板?12000的? │
│ │ │ │ │A:嘿啦,你就算便宜一點阿... 跟你們買整年...4、50 │
│ │ │ │ │ 台了... │
│ │ │ │ │B:這最便宜的了,你電話號碼唸給我一下,來... │
│ │ │ │ │A:蛤? │
│ │ │ │ │B:電話...你的手機。 │
│ │ │ │ │A:阿0938這支阿。 │
│ │ │ │ │B:209... │
│ │ │ │ │A:0938啦。 │
│ │ │ │ │B:喔,0938... │
│ │ │ │ │A:672145啦 │
│ │ │ │ │B:672145。 │
│ │ │ │ │A:你們價格算便宜一點啦。 │
│ │ │ │ │B:這最便宜了,我們一般幫人家寄都要收運費耶,你寄 │
│ │ │ │ │ 這個...運費一件都要3、400元耶。 │
│ │ │ │ │A:ㄟ...我跟你們買4、50台了。 │
│ │ │ │ │B:我知道啦,所以一般客戶寄屏東或是高雄,我們都另 │
│ │ │ │ │ 外收運費,你們這個我都沒有跟你們收。 │
│ │ │ │ │A:真的假的? │
│ │ │ │ │B:真的。 │
│ │ │ │ │A:你...那個... │
│ │ │ │ │B:我今天幫你出,明天讓你收到。 │
│ │ │ │ │A:你那個...玻璃杯你要附給我喔。 │
│ │ │ │ │B:玻璃杯沒有啦... 玻璃杯另外賣,要另外買啦,你玻 │
│ │ │ │ │ 璃杯要多大? │
│ │ │ │ │A:幾元阿? │
│ │ │ │ │B:那個要另外買啦。 │
│ │ │ │ │A:一個幾元阿? │
│ │ │ │ │B:你要多大的? │
│ │ │ │ │A:3000的。 │
│ │ │ │ │B:3000的210元。 │
│ │ │ │ │A:好阿,買...買2個。 │
│ │ │ │ │B:2個3000的。 │
│ │ │ │ │A:不然...買1個...買1個...。 │
│ │ │ │ │B:幾個? │
│ │ │ │ │A:那個..電子磅啦...1個附3個給我啦。 │
│ │ │ │ │B:要3個...要大粒的是嗎? │
│ │ │ │ │A:嘿啦...大粒的... │
│ │ │ │ │B:○○(聽不清楚)我幫你換起來就好了。 │
│ │ │ │ │A:○○(聽不清楚)。 │
│ │ │ │ │B:○○(聽不清楚,應指攪拌器)1台、加熱板2台、○ │
│ │ │ │ │ ○(聽不清楚,應指玻璃杯)2個。 │
│ │ │ │ │A:恩啦... 那你12點到喔... │
│ │ │ │ │B:12點之前到。 │
│ │ │ │ │A:12點之前到喔。 │
│ │ │ │ │B:對。好,我算給你聽,你知道多少錢嗎? │
│ │ │ │ │A:全部多少錢? │
│ │ │ │ │B:這樣...3萬1220元。 │
│ │ │ │ │A:3萬1220元喔。 │
│ │ │ │ │B:對。好,我趕快幫你裝。 │
│ │ │ │ │A:好啦好。 │
│ │ │ │ │B:好,謝謝,掰掰。 │
│ │ │ │ │A:好,掰掰。 │
├─┼─────┼──────┼──────┼─────────────────────────┤
│6│0000000000│志明 │儀器行 │B:喂。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
│ │ │ │ │B:老闆。 │
│ │ │ │ │A:你說那個多少錢阿? │
│ │ │ │ │B:3萬1220元。 │
│ │ │ │ │A:3萬1220。 │
│ │ │ │ │B:老闆你貴姓?我把它寫下來。 │
│ │ │ │ │A:蛤? │
│ │ │ │ │B:貴姓? │
│ │ │ │ │A:我姓陳。 │
│ │ │ │ │B:陳先生齁。 │
│ │ │ │ │A:你那個有沒有...單子寫3萬6000元啦。 │
│ │ │ │ │B:單子我一定要寫31220元啦,因為我要跟你收阿。 │
│ │ │ │ │A:我跟你說啦,你就寫3萬多啦,多的匯給我啦。 │
│ │ │ │ │B:匯給你? │
│ │ │ │ │A:嘿啦,你懂我意思嗎? │
│ │ │ │ │B:喔,我知道我知道。 │
│ │ │ │ │A:電子攪拌器你就寫1萬2。 │
│ │ │ │ │B:1萬2...等一下,我寫下來。攪拌器寫1萬2,那加熱板│
│ │ │ │ │ 勒? │
│ │ │ │ │A:加熱板寫1萬3500好了。 │
│ │ │ │ │B:13500。 │
│ │ │ │ │A:嘿啦。 │
│ │ │ │ │B:這樣你金額有算對嗎?這樣好像不只這些錢... │
│ │ │ │ │A:嘿啦... │
│ │ │ │ │B:你收你該收的...你就寫那樣,你叫宅配收嘛... │
│ │ │ │ │A:宅配跟你收3萬6就是了啦,那你帳號給我,我再匯給 │
│ │ │ │ │ 你就是是嗎?所以我再匯... │
│ │ │ │ │B:宅配收3萬6... │
│ │ │ │ │A:對。 │
│ │ │ │ │B:我再匯4780元給就對了。 │
│ │ │ │ │A:宅配怎麼會收那樣呢?1萬3500...就2萬7了,2萬7加1│
│ │ │ │ │ 萬2...3萬9啦。 │
│ │ │ │ │B:等等,我看一下..1萬2...(計算中)39420啦。 │
│ │ │ │ │A:嘿啦嘿啦。 │
│ │ │ │ │B:不然那麼多啦,我要怎麼匯那麼多給你? │
│ │ │ │ │A:不是阿,你就跟宅配收這些錢阿,到時候剩下的你再 │
│ │ │ │ │ 匯給我就好了,你聽懂嗎? │
│ │ │ │ │B:我知道啦,我知道,問題是我不知道... │
│ │ │ │ │A:我帳號給你啦? │
│ │ │ │ │B:蛤? │
│ │ │ │ │A:我帳號給你啦。 │
│ │ │ │ │B:來,你帳號...稍等,我抄一下,好來,你帳號給我。│
│ │ │ │ │A:21350。 │
│ │ │ │ │B:21350。 │
│ │ │ │ │A:212。 │
│ │ │ │ │B:212。 │
│ │ │ │ │A:5692。 │
│ │ │ │ │B:5692。 │
│ │ │ │ │A:國泰世華銀行。 │
│ │ │ │ │B:恩...銀行代號幾號? │
│ │ │ │ │A:蛤? │
│ │ │ │ │B:銀行代號幾號? │
│ │ │ │ │A:帳號...21350阿。 │
│ │ │ │ │B:不是啦,你的代號,國泰世華的代號幾號?類似002、│
│ │ │ │ │ 005...你國泰世華幾號? │
│ │ │ │ │A:我這個哪有什麼幾號? │
│ │ │ │ │B:有啦有啦,你那個國泰一定有... 銀行要有代碼阿, │
│ │ │ │ │ 銀行的代碼幾號? │
│ │ │ │ │A:這裡又沒有銀行代碼阿...那個鳳山分行啦。 │
│ │ │ │ │B:你這樣這樣我沒辦法匯...我用ATM的啦。 │
│ │ │ │ │A:這哪有ATM的,你就...這裡又沒有銀行代碼阿。 │
│ │ │ │ │B:不然你戶名...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對嗎... │
│ │ │ │ │A:恩。 │
│ │ │ │ │B:00000-000-0000,你什麼名字?戶名什麼姓名? │
│ │ │ │ │A:洪志明。 │
│ │ │ │ │B:洪嗎? │
│ │ │ │ │A:恩,3點水一個共,花花世界的世,明天的明。(?)│
│ │ │ │ │B:世界的世,明天的明。 │
│ │ │ │ │A:恩,對。 │
│ │ │ │ │B:對齁,不然匯不過去喔。 │
│ │ │ │ │A:嘿啦。 │
│ │ │ │ │B:但是我要知道錢會不會收進來,收進來後我再匯給你 │
│ │ │ │ │ 。 │
│ │ │ │ │A:恩啦恩啦,你就收進來再匯給我就對了。 │
│ │ │ │ │B:OK啦OK,好,掰掰。 │
│ │ │ │ │A:你就....喂... │
│ │ │ │ │(切斷) │
├─┼─────┼──────┼──────┼─────────────────────────┤
│7│0000000000│生仔 │志明 │B:喂。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明阿... │
│ │ │ │ │B:恩。 │
│ │P57 序號3 │ │ │A:我現跟你說喔,我剛有打... 有打電話跟他說我們的 │
│ │ │ │ │ 價錢了... │
│ │ │ │ │B:恩。 │
│ │ │ │ │A:他叫我... 因為他現在人在外面忙碌,說要等他晚上 │
│ │ │ │ │ 回來的時候,他要看是什麼東西這麼貴,如果他不要 │
│ │ │ │ │ ,我我... 我就要... 我就要... 你就要那個了呢...│
│ │ │ │ │ 你○○找別人(聽不太清楚)。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A:他人現在在南投,說等下要下來... 晚一點下來的時 │
│ │ │ │ │ 候再看,你聽懂我的意思嗎? │
│ │ │ │ │B:好啦。 │
│ │ │ │ │A:喔...你知道我...要看那個是嗎...(聽不清楚) │
│ │ │ │ │B:阿那個什麼... 他的... 現在是... 算是宅急便那邊 │
│ │ │ │ │ 還是我的? │
│ │ │ │ │A:你的啦,現在你... 誒... 宅急便那個就不用說了阿 │
│ │ │ │ │ ... 你聽的懂嗎?我要怎麼跟人家講,你娘的... 快 │
│ │ │ │ │ 到(買到?)4萬元...對不對...? │
│ │ │ │ │B:我... 你不用擔心啦,我價錢是一樣的啦。 │
│ │ │ │ │A:對啦,我是說...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我跟人家報這個 │
│ │ │ │ │ 價錢... 人家如果看東西怎樣,如果說不要,我也沒 │
│ │ │ │ │ 有辦法,你聽懂我意思嗎?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A:好啦。 │
│ │ │ │ │B:你那個慢一點... │
│ │ │ │ │A:我知道我知道,我有在那個了... │
│ │ │ │ │B:好啦好。 │
├─┼─────┼──────┼──────┼─────────────────────────┤
│8│0000000000│生仔 │志明 │A:喂。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喂。 │
│ │P63 序號5 │ │ │A:恩,你在哪裡? │
│ │ │ │ │B:我在公司阿。 │
│ │ │ │ │A:喔,那個...那一天我們兩個講的那個... │
│ │ │ │ │B:恩。 │
│ │ │ │ │A:那個... 看你... 看你... 拿100阿... 你聽懂嗎?你│
│ │ │ │ │ 懂我意思嗎? │
│ │ │ │ │B:恩,100。 │
│ │ │ │ │A:恩,人家要試...100阿。 │
│ │ │ │ │B:你跟他說我這裡剩下130,都拿去啦。 │
│ │ │ │ │A:蛤? │
│ │ │ │ │B:130啦。 │
│ │ │ │ │A:130怎麼樣? │
│ │ │ │ │B:130全部都拿去啦。 │
│ │ │ │ │A:...(聽不清楚)人家可能要拿別的...你聽懂嗎? │
│ │ │ │ │B:喔,這樣喔。 │
│ │ │ │ │A:嘿阿...那個...明天喔...蛤... │
│ │ │ │ │B:明天....這不是今天嗎? │
│ │ │ │ │A:什麼阿? │
│ │ │ │ │B:不是今天嗎? │
│ │ │ │ │A:我現在很累阿,我再找就有了... 我很累,我睡一下 │
│ │ │ │ │ ...我休息一下。 │
│ │ │ │ │B:你現在在公司嗎? │
│ │ │ │ │A:沒有啦...我在哪裡...我跟你講這樣你聽不懂喔? │
│ │ │ │ │B:喔,好啦好。 │
│ │ │ │ │A:我如果起床我會打給啦。 │
│ │ │ │ │B:ㄟ...鬥陣的,你盡量喬130。 │
│ │ │ │ │A:會啦,我會講啦。 │
│ │ │ │ │B:你喬130,看怎麼樣。 │
│ │ │ │ │A:好啦好。 │
│ │ │ │ │B:好。 │
├─┼─────┼──────┼──────┼─────────────────────────┤
│9│0000000000│志明公共電話│生仔 │B:怎麼樣? │
│ │ │000000000 │0000000000 │A:鬥陣ㄟ... │
│ │P64 序號6 │ │ │B:恩。 │
│ │ │ │ │A:他那個是...130... │
│ │ │ │ │B:我知道阿。 │
│ │ │ │ │A:你催一下...這次結束後,可能完全都沒有了。 │
│ │ │ │ │B:這樣喔。 │
│ │ │ │ │A:嘿阿,因為我還有別的地方阿... 別的那個比較純...│
│ │ │ │ │ 比較○(聽不清楚)。 │
│ │ │ │ │B:你要找別的來源就對了啦。 │
│ │ │ │ │A:嘿阿...因為這裡就真的沒有了阿。 │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 │A:因為那個...22號... │
│ │ │ │ │B:恩。 │
│ │ │ │ │A:嘿阿,這你知道嗎?你有看報紙嗎? │
│ │ │ │ │B:沒有啦,等一下見面再說。 │
│ │ │ │ │A:喔,我在那天我們吃飯這裡,你要過來嗎? │
│ │ │ │ │B:哪裡吃飯的? │
│ │ │ │ │A:那天咖啡廳隔壁。 │
│ │ │ │ │B:等一下我再打電話給你,看你在哪裡啦。 │
│ │ │ │ │A:這樣喔...那你...130催一下啦。 │
│ │ │ │ │B:好啦好。 │
└─┴─────┴──────┴──────┴─────────────────────────┘
┌───────────────────────────────────────────────┐
│附表六 │
├─┬─────┬──────┬──────┬─────────────────────────┤
│編│通話時間 │發話人(A)/│受話人(B)/│通話內容 │
│號│ │電話 │電話 │ │
├─┼─────┼──────┼──────┼─────────────────────────┤
│1│0000000000│旗哥 │志明 │B:喂。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
│ │P84 序號5 │ │ │B:恩。 │
│ │ │ │ │A:阿你現在那邊有SAMPLE(樣本)嗎? │
│ │ │ │ │B:什麼? │
│ │ │ │ │A:你現在騎到哪裡,你先折返回來。 │
│ │ │ │ │B:...... │
│ │ │ │ │A:蛤? │
│ │ │ │ │B:好啦。 │
├─┼─────┼──────┼──────┼─────────────────────────┤
│2│0000000000│志明 │旗哥 │B:恩。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旗哥。 │
│ │P84 序號6 │ │ │B:恩。 │
│ │ │ │ │A:那個「多歲」那邊你不是有嗎? │
│ │ │ │ │B:蛤? │
│ │ │ │ │A:「多歲」那阿... │
│ │ │ │ │B:「多歲」那...那裡現在沒有。 │
│ │ │ │ │A:蛤? │
│ │ │ │ │B:那邊現在沒有。 │
│ │ │ │ │A:那裡沒有喔? │
│ │ │ │ │B:恩。 │
│ │ │ │ │A:阿我... 「正仔」(不確定?)不是有拿2個放在那邊│
│ │ │ │ │ ? │
│ │ │ │ │B:他也是拿去給人家看看阿。 │
│ │ │ │ │A:喔,這樣喔。 │
│ │ │ │ │B:嘿阿。 │
│ │ │ │ │A:喔,好好,這樣我知道。 │
│ │ │ │ │B:你要快一點阿。 │
│ │ │ │ │A:好啦。 │
├─┼─────┼──────┼──────┼─────────────────────────┤
│3│0000000000│旗哥 │志明 │B:喂。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你在家是嗎? │
│ │P82 序號1 │ │ │B:蛤? │
│ │ │ │ │A:你在家是嗎? │
│ │ │ │ │B:誰阿? │
│ │ │ │ │A:○○(聽不清楚)。 │
│ │ │ │ │B:恩。 │
│ │ │ │ │A:你在家是嗎? │
│ │ │ │ │B:什麼人?你是誰? │
│ │ │ │ │A:... │
│ │ │ │ │B:喂。 │
│ │ │ │ │A:志明阿... │
│ │ │ │ │B:恩。 │
│ │ │ │ │A:你在家是不是啦? │
│ │ │ │ │B:恩。 │
│ │ │ │ │A:我旗仔啦。 │
│ │ │ │ │B:恩。 │
│ │ │ │ │A:今晚你... 今晚人家如果要跟你叫,你那邊有嗎?...│
│ │ │ │ │ (聽不清楚)拿來看看。 │
│ │ │ │ │B:我沒有。 │
│ │ │ │ │A:沒有了喔? │
│ │ │ │ │B:恩。 │
│ │ │ │ │A:有客人要上來耶。 │
│ │ │ │ │B:要上來? │
│ │ │ │ │A:恩阿。 │
│ │ │ │ │B:不然上來的時候,你再叫他打電話給我。 │
│ │ │ │ │A:恩啦... 你就拿一些過來給人家看看,看怎麼樣阿...│
│ │ │ │ │ ...(聽不清楚)好不好? │
│ │ │ │ │B:好啦。 │
│ │ │ │ │A:我再打給你啦。 │
│ │ │ │ │B:好啦。 │
│ │ │ │ │A:恩。 │
├─┼─────┼──────┼──────┼─────────────────────────┤
│4│0000000000│阿霖 │志明 │B:喂。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恩。 │
│ │P82 序號2 │ │ │B:我等一下我過去找你。 │
│ │ │ │ │A:我跟你說啦... │
│ │ │ │ │B:恩。 │
│ │ │ │ │A:你要不要順便拿一下「相片」? │
│ │ │ │ │B:「相片」? │
│ │ │ │ │A:恩阿,噹~噹~噹~噹~。 │
│ │ │ │ │B:....喔。 │
│ │ │ │ │A:恩阿。 │
│ │ │ │ │B:那個...那個可能沒有。 │
│ │ │ │ │A:你追追看,追看有沒有阿....心情不好...。 │
│ │ │ │ │B:我現在...現在沒有在搞那個啦。 │
│ │ │ │ │A:好啦,你等一下忙完過來啦。 │
│ │ │ │ │B:好啦好啦。 │
└─┴─────┴──────┴──────┴─────────────────────────┘
┌──────────────────────────────────┐
│ 附表七:應沒收物(編號1 至34,即附表一編號1 至34之1 ;編號35至37, │
│ 即附表二編號17、37、52;編號38,即附表三編號2) │
├──┬──────┬──┬──┬──────────────────┤
│編號│名 稱 │單位│數量│備註(調查局鑑結果) │
├──┼──────┼──┼──┼──────────────────┤
│1 │冰櫃 │台 │1 │未檢出假麻黃鹼成分 │
├──┼──────┼──┼──┼──────────────────┤
│2 │電磁攪拌器 │台 │7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3 │燒瓶 │只 │2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4 │電風扇 │具 │1 │ │
├──┼──────┼──┼──┼──────────────────┤
│5 │真空馬達 │具 │3 │ │
├──┼──────┼──┼──┼──────────────────┤
│6 │標示丙酮塑膠│桶 │5 │經檢出為丙酮,未檢出假麻黃鹼成分 │
│ │桶 │ │ │ │
├──┼──────┼──┼──┼──────────────────┤
│7 │標示甲醇塑膠│桶 │4 │經檢出為乙醇,未檢出假麻黃鹼成分 │
│ │桶 │ │ │ │
├──┼──────┼──┼──┼──────────────────┤
│8 │標示二甲苯塑│桶 │6 │經檢出為含二甲苯之混合溶劑,未檢出假│
│ │膠桶 │ │ │麻黃鹼成分 │
├──┼──────┼──┼──┼──────────────────┤
│9 │陶瓷漏斗 │個 │1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塑膠過濾漏斗│個 │1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玻璃燒杯 │個 │3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加熱板 │台 │3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鍋子 │個 │9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濾紙 │盒 │3 │未使用 │
├──┼──────┼──┼──┼──────────────────┤
│ │計時器 │個 │1 │ │
├──┼──────┼──┼──┼──────────────────┤
│ │活性碳 │包 │1 │未使用 │
├──┼──────┼──┼──┼──────────────────┤
│ │鐵盤 │個 │4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防毒面具 │個 │3 │ │
├──┼──────┼──┼──┼──────────────────┤
│ │手套 │雙 │2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攪拌器 │支 │4 │未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過濾袋 │個 │3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量筒 │個 │6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使用過之濾紙│個 │1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鋼杯 │個 │3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塑膠漏斗 │個 │2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電子溫度計 │支 │1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液態半成品 │桶 │4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
│ │ │ │ │計淨重約4 萬4900公克,合計純質淨重約│
│ │ │ │ │3826.59 公克 │
├──┼──────┼──┼──┼──────────────────┤
│ │木質攪拌棒 │支 │1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汲筒 │支 │1 │經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木柄濾網 │支 │2 │未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鍋鏟 │支 │2 │未檢出含假麻黃鹼成分 │
├──┼──────┼──┼──┼──────────────────┤
│ │白色粉末 │ │2 │32-1,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
│ │ │ │ │ 分,淨重約14000 公克(空包裝重│
│ │ │ │ │ 約40公克),純度3.92% ,純質淨│
│ │ │ │ │ 重約548.80公克。 │
│ │ │ │ │32-2,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
│ │ │ │ │ 分,淨重約9500公克(空包裝重約│
│ │ │ │ │ 40公克),純度5.77% ,純質淨重│
│ │ │ │ │ 約548.15公克。 │
├──┼──────┼──┼──┼──────────────────┤
│ │冰鏟 │支 │1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手機 │支 │1 │門號0000000000(王朝生所有) │
├──┼──────┼──┼──┼──────────────────┤
│35 │白色粉末 │包 │4 │含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1050公克(│
│ │(在5樓查扣)│ │ │空包裝總重19公克),純度87‧02% ,純│
│ │ │ │ │質淨重約913‧71公克 │
├──┼──────┼──┼──┼──────────────────┤
│36 │感冒藥丸 │箱 │2 │共124 罐(每罐1 千顆,合計12萬4 千顆│
│ │ │ │ │),均含假麻黃鹼成份,合計淨重20336 │
│ │ │ │ │公克(空雚總重約3308公克),純度20. │
│ │ │ │ │77 %,純質總淨重4223.79 公克 │
├──┼──────┼──┼──┼──────────────────┤
│37 │粉未 │包 │6 │均含假麻黃鹼之成分,淨重1100公克(空│
│ │ │ │ │包裝重約45公克),純度79.2 5% ,純質│
│ │ │ │ │淨重約871.75公克。 │
├──┼──────┼──┼──┼──────────────────┤
│38 │NOKIA 手機 │支 │1 │門號:0000000000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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