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0,上訴,441,201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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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志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基金會)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志宏
選任辯護人 王文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7 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期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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