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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銘湶
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銘湶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銘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 年7 月2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 年7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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