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0,聲,1780,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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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懷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懷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張懷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戶籍法等4 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林水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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