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0,聲,461,2011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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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炳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 日所為之裁定,有應予更
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鄭炳仁因詐欺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鄭炳仁因詐欺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鄭炳仁因詐欺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之記載,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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