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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建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建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李建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恐嚇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附表)。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本件附表編號31所處併科罰金刑部分(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一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此部分應依其原宣告之刑併予執行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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