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0,聲再,186,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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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186號
聲請人即
受判決人 王永傑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996 號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764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林水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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