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楊秀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春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成達
上列當事人因100 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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