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1,聲,47,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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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世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及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世宗犯恐嚇取財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簡世宗前犯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

民國98年11月23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 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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