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1,聲,68,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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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人 許國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許國堯因詐欺等案件,經貴院判決確定,並定聲請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聲請人已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入監服刑,現已服刑7 月。

查貴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判決中,聲請人因除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外,其餘之罪均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並經減刑;

為此,聲請就上開所述其餘之刑,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

二、惟查,依聲請人所述,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其應執行刑既不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自不得執宣告刑有部分之罪得易科罰金,而聲請就應執行刑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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