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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嚴佩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富燕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交上易字第154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車損部分另予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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