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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宜信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99號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1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廖宜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竊取如附表1 至8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之自白,雖為證據之一種,但依同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如附表所示竊盜罪嫌,係以被告之自白,證人即寶雅生活館之店經理邱○○、寶雅生活館之店長余○○、九如鄉農會超市之店長陳○○之供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作為證據方法。
訊據被告雖有自白如附表所示之行為,然依據前開說明,仍不得以之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更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被告自白之真實性。
經查:㈠扣案糖果及餅乾是否可作為補強證據,依據證人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記憶中並無見過被告,也無法確認扣案之森永糖果係伊店內之商品,店內雖有監視器,但不會特別去觀看,且監視器畫面僅能保存一個星期,又本年度尚未盤點店內貨品,亦未有店員向其告知森永糖果遭竊,且若非警方帶被告至店內確認,其亦不知悉店內曾經遭竊等語(見原審卷第93-94 頁)。
證人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認識被告,但無法確認扣案之KG牌迷你營養餅乾是否屬店內之商品,店內雖有裝設監視器,但不會去特別觀看,又本年度尚未盤點店內貨品,亦未有店員向其告知KG牌迷你營養餅乾遭竊,且本件係被告自己供出曾在店內行竊,否則其無法確知店內曾經遭竊等語(見原審卷第94-96 頁)。
因此,依據上開證人證述,縱使將被告自白與扣案證物綜合觀察,仍無法佐證被告就附表編號1 、8 所自白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是否真實,扣案物證做為被告涉有竊盜犯行補強證據之證明力仍有不足,而無從確認具體被害人為何。
㈡按竊盜罪須為客體之動產係有主物且在他人持有中,始足當之,至無主物則不與焉。
被告為警查獲迄本院審理時,如附表編號2-7 所示之腳踏車均無失竊紀錄,且至今均無人招領,業經原審及本院查詢屬實,有查獲該批失竊腳踏車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104 年5 月17日、11月16日之職務報告二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58頁,本院卷第44頁)。
同理,縱使將被告自白與扣案證物綜合觀察,既本件扣案物迄今無人前往警局為任何主張,扣案物之管領力所可指涉之證明力範圍,即包含他人持有管領之物、遺失物、遺忘物、離本人持有之物、無主物之多項可能,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尚難以該物確為有主物為論斷,自亦不能以上訴意旨所稱應改以侵占遺失物罪嫌,而只能以無主物論之,此處仍無從確認具體被害人為何。
㈢綜上,檢察官既不能提出其他補強證據佐證被告自白及扣案物證綜合觀察後,足使本院產生確信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據前開說明,即應對被告為無罪諭知。
四、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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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地點 │行竊方法 │竊得財物 │被害人│
│號│ │ │ │ │或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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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12月19│屏東市○○路│徒手竊取,得手後│森永糖果1盒 │邱○○│
│ │日17時至18時│0000號之寶雅│藏放身上帶離 │ │ │
│ │許 │生活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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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 年12月9 │屏東市復興醫│腳踏車未上鎖,徒│黑色DIANAR廠牌淑女│不詳 │
│ │日9時許 │院前 │手竊取得手後騎至│車1台 │ │
│ │ │ │住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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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 年12月18│屏東縣九如鄉│同上 │白色POLANSHYH 廠牌│不詳 │
│ │日15時許 │○○路0000號│ │淑女車1 台 │ │
│ │ │大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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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 年12月18│同上 │同上 │藍白色HURRICANE 廠│不詳 │
│ │日18時許 │ │ │牌變速車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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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 年11月底│屏東線九如鄉│同上 │淺藍色GIANT 牌變速│不詳 │
│ │某日6時許 │00段0000號九│ │車1台 │ │
│ │ │如國小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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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 年11月底│同上 │同上 │紅色PATRIOT 牌變速│不詳 │
│ │某日7時許 │ │ │車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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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 年12月2 │同上 │腳踏車未上鎖,徒│紫色淑女車1台 │不詳 │
│ │日6時許 │ │手竊取得手後騎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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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 年12月23│屏東縣九如鄉│徒手竊取 │KG牌迷你營養餅乾1 │陳○○│
│ │日7、8時許 │○○路0000號│ │包 │ │
│ │ │農會超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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