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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5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駱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99 號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6097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係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法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
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駱明德聲請本件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不僅違背規定,且無從予以補正,從而,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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