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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5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劉奕辰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4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6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續字第9、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翁慶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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