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聲,1077,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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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誌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誌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許誌麟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許誌麟業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 年6 月4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周賢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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