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聲,973,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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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賢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文賢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4 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

並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核准假釋在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495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嗣因受刑人另於假釋期間犯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再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重新審核,認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4 月8 日,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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