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附民上,32,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鄭凱駿
訴訟代理人 黃小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何曉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 萬元,及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

被上訴人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刑事訴訟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本院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見本院104年度年度上易字第614號)。

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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