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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右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8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 年1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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