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上訴,159,2015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榮源
指定辯護人 許淑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榮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宋榮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 年8 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5 罪),前經原審103 年度訴字第44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上訴後,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堪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之嫌疑重大,且衡諸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為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職是,本院於104年8 月7 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榮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