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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玉子
選任辯護人 蔡志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玉子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玉子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執行羈押,至同年8 月2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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