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上訴,784,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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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榮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677 號中華民國104 年4 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上訴人於104 年12月7 日向本院具狀稱:「因病情嚴重,至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住院29日,而未到庭,可否展延宣判期日,並請安排與同案被告劉美珠對質」,並有其提出該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 份可按;
本院為讓上訴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且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蕭權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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