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上重訴,7,2015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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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倍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倍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歐倍成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重大,且係經多年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之進行及確定之執行,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執行羈押,至105年1月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其經原審判處有徒刑8 年6 月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於104 年12月15日駁回其上訴,有判決正本在卷可憑,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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