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交附民,15,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蔡陳丹
訴訟代理人 趙建發
被 告 方憲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0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述略稱: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且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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