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聲,1020,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建興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曹建興前犯傷害致死、傷害、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3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3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嗣經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曹建興業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 年5 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