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聲,1046,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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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台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台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柒月。

理 由受刑人康台生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2 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歷審判決在卷可按。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審酌受刑人康台生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16年,及所犯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等犯罪性質,定受刑人康台生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7 月,至受刑人康台生附表編號1 部分,雖經執行完畢,核屬執行指揮時應予扣除問題,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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