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聲,1050,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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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明福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明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洪明福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 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洪明福業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 年2 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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