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聲,948,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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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俊和

上列聲請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5 日
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有誤繕之處,茲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更正裁定如下:
本件原裁定主文欄所載「楊俊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應更正為「楊俊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貳罪」,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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