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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婷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婷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柯婷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 年3 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柯婷婷業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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