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聲再,107,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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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0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洪俊誠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388 號

中華民國104 年8 月5 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6808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洪○誠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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