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軍附民,2,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羅佳蓁
被 告 劉曜榮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軍上易字第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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