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重交附民,4,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士新
訴訟代理人 闕士超
被 告 蔣清讚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交上易字第11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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