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附民上,11,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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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潘俊斌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楊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 年度附民字第17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被上訴人於民國99年12月6 日詐騙上訴人以新臺幣30萬4,900 元購買聖恩全公司股票6 張,上訴人不知其中15萬元係由被上訴人取走,被上訴人以欺騙之方式交易股票,自應退還不當詐騙所得利益,賠償上訴人全部金錢損失,原判決竟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爰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30萬4900元,及自99年12月6日起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

被上訴人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並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刑事訴訟詐欺取財部分,本院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104 年度上易字第228 號)。

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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