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4,附民上,16,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王春男
被 上訴 人 衛春進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4 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 年度審附民字第12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聲明、陳述及被上訴人之答辯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刑事訴訟被上訴人被訴傷害等部分,本院維持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之上訴(104 年度上易字第311 號)。

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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