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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李 任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上訴人 佳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票
訴訟代理人 張東溫
被上訴人 張晉豪
被上訴人 王振宇
上列被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11月25日以104 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周賢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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