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緣陳國正與王慶銀係交情良好之朋友,而陳清茂與黃吉男2
- 二、陳國正、陳清茂及王慶銀均明知王慶銀上開機台損失僅約新
- 三、案經黃吉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
- 一、證人黃吉男警詢陳述有證據能力: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
- 二、本件不爭執事項:
- 三、本件爭點為:㈠被告陳國正是否有前往上開土雞城,並與被
- 四、本院之判斷如下:
- 五、對於被告3人有利之證據不採之理由:
- 六、至公訴意旨主張被告陳國正除前開恐嚇行為外尚有向告訴人
- 七、綜上所述,被告等所辯等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
- 參、論罪
- 一、罪名:
- 二、共犯:
-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 肆、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 一、原審據以論處被告3人恐嚇取財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
- 二、爰審酌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均明知被告王慶銀於本
- 伍、沒收
- 一、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
-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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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正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茂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曾國華律師
廖威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慶銀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14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5421、200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國正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清茂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王慶銀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緣陳國正與王慶銀係交情良好之朋友,而陳清茂與黃吉男2人認識多年,亦為朋友關係。
黃吉男於民國103 年2月6日凌晨5 時20分許,在王慶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之「小墾丁遊藝場」,因故砸毀王慶銀上開店內遊戲機臺(包含李志鵬持有股分之機台臺台),並毆傷王慶銀,王慶銀乃於是日告知友人陳國正關於黃吉男打人、砸毀機台一事,而陳清茂亦得知上情,乃於是日向黃吉男表示可出面幫忙協調處理賠償事宜。
王慶銀即與陳清茂約於103年2月9日下午4、5時之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阿公店土雞城」內洽談相關賠償事宜。
二、陳國正、陳清茂及王慶銀均明知王慶銀上開機台損失僅約新臺幣(下同)60萬元,竟利用處理上開糾紛之機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3年2月9日16時許,先由陳清茂邀約黃吉男共同前往上開「阿公店土雞城」內與王慶銀協談和解事宜,王慶銀於同日16時2 分1秒許亦電話通知陳國正,陳國正再分別於同日16時2分37秒、16時7分42秒與陳清茂電話聯絡。
103年2月9日16時20分許,王慶銀抵達「阿公店土雞城」,隨即撥打電話予陳清茂、陳國正,而陳國正自16時2 分接獲王慶銀電話後不久即駕車往「阿公店土雞城」方向行駛。
不久,陳清茂與黃吉男及其友人何立凡一同到達「阿公店土雞城」,隨即前往該店包廂內與王慶銀洽談。
王慶銀見到黃吉男後,心生不滿並怒斥黃吉男,5分鐘後即約同日16時45分許,陳國正抵達「阿公店土雞城」該包廂內,即向黃吉男稱其與王慶銀交情非常好,對於黃吉男砸店及毆打王慶銀之事不諒解,並恫稱:「若不拿1000萬元出來解決的話,子彈會在你家飛來飛去,會打中什麼人我也不知道」、「我也不怕你跑掉,你的父母、小孩還住在那邊」等語,致黃吉男心生畏懼,遂答應賠償王慶銀1000萬元。
103年2月10日20時7分、20時50分許,陳國正分別撥打電話予陳清茂,而王慶銀亦分別於是日21時26分、32分撥打電話予陳國正,3 人相互聯絡。
同日21時後不久,黃吉男由陳清茂陪同前往址設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與為隨路口旁之「龍亨KTV」包廂內,陳國正、王慶銀亦於是日21時32分後不久到達「龍亨KTV」之包廂內,黃吉男乃將現金300 萬元及發票人為○○○○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付款人為玉山銀行岡山分行、發票日分別為103 年4 月15日、6 月15日、8 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104 年2 月15日、4 月15日、面額各為100 萬元之票號為BA0000000 至BA00000 00號之支票7 紙予被告王慶銀,被告王慶銀即將其中票號BA000 0000、BA0000000 、BA0000000 之支票3 紙交予被告陳清茂委請其持向不知情之洪茂霖票貼調現。
得款後,王慶銀於103 年2 月底某日返還其中60萬元予黃吉男,其餘票號BA0000000 、BA0000000 、BA0000000 、BA0000000之支票4 紙即由其持有,餘則分別由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朋分花用。
嗣黃吉男不甘受迫賠償高額款項,乃於103 年4 月1 日1 時40分許,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報案,經警於103 年6 月10日分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李志鵬、洪茂霖住處搜索,於洪茂霖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2 樓住處查扣上開票號BA0000000 、BA0000000 、BA 0000000之支票3 紙,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黃吉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證人黃吉男警詢陳述有證據能力:㈠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
㈡查證人即告訴人黃吉男(下稱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103年2月9日16時左右,我至上開土雞城向王慶銀道歉,隨後陳國正恐嚇:「若不拿新台幣1000萬元出來解決的話,子彈會在你家飛來飛去,會打中什麼人我也不知道」等語(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3年6月10日解送人犯報告書《下稱警一卷》第203、204頁),嗣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陳國正當天不在場,我只有看到上開土雞城外面有2台車,裡面有坐人,感覺好像有槍云云(見原審易字卷二第30頁),及於本院證稱:我看到土雞城外面有2台車,應該有7、8人,他們沒有進來(見本院卷一第168頁反面);
103年2月9日沒有看到陳國正,是我講錯了(見本院卷三第5頁正反面)。
是告訴人於警詢所為陳述,與審判有不符之情況。
本院審酌告訴人於警詢時所為陳述,距案發時間較近,記憶當較為清晰明確,復未面對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等人質問,較無人情壓力,亦無充裕時間考量斟酌彼此間之利害關係,且證人即承辦該案之警員蔡亞儒亦於本院證稱:黃吉男是103年3月31日深夜報案,是我們偵八隊隊長帶他到我們辦公室做筆錄,是由我對被害人製作筆錄,當時他的陳述內容如警詢筆錄,沒有錄音,他有提到被恐嚇一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至16頁),復無證據足認員警製作筆錄時有何違法不當訊問之情。
至告訴人於原審審理證稱:當初警詢為何這樣講我忘記了,可能是幻想還是怎樣,我後來吃藥精神正常才發現我是妄想云云(原審卷第35、38頁反面),其罹有憂鬱症乙情固有維心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證(見偵一卷第88頁),然未能證明被告因此致生幻想、幻聽等病症,況告訴人於警方偵辦時接連於103年4月1日,同年月7日、同年5月26日製作警詢筆錄,該3次警詢筆錄內容均能連貫,且具體指述事發經過,未見有何幻想、幻聽之情形,則告訴人事後於原審及本院上開說詞即難認屬實。
是證人黃吉男警詢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上開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本件作為證據使用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相關審判外陳述,除上述證人即告訴人黃吉男於警詢之陳述外,其餘均經檢察官、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及其等辯護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97、129頁),且未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本院並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並分別為下列辯稱:㈠被告陳國正辯稱:我沒有恐嚇黃吉男,是黃吉男信口開河,黃吉男開7 張票,3 張在洪茂霖那邊、4 張在王慶銀那邊,我身上哪有支票?我也沒有分到錢,也不知道阿公店土雞城在那裡,黃吉男說我有在土雞城押他,他4、5點在土雞城,5 點半回到岡山,叫陳清茂拜託我去找王慶銀說要和解,這符合邏輯嗎?我與王慶銀的通聯紀錄,表示我不在場,才會有我與王慶銀的通聯紀錄,如果我人當時在場為何打電話給王慶銀? 我只是想到陳清茂的拜託,因為黃吉男與他是結拜兄弟,被害者是王慶銀不是黃吉男,是王慶銀被黃吉男打並砸店,我是站在省事的想法,不要再有其他事情發生,就勸王慶銀說既然人家要賠償就和解了,不然有可能還會有其他糾紛出來,我是站在這樣的心態去讓兩人和解,我就只處理到這裡,過後我就沒有理會,是黃吉男為了不要繳這些票,因為他開的是公司票,而公司票不能跳票,他是聽說這票要經過訴訟票才能保住,才捏造這樣的事實,我沒有恐嚇取財云云(見本院卷三第78頁反面至79頁)。
㈡被告陳清茂辯稱:我沒有恐嚇,只是幫黃吉男的忙,是他打電話叫我幫他忙,起訴事實都不屬實,我沒有恐嚇取財行為及犯意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16頁)。
㈢被告王慶銀辯稱:我是被害人,結果變成被告,我非常冤枉,檢察官起訴部分是不屬實,是黃吉男找陳清茂來找我和解,他是要賠償我,是他來我我,而不是我去找他和解的(見本院卷二第116頁反面);
為何我先前認罪,之後又不認罪,起先我會認罪是因為我完全沒有辦法提出對我有利證據,只有我的陳述,沒有人會相信我,我認罪之後有賠黃吉男錢,且全部返還,因為我怕這條錢拿回去就沒有證據,所以錄音,才有錄音內容,我沒有恐嚇取財云云(見本院卷三第84頁正反面)。
二、本件不爭執事項:告訴人黃吉男於103年2月6日凌晨4、5 時許,曾前往被告王慶銀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之「小墾丁遊藝場」砸毀該店內遊戲機臺,並出手毆打被告王慶銀;
同年月9日16時後不久,告訴人、及被告陳清茂、王慶銀等人在高雄市○○區○○路0 ○00號「阿公店土雞城」處理上開砸毀機臺等事件;
翌(10)日21時後不久,告訴人、及被告陳清茂、王慶銀等人,在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與為隨路口旁之「龍亨KTV」,由告訴人交付現金300萬元及發票人為晨翌公司、付款人為玉山銀行岡山分行、發票日分別為103年4月15日、6月15日、8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104年2月15日、4月15日、面額各為100萬元之票號為BA0000000至BA0000000號之支票7紙予被告王慶銀,被告王慶銀即將其中票號BA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之支票3紙交予被告陳清茂委請其持向不知情之洪茂霖票貼調現,得款後,於2月底即返還其中60萬元予黃吉男,其餘票號BA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之支票4紙即由其持向地下錢莊票貼調現,嗣警員於103年6月10日在洪茂霖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住處查扣上開票號BA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之支票3紙情事,業據被告王慶銀、陳清茂分別於偵查及原審自承在卷(王慶銀部分見偵一卷第5至6頁、原審易字卷一第62頁反面至63頁、陳清茂部分見偵一卷第9至10頁、原審易字卷一第61頁反面至6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吉男於原審證述情節大致相合(見原審易字卷二第26頁反面至28頁、36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在卷可資佐憑(見警一卷第194至198頁),此外復有玉山銀行票號BA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之支票3紙扣案可佐,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本件爭點為:㈠被告陳國正是否有前往上開土雞城,並與被告陳清茂、王慶銀基於共同恐嚇取財之犯意,而恐嚇告訴人,致使告訴人交付財物? ㈡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是否朋分取得告訴人交付之財物?
四、本院之判斷如下:㈠被告王慶銀、陳清茂、陳國正3人於103年2月9日下午4、5時之間,有先後到達上開「阿公店土雞城」,而與告訴人碰面:1.被告陳國正於103年2月6日當天即知悉告訴人砸毀被告王慶銀上開遊藝場店內機台及毆傷王慶銀一事: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陳國正於警詢陳稱:「我跟王慶銀認識約有三十年多的老朋友,王慶銀確實打給我,他說被黃吉男砸店及打傷客人,黃吉男還拿磚頭砸王慶銀等情事「(見警一卷第10頁),於偵查中陳稱:「是王慶銀說黃吉男喝醉酒,帶女友去砸王慶銀的店」、「(他為何要告訴你?)我們是好朋友」(見偵一卷第7頁反面),核與被告王慶銀於警詢陳稱:「(陳國正何時知情你遊藝場遭黃吉男砸店?)他當天就知道了」等語大致相合(見警一卷第151頁)。
2.103年2月9日16時2分起至同日18時37分止,被告陳國正、王慶銀、陳清茂3人電話往來密切:⑴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被告王慶銀持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被告陳國正持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被告陳清茂持有使用情事,業據其等分別於警詢自承在卷(見警一卷第7、10、58、63-64、146、153-154頁)。
⑵被告3 人於103年2月9日16時2分起至同日18時37分止,分別以其上開行動電話密集通話共計14通,其通話時間、發話人、受話人、通話秒數及基地台位置如附表甲所示,有通聯紀錄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20至21頁、警二卷第14至15頁)。
又高雄市○○區○○路0 ○00號「阿公店土雞城」附近之基地台,經警前往測量,中華電信基地台編碼為45506 即「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遠傳電信基地台編碼為31061,有該行動電話測量照片可稽(見他卷第5頁),且經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上址之基地台位置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等處(見本院卷一第149至152頁),顯見被告王慶銀於103年16時20分起至17時2分止均在上開「阿公店土雞城」。
⑶被告陳國正於103年2月9日16時2分1秒、16時2分37秒及16時7分42秒分別與被告王慶銀通話19秒、與被告陳清茂通話10秒、8秒,其時基地台位置均在「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而於103年2月9日16時21分33秒及同日16時39分24秒分別與被告王慶銀通話55秒、20秒,其基地台位置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7 樓頂」,惟於同日16時55分45秒撥打電話予被告王慶銀時,其基地台位置已移至「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可見被告陳國正於與被告王慶銀、陳清茂通話時,其所在位置已逐漸往阿公店土雞城附近移動。
又被告陳國正於103年2月9 日16時39分24秒許與被告王慶銀通話時之基地台「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距離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阿公店土雞城,里程數為3.5公里,行車時間為5 公鐘,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頁),且經證人即警員蔡亞儒於本院證稱:我們當天實地到那邊用車子里程表歸零以後,實際開的路線,有全程錄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頁),並有錄影光碟在卷可稽。
又被告王慶銀於偵查中亦稱:「(2月9日有打電話給陳國正?)我有打給他,他也有打給我,這件事情陳清茂有拜託陳國正來跟我講」、「(你是否認有叫陳國正或其他人去恐嚇黃?)我沒有。
李志鵬是自己討他檯子的錢,陳國正是陳清茂叫去的」(見偵一卷第6 頁),足見上開通聯係被告陳清茂、陳國正、王慶銀於103年2月9 日去土雞城前後討論黃吉男與王慶銀糾紛之通聯,且由王慶銀所稱可知陳國正於103 年2月9日確有前往土雞城。
而被告王慶銀為此陳述乃係檢察官問其於103 年2月9日有打電話予陳國正,被告王慶銀回答後,檢察官依據王慶銀之回覆而問「你是『否認』…」,王慶銀才回答是陳清茂叫陳國正前往。
顯見被告陳國正於103 年2月9日16時39分24秒與被告王慶銀通完電話後,至遲於16時45分即可抵達上開阿公店土雞城。
⑷被告王慶銀於103年2月9日17時32分之行動電話基地台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號15樓頂」,顯見其當時已離開上開土雞城;
而其於離開土雞城後,於18時24分撥打電話予被告陳國正,通話25秒,其當時基地台位置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號15樓頂」,而被告陳國正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高雄市○○區○○路0號12樓頂」;
同日18時37分許,被告陳國正接收被告陳清茂撥打之電話時,其行動電話之基地台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號樓頂」,顯見此時被告王慶銀、陳國正已均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號」附近。
由是可見,被告3人於被告王慶銀、陳清茂離開土雞城後,仍有電話聯繫及碰面情事。
⑸由以上電話通聯及基地台位置,可知被告3人於103年2月9日到達土雞城前、後均有密切電話,甚至碰面。
被告陳國正雖於本院辯稱:103年2月9 日下午4、5時,我有沒有到岡山區菜寮路的阿公店土雞城,那天下午我是去岡山或岡山北路,就是我的租屋處,那天沒有人去我的住處或辦公室找我,是陳清茂打電話給我,約我到岡山的85度C 碰面,公園西路或公園路,我就過去赴約,陳清茂就帶著黃吉男,陳清茂拜託我說黃吉男去王慶銀的店砸店,並把王慶銀打傷,王慶銀當時在氣頭上,陳清茂知道我跟王慶銀很好,拜託我,以我跟王慶銀的私交,說黃吉男願意賠償王慶銀的損失,我自己認為事情既然已經發生,生氣也沒有用,我是基於讓雙方和解的意思,我就過去小墾丁遊藝場找王慶銀,我就勸他說事情既然發生了,再怎麼生氣也是事實,既然黃吉男願意跟你和解,賠償損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是用這種方式勸大家,我是自己一個人去小墾丁遊藝場找王慶銀的,王慶銀到最後接受跟黃吉男和解,我就打電話給陳清茂,我叫他可以帶黃吉男去跟王慶銀談,王慶銀要和解了,請他們自己去談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5頁反面至96頁)。
惟查:①被告陳國正所述其103年2月9日下午4、5 時許所在之岡山85度C咖啡店,該店地址是在「高雄市○○區○○○路0000 號」,有該店門市查詢資料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49頁),惟被告陳國正當日所在位置除同日16時2分、7分、17時31分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附近外,自16時7 分起即分別往「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高雄市○○區○○○路00號」附近移動,而非在其所謂之「高雄市○○區○○○路0000號」85度C咖啡店。
②又被告陳清茂於警詢自承:「黃吉男於103年2月9 日16時左右打電話給我,…請我到他家商談賠償王慶銀…損失相關事宜,然後我告知黃吉男說我有約王慶銀到土地城要談賠償事宜,…我們三人(即陳清茂、黃吉男、綽號阿和)一同前往土雞城找王慶銀,當我們三人到達現場,就有王慶銀、李志鵬」等語(見警一卷第62頁),並於偵查及原審均證稱103年2月9日下午有與黃吉男到土雞城找王慶銀等語(見他字卷第30頁反面至31頁、原審卷一第181頁),而被告王慶銀亦於原審證稱:103年2月9 日下午我有前往土雞城,陳清茂打電話給我,說黃吉男砸店打我之事能不能約個時間談和解,後來陳清茂、黃吉男、何立凡三人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3至144頁),足見被告陳清茂、王慶銀、黃吉男3人於103年2月9日下午4、5 時許,係在上開土雞城,而非岡山區之85度C咖啡店,是被告陳國正辯稱其於103年2月9日下午4、5 時許是在岡山的85度C咖啡店,而非阿公店土雞城,已不足採信。
③又雖被告王慶銀、陳清茂於原審均證稱:103年2 月9日下午陳國正沒有出現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5至146、182頁),然證人即告訴人黃吉男於警詢即證稱:「103 年2月9日16時左右,陳清茂告訴我王慶銀會到高雄市岡山區小崗山風景區的某家土雞城用餐,…我們3 人抵達後就看到王慶銀與李志鵬…,結果不到5 分鐘『國正』(即被告陳國正)…辱罵我,並說他與王慶銀交情非常好…」等語(見警一卷第204 頁),而稱其於103年2月9 日下午有看到被告陳國正,當時被告陳清茂也在場,而此部分亦與被告陳國正於本院自承103年2月9日下午4、5時許有與被告陳清茂、及告訴人黃吉男碰面乙事相合。
顯見被告王慶銀、陳清茂上開證稱顯係迴護被告陳國正之詞,不足為被告陳國正有利之認定。
又證人黃吉男事後雖於原審及本院均改稱:103年2月9 日當天沒有看到陳國正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7頁、本院卷三第5頁),亦係迴護被告陳國正之詞,不足採信。
3.綜合上述,被告陳國正於103 年2月6日當天即知悉被告王慶銀遭告訴人毆打,並砸毀遊藝場機台,而其於本院亦自承與被告王慶銀交情良好,且於103 年2月9日下午有與被告陳清茂及告訴人碰面洽談賠償機台損失一事,而依被告王慶銀、陳清茂、及告訴人所述是日下午其等3 人均係在阿公店土雞城,顯見被告陳國正有於103年2月9 日下午前往阿公店土雞城,與被告陳清茂、王慶銀及告訴人碰面,並論及遊藝場機台砸毀賠償之事。
㈡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於阿公店土雞城內,有對於告訴人實施恐嚇取財之行為:1.被告王慶銀遭告訴人毆打及其遊藝場機台所受損害均未達到1000萬元:⑴關於被告王慶銀店內機台遭告訴人砸毀所受之損失,被告王慶銀先於警詢稱:「經我估算約60萬元」等語(警一卷第152頁);
於偵查中稱:「總共被打壞12台及前面玻璃,修理起來約60萬元左右」等語(見他字卷第26頁正反面);
於原審審理改稱:「因為要賠償客人及我受傷的損失約200萬元以上」(見原審易字卷一第63頁)、於105年1月20日原審證稱:「三百萬元就賠機檯,還有我店內一些機檯重新購買」、「機檯全部用到好,有的修理、有的換新,大概不超過一百萬元」、「(還有二百多萬元在何處?)客人包紅包」、「全部包多少錢,我還要回去看,…我也忘記多少錢了,但沒有多少錢」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58至159頁),再參酌被告王慶銀與告訴人於103 年2月7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盧文峰處,就上開砸毀機台、毆打一事達成和解,由告訴人賠償被告王慶銀10萬元之和解書(見警一卷164頁),可見被告王慶銀因告訴人毆打、砸毀所受之損害並未高達1千萬元。
⑵再由告訴人於警詢證稱:王慶銀私底下約我見面,說他修理電玩店機台花費約50萬元,所以將剩下的60萬元還給我等語(見警一卷第244頁),顯見被告王慶銀因告訴人毆打、砸毀機台所受之損害亦未達鉅額之1 千萬元,否則何以被告王慶銀事後又返還60萬元予告訴人?2.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3人在阿公店土雞城要求告訴人賠償1000萬元金額:⑴被告陳國正於103年2月9 日下午4、5時其間,有與被告陳清茂、告訴人碰面論及賠償被告王慶銀損失乙事,已如前述(見本院卷一第95頁反面);
而被告陳清茂、王慶銀、告訴人於上開時間亦在阿公店土雞城,並提及賠償乙事,亦經證人即被告王慶銀於原審證稱:「當時我講到很生氣」、「我就…說…你賠一千萬元」、「(所以你說2月9日晚上在小墾丁遊藝場是沒有的事情?)沒有這件事」、「是在土雞城,黃吉男沒有到店」、「(一千萬元是何時談到的?)一千萬元是在土雞城的時候說的」、「(103年2月9日下午4時在阿公店土雞城,你與黃吉男有無談到賠償問題?)就我剛講過的,就是我很生氣向黃吉男說:『你如果很有錢,…你就賠一千萬元」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44、145、150至152頁),另證人即告訴人亦於警詢證稱:「103年2月9日…,前往該土雞城,…我就過去向王慶銀道歉,結果不到5分鐘『國正』…說他與王慶銀交情非常好,對我砸他的店並毆打他的行為十分不諒解,並恐嚇我,…我答應賠償王慶銀1000萬元」等語(見警一卷第204頁),足見要求告訴人賠償1000萬元,是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3人在阿公店土雞城當面向告訴人提及。
⑵雖證人即被告陳清茂於原審證稱:「土雞城回來之後,…我是受黃吉男委託,我就去拜託陳國正在85度C ,約在他那邊,就帶黃吉男去那邊,請陳國正過來,…陳國正有致電給王慶銀,…同一天,我就帶了也是我陪同黃吉男去王慶銀的『小墾丁』二樓,…後來黃吉男答應一千萬元」、「下午在土雞城時沒有談成,到『小墾丁』二樓時,…終於談價錢了,黃吉男就答應了」、「確定數字是在『小墾丁』二樓」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83至184、186至187頁),而認一千萬元賠償是在王慶銀之小墾丁遊藝場二樓談成。
惟此不僅與證人即被告王慶銀證稱1 千萬元是在阿公店土雞城說的,並非在其店內不合,亦與被告陳國正於本院稱其是103 年2月9日下午4、5時是去85度C 咖啡店不合(此部分雖不為本院所採,然亦足徵被告陳國正、陳清茂彼此供述不一)。
至於證人即告訴人雖於原審改證稱:實際上是在王慶銀住處的三樓談成賠償一千萬元(見原審易字卷一第30頁反面),惟其於原審證稱:我叫陳國正幫我解決這件事情,我們約在85度C ,是我打電話給陳國正,是隔天再去「龍亨KTV」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28頁反面),亦與被告陳國正於原審陳稱:「2月初陳清茂帶黃吉男到85度C 來找我,…陳清茂知道我與王慶銀交情很好,請我向王慶銀求情,…當天以後我就沒有再管後續」、「(是否知道2 月10日他們到龍亨KTV談事情?)我不知道」、「我於2月6日以後就沒有管後續的事情」等語不合(見原審易字卷一第61頁,又被告陳國正此部分陳述亦與其於本院105年6月20日準備程序時陳述相矛盾,見本院卷一第95頁反面,益見被告陳國正所述前後矛盾),足見證人即告訴人事後於原審上開證述係迴護被告等人之詞而不足採信。
3.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係以恐嚇方式,要求告訴人賠償1千萬元:⑴鉅額賠償不合理:被告王慶銀因告訴人毆打及砸毀遊藝場機台所受之損害,顯然未達到1千萬元之鉅額損害,已如前述。
而告訴人因於103年2月10日交付現金300萬元及7紙面額各100萬元之支票予被告王慶銀後,因覺得賠款太多,有被誆的感覺,且不願意賠償這1 千萬元,乃前往警局報案提出告訴,亦經其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易字卷二第35頁反面、40頁反面),足見告訴人交付之現金及支票金額已超乎被告王慶銀所受之損害,且告訴人是在不願意且不合理之受制於被告王慶銀、陳國正、陳清茂等人之情況下而應允賠償1千萬元。
⑵被告等人有施以恐嚇行為:①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證稱:「103年2月9日16時許,…陳清茂就馬上開車到我家載我…一同前往該土雞城,抵達後王慶銀…在1間小包廂內用餐,我前往向王慶銀道歉,結果不到5分鐘陳國正…說他與王慶銀交情非常好,對我砸他店並毆打他一事十分不諒解,並恐嚇我『若不拿新台幣1000萬元出來解決的話,子彈會在你家飛來飛去,會打中什麼人我也不知道』,…,方答應賠償王慶銀新台幣1000萬元後,…陳國正再度恐嚇我『我也不怕你跑掉,你的父母、小孩還住在那邊』」等語(見警一卷第203至204頁),而證人即阿公店土雞城負責人陳新耀亦於本院證稱:「印象中有聽到他(指王慶銀)跟別人大小聲」、「(除了王慶銀以外,還有什麼人在現場?)我都沒有印象,我只知道有…人進去,就在那邊大小聲,他們都互相認識」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2頁反面至163頁),另被告王慶銀亦於原審陳稱:「當時(指103年2月9日下午)我有講到很生氣…所以我講話會比較生氣」、「我很生氣向黃吉男說」(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44、152頁),足見被告王慶銀、陳國正、陳清茂與告訴人等在阿公店土雞城談論賠償一事時,告訴人係處於受恐嚇、大小聲之情境之下。
②再由本案經告訴人報警後,經員警對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所持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查得如附表一、二所示通訊監察內容(見他字卷第12頁反面至17頁)。
而由:a.附表二編號9所示被告陳清茂與告訴人對話:「A(指陳清茂):…只要你讓他們知道明天可以籌多少給他們,我可以『阻止他們不要票拿著到你公司或你家大小聲』,我是『為了不讓你父母跟大嫂害怕』,你都不瞭解我的用心嗎」、「A:…那我先跟對方說明天先處理50萬,剩下的40萬慢幾天,這樣他們就『不會再到你家去討債了,才不會嚇到你父母、老婆』」等語,可知被告陳清茂於告訴人交付現金及支票後,猶以上開「我可以『阻止他們不要票拿著到你公司或你家大小聲』」、「這樣他們就『不會再到你家去討債了,才不會嚇到你父母、老婆』」等語,使告訴人畏懼其如果未兌現支付可能發生之後果。
b.附表二編號15所示被告陳清茂與告訴人對話:「A(指陳清茂):你聽不懂我的意思嗎,『那一天國正翻臉,逼王慶銀解決票的問題』,反正我不會說,你自己看著辦,他們都認為你是故意的,你自己3點半看怎麼樣」等語;
附表二編號17所示「A:你等一下過來2樓,我有跟國正講了。
B:我不要過去那邊」等語,猶提及被告陳國正翻臉一事,使告訴人心有所懼,而不敢與被告陳國正碰面。
c.附表二編號21所示被告陳清茂(下稱A)與洪茂霖(下稱B)對話:「A:男仔電話不接了。
…B:那要不要讓國正出面跟他講。
A:我叫他到2樓他不要,他不敢去面對國正」;
編號27所示對話:「B:我找年輕人去他那邊鬧,也請國正出面跟他講好了」;
編號28所示對話:「A:他現在都不接我電話,可能要請國正兄出面。
B:我想叫慶銀仔把錢給我叫回來,我去問看看陳國正意思怎樣。
A:我看叫外地的年輕人去跟他要好了。
A:明天問看看國正的意思」等語,二人猶論及如果告訴人不處理支票款項,還要找年輕人去鬧,或請被告陳國正出面處理,欲使告訴人有所畏懼。
d.附表二編號23所示被告陳清茂(下稱A)與王慶銀(下稱B)對話:「A:…我那天才會說大家一起來負擔這些票,當然男仔有兌現就跟你們沒有關係,不然那天『國正怎麼會生氣』」;
編號24所示對話:「A:…他一定認為事情都是我跟國正主導,…『國正昨天為什麼會翻臉』…」等語,可知被告陳國正對於告訴人未處理支票兌現之事不滿發怒。
e.復參酌附表一編號1 所示被告陳清茂與告訴人於103年4月14日16時20分對話內容可知,告訴人於支付第1張到期(103年4月15日)支票時,其即無資力兌現所有支票,告訴人並要求被告陳清茂可不可以讓「正哥」(依前後文意對照,「正哥」、「國正」均係指被告陳國正)延10天,而支票無法延期兌現時,告訴人即於103年4月15日16時57分打電話向被告陳清茂表示:我轉不過去,公司毀掉了,以後沒辦法標公共工程等語(見附表一編號3譯文),是由以上可知,告訴人於103年2月9 日下午在阿公店土雞城時,若非受被告陳國正、王慶銀、陳清茂等人之恐嚇,則何以會自願答應1 千萬元高額非合理之賠償,並於事後畏懼被告陳國正而不敢與之碰面處理未兌現支票之事,並擔心支票跳票影響其信用及公司營運標公共工程之事?⑶綜上所述,足徵告訴人在阿公店土雞城同意賠償1000萬元時,確係因被告陳國正、王慶銀、陳清茂等人使用不法恐嚇之方式,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應允,益見告訴人於警詢上開所述屬實。
其事後於偵查、原審及本院證述被告陳國正當時不在阿公店土雞城云云,顯係事後迴護之詞而不足採信。
⑷至於告訴人於警詢證稱:「…就率領7名小弟,各持1把槍支將我與何立凡強押,…,我與何立凡遭到陳國正等人控制行動約半個小時」等語(見警一卷第204頁),及於原審改證稱:「是外面有二台車,裡面有坐人,看他們好像有拿槍的感覺」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二第30頁),只有告訴人指訴,且其前後指訴不一,而本件經警員前往被告陳國正住處搜索亦未查扣有任何物品,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等在卷足稽(見警一卷第32至36頁),且證人即阿公店土雞城負責人陳新耀亦於本院證稱:「(你說印象中這件事情發生的時候,那時有沒有人拿槍進去?)沒有,我印象中沒有」、「(大小聲的時間大概持續多久?)沒有多久」、「因為他們沒多久就走了」、「(你剛才說他們大小聲沒有多久,沒有多久是大概多久?)最多5分鐘」、「(那天他們坐多久?)不只五分鐘,但多久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3、164、165頁),足見告訴人於警詢所述有率眾7 名小弟、持槍及被控制行動半小時等語,除其前後不一之指訴外,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是其此部分證述尚難採信。
4.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3 人有意圖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⑴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3人於103年2月6日當日即提及告訴人打人、砸毀機台賠償一事:被告陳清茂與告訴人熟識,而於103年2月6 日當日即知悉告訴人打傷被告王慶銀及砸毀機台一事,且於是日亦受告訴人之託幫忙協調賠償之事,已經告訴人及被告陳清茂於警詢自承在卷(見警一卷第60、203至204頁);
又被告陳國正與被告王慶銀是30多年之朋友,於是日亦由被告王慶銀處得知告訴人砸毀及打人事情,亦經其於警詢自承在卷(見警一卷第10頁);
再被告陳清茂曾與被告陳國正接洽請其幫忙處理賠償之事,亦經被告王慶銀於警詢陳稱:「黃吉男擔心遭到報復所以請陳清茂出面跟我協調,陳清茂另外通知陳國正」(見警一卷第151頁),及被告陳國正於原審亦自承:103年2月初,被告陳清茂有與其聯絡請其向被告王慶銀求情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61頁),足見其等3人於103年2月9日前往阿公店土雞城前,即有提及告訴人打傷被告王慶銀及砸毀機台賠償之事。
⑵103年2月9日被告3人有相約前往阿公店土雞城:a.被告王慶銀於103 年2月9日前幾天即向阿公店土雞城預約於103年2月9 日下午前往情事,業經證人陳新耀於本院證稱:「我記得他們有跟我訂雞肉,可能要談事情吧,王慶銀有跟我叫東西要吃東西,印象中是下午左右」、「(那天去店裡面是否幾天前就約好了?)是,幾天前就跟我預約了,我的店都要預約的,沒有預約我就不做,他們不是當天約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3、164頁),足見被告王慶銀於103年2月9日之前即有前往阿公店土雞城之計劃。
而被告王慶銀於103年2月9日16時02分到達阿公店土雞城之前,即與被告陳國正通話,有附表甲編號1 之通話紀錄、基地台位置可稽;
而被告陳國正接到被告王慶銀電話後,隨即撥打電話予被告陳清茂,亦有附表甲編號2 之通話紀錄、基地台位置可稽,另被告陳清茂亦於偵查中陳稱:103年2 月9日我是邀王慶銀去土雞城,我說要跟他談糾紛賠償的事等語(見他字卷第31頁);
復參酌附表甲編號5至9(16時20分起至17時02分)所示被告王慶銀行動電話之基地台均在「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即阿公店土雞城,顯見其等3人於到達土雞城前已彼此相互聯絡,且事先知悉是日會在土雞城碰面談事情。
b.被告陳清茂邀約告訴人於103年2月9日前往阿公店土雞城:此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證稱:「於103年2 月9日16時許,陳清茂告訴我王慶銀會到…土雞城用餐,叫我趁這機會去跟他道歉,…,我答應後陳清茂就馬上開車到我家載我與何立凡一起前往該土雞城,…抵達後就看到王慶銀與李志鵬2 人在1 間小包廂內用餐,我就過去向王慶銀道歉」等語(見警一卷第204頁),另被告陳清茂亦於警詢陳稱:其有告知黃吉男有約王慶銀到土雞城談賠償,並帶同黃吉男及其有人前往等語(見警一卷第62頁);
再觀之附表二編號19所示被告陳清茂、王慶銀2人之對話:「A(指陳清茂):整件事情我處理到現在很煩,警察也要找我,男仔又說我怎樣,『當初如果不是國正的關係』我就不會跳出來,說難聽一點,男仔是我的金主耶」,顯見被告陳清茂原與告訴人關係良好,若非被告陳國正、王慶銀之意,其不需得罪其金主而邀約告訴人前往土雞城處理賠償事宜。
是就此帶同告訴人前往上開土雞城洽談賠償一事,被告3人間即有共同犯意聯絡,而約定由被告陳清茂出面帶告訴人前往。
⑶告訴人於103年2月10日晚上在「龍亨KTV」交付現金及支票時,被告3人均在場: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證稱:我於103年2月10日有去「龍亨KTV」 ,當天還有王慶銀、陳國正、陳清茂及二位不認識的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二第27頁正反面),且經被告陳清茂於原審陳稱:103 年2月10日我有到龍亨KTV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一第62頁)、被告王慶銀於原審證稱:「(103年2月10日晚上即隔天晚上,你是否有前往龍亨KTV?)隔天我有去」、「(陳清茂是否有去?)有」、「(給你多少?)三百萬元現金、七百萬元支票」(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46至147、157頁)。
雖被告陳國正否認有於是日前往,而被告陳清茂、王慶銀亦均於原審證稱陳國正未前往龍亨KTV(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47、185頁),惟於103年2月10日20時07分起,被告陳國正即以其行動電話與陳清茂、王慶銀聯絡,而其行動電話基地台亦由「高雄市○○區○○○路○段00巷00號13樓頂」(20時07分)往「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之6」(22時)移動,此有附表乙各編號所示(見警二卷第14至17頁)。
而龍亨KTV係位在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與為隨路口,經警以中華電信及遠傳電信之行動電話測得該位置之基地台為「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之6」 ,有該測試照片可稽(見他字卷第5頁反面至6頁),而被告陳國正於是日晚上確有與被告陳清茂、王慶銀密集聯絡,且其行動電話基地台亦出現在龍亨KTV附近,益見其於是日有前往龍亨KTV,並與被告陳清茂、王慶銀及告訴人在該KTV碰面。
被告陳清茂、王慶銀上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陳國正之詞,不足採信。
⑷被告王慶銀取得告訴人交付之上開現金及支票後,除部分支付其店內損失外,其餘則分別由3人取得部分款項:①被告王慶銀取得告訴人交付之現金3百萬元及面額各1百萬元之支票7張後,即將其中3紙支票交予被告陳清茂持向洪茂霖票貼得款298萬元,另保留4紙支票,事後並返還告訴人60萬元情事,業經其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57、159、160至161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陳稱:103年2月底時,王慶銀私底下約我見面,拿60萬元還我等語(見警一卷第244頁),及被告陳清茂於偵訊中陳稱:王慶銀拜託我要將三張票換現金,我就找洪茂霖週轉現金等語(見他字卷第30頁反面)相合。
②被告陳清茂曾自被告王慶銀處取得40萬元情事,已經被告王慶銀分別於警偵訊陳述在卷(見警一卷第152頁、他字卷第26 頁反面),另被告陳清茂亦於103年4月16日13時54分與洪茂霖之對話中,亦稱:「當初我也是想用這個機會來撈一筆,來支付一些家中的開支,後來我知道出事情了」等語(見他字卷第13至14頁,即附表一編號8譯文);
再被告陳清茂於告訴人交付之支票無法兌現時,亦向被告王慶銀陳稱:「每人要先拿33萬出來處理」、「我們每人先拿33萬去把那張票換回來」,此有2 人於103年4月30日16時47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稽(即附表二編號6 ,見他字卷第14頁),是倘被告陳清茂未自告訴人上開交付之現金或支票中獲得部分利益,則其何以需得罪原本關係良好之金主,並向被告王慶銀建議每人支付33萬元換回100萬元的票?雖被告王慶銀或於警詢陳稱:「陳清茂後因有急用就將這40萬元借走」(見警一卷第152頁)、或於偵查中陳稱:40萬元是之前欠陳清茂之賭債等語(見他字卷第26頁反面),然賭債與借款係二種不同性質之款項,何以會有誤認之虞? 況被告王慶銀之說詞亦與被告陳清茂於偵查中陳稱:「(王慶銀事後有分40萬給你?)沒有。
之前我有做他們二樓的卡拉ok,當時是王慶銀欠我的錢」(見他字卷第30頁反面),益見不論是被告王慶銀所述借款、賭債,或被告陳清茂所述王慶銀欠伊的借款,均彼此矛盾,而不足採信。
③再由附表一、二所示之通訊譯文(見他字卷12頁反面至17頁),其中:於103年4月30日,經告訴人詢問所開立票據流落何處,被告陳清茂回以「慶銀仔(應為被告王慶銀)已經跟人家換出去了,國正兄那邊也有,等一下他們會來找我」(見附表二編號10);
於103年5月2日,被告陳清茂詢詢問告訴人「國正問說你要不要過來」,告訴人則回以「我下禮拜拿到錢再去找他,看利息多少錢順便算給他」(見附表二編號12);
於103 年5月6日14時01分,洪茂霖向被告陳清茂稱:「我剛才打電話給黃吉男,我有告訴他說那3 張支票是我拿出去換的,…我會針對王慶銀跟國正兄催討」(見附表二編號32);
於103年5月6 日15時23分,洪茂霖去電向被告陳清茂提及票款100 萬元之事,洪茂霖稱「我要把你跟國正的部分撇清」,被告陳清茂則向洪茂霖稱「那沒辦法撇清,國正自己也要負責」等語(見附表二編號33),均足徵被告陳國正、陳清茂均有介入告訴人所開立支票之處理,且從中分得支票換取現金及部分支票,方有後續上開告訴人支票跳票後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需共同向被告洪茂霖負責及告訴人需償還被告陳國正債務等情事。
再由附表二編號7所示譯文,被告陳清茂撥打電話予被告陳國正,被告陳國正告知「我現在要出發」,接著被告陳清茂撥打予告訴人稱「等一下他們會過來談,看事情講的怎麼樣我再打電話告訴你」(見附表二編號8),暨附表一、二所示譯文中,被告陳清茂與告訴人、或洪茂霖、或被告王慶銀之對話中,多次提及「那你叫正哥給我延10天」(附表一編號1)、「我不是叫你跟正哥說讓我寬限10天」(附表一編號3)、「慶銀仔已經跟人家換出去了(指支票),國正兄那邊也有」(見附表二編號10)、「我跟我大哥國正在這裡,…我有叫黃吉男來」(見附表二編號12)、「那一天國正翻臉,逼王慶銀解決票的問題」(見附表二編號15)、「國正呀,因為那天我叫你先走,後來他來罵我」、「那你等一下過來2 樓,我聯絡他過來你當面跟他講」(見附表二編號16)、「國正問你要不要過來」(見附表二編號18)、「當初如果不是國正的關係我就不會跳出來」(見附表二編號19)、「我叫他到2樓他不要、他不敢去面對國正」(見附表二編號21)、「不然那天國正怎麼會生氣」(見附表二編號23)、「票我拿去換了,…國正昨天為什麼會翻臉」(見附表二編號24)、「也請國正出面跟他講好了」(見附表二編號27)、「他現在都不接我電話,可能要請國正兄出面」、「我去問看看陳國正意思怎樣」、「明天問看看國正意思」(見附表二編號28)、「我檢討也發現有時事情會這樣是我自己太挺國正了,這樣也不對」、「國正也是很生氣」(見附表二編號30)、「我會針對王慶銀跟國正兄催討」(見附表二編號32)、「國正自己也要負責」(見附表二編號33)等語,均足認定被告陳國正有分配利益及參與上開阿公店土雞城向告訴人恐嚇取財之事,否則倘如其所辯,何以被告陳國正會為告訴人所交付之支票有無兌現之事生氣?告訴人又何需請被告陳國正寬限期日?④至於被告王慶銀所受之身體及財物損害已如前述,其竟要求高達1千萬元之鉅額賠償,顯然亦係藉此事件而故意獲取高於其所受損害之不法利益。
⑸綜上所述,被告陳國正、王慶銀、陳清茂3人有共同不法所有之意圖,且於103年2月9日下午於阿公店土雞城以恐嚇方式使告訴人畏懼而應允賠償1千萬元,並於翌日(即10日)收受告訴人交付之現金300萬元及面額各100萬元之支票7紙部分,有共同之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
五、對於被告3人有利之證據不採之理由:㈠證人何立凡固迭於警詢、審理均證稱:被告陳國正未至上開土雞城,當時也無人持槍或出言恐嚇云云,然細摘其就上開土雞城內當是事發經過,於警詢係稱:當時王慶銀和李志鵬2人已經在包廂裡面,王慶銀看到我們3個人就很生氣的說:「這是我和黃吉男的事情,跟你們沒有關係」,把我、李志鵬及陳清茂等3人都趕出包廂,王慶銀和黃吉男在包廂裡15分鐘後,王慶銀先走出來叫他小弟李志鵬載他離開云云(警一卷第165至166頁),而其於原審審理則證稱:一到現場王慶銀就說「不用講了出去」,我跟、黃吉男、陳清茂就出來,後來黃吉男、陳清茂還有再進去一次也被轟出來,陳清茂就說「不用進來、不用講了」云云(見原審易字卷一第135、136頁),是證人何立凡就上開土雞城時,告訴人有無與王慶銀在包箱內獨處此一談判過程重要事項一節,前後供述不一,自屬可疑,故證人何立凡所述,顯係維護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尚難據為憑信。
㈡至於告訴人雖於原審及本院改證稱被告陳國正不在土雞城,而被告陳清茂、王慶銀亦於原審及本院證稱被告陳國正不在土雞城及龍亨KTV,惟被告陳國正確有前往土雞城及龍亨KTV已如前述,被告陳清茂、王慶銀及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證稱被告陳國正未前往,亦未參與云云,均係迴護被告陳國正之詞,均不足採信。
㈢被告王慶銀於105年11月3日庭呈其與告訴人於105年9月8日之對話錄音,不足作為有利之證據:被告王慶銀於105年11月3日庭呈其事後於105年9月8日與告訴人之對話錄音,經本院當庭勘驗後,製作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1至173頁反面)。
雖告訴人於對話中曾提及「我們朋友做那麼久了,坦白講你要求得這條實在是太大條了,人家教我去市刑大做筆錄,市刑大沒有在辦小案的,要說到槍他們才會辦的」、「我吃憂鬱症的藥頭都會暈暈的,不知道事情會搞多大,我害了國正連他也有事,人家是出面替我排解的,害到他也有事情」、「在怎樣國正沒有他的事,他幫我們在出面的,哭夭,演變他也有事情,我也很不好意思」、「如果害他被判刑,看我以後如何站起,要怎樣做人」、「啊~聽人家講市刑大專門辦大案的,說要看到槍他們才會去辦」、「有人教我去市刑大就要講誇張點,說越多支槍越好,哭夭,我怎會知道」、「我對國正很不好意思,無緣無故去扯到他」等語,而為被告陳國正辯解,然告訴人自原審、本院即均翻異前詞而迴護被告陳國正,已如前述;
且於105年7月28日被告陳國正之辯護人詰問時,亦證稱:「我就把這件事跟市刑大講,市刑大說要說有人拿槍市刑大才會辦」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6 頁),是該錄音顯係就辯護人已於原審及本院詰問之事項再重行陳述;
再本錄音對話既然係被告王慶銀與告訴人,何以二人一再強調對於被告陳國正不好意思?顯然被告王慶銀事後提出2人對話錄音是有相當之目的;
再被告陳國正與被告王慶銀有密切聯繫,有附表甲、乙之通聯紀錄可稽,惟被告王慶銀卻於錄音對話中陳稱:「國正只打一通電話給我,叫我把這件事和解,這樣他也有事,太離譜了」,益見被告王慶銀事後提出上開錄音對話,亦係為迴護被告陳國正之用意,是該錄音光碟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陳國正之認定。
六、至公訴意旨主張被告陳國正除前開恐嚇行為外尚有向告訴人恫稱「今天拿出來的槍價格也不只500萬元」乙節,未曾據告訴人指述在卷,尚無從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被告等所辯等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罪名:㈠核被告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3人「由陳國正率領姓名年籍不詳之7名手下衝入包廂,持殺傷力不明之7把短槍、1把長槍抵住黃吉男,令黃吉男不得自行離去」、「陳國正始將黃吉男釋放」等語,然此部分除告訴人指訴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已如前述,是公訴意旨此部分尚有誤認,併予敘明。
二、共犯:被告3 人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刑之加重事由:被告陳清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99年4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並付保護管束,於100年3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
王慶銀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99年2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58至60、73至78頁),是被告陳清茂、王慶銀於前案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㈡本件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1.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
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王慶銀之辯護人於本院主張被告王慶銀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返還款項,而本件係告訴人砸店引起,被告王慶銀對告訴人沒有重大加害行為,請依刑法第59條減刑給予易科罰金刑度;
而被告陳清茂之辯護人亦於本院105年6月20日準備程序及105年9月12日審理時主張被告陳清茂於二審認罪,且願與告訴人協商並賠償,請求判處被陳清茂有期徒刑6月或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5頁、卷二第46頁反面),為被告王慶銀、陳清茂2人辯護。
3.經查:被告王慶銀、陳清茂雖於本院105年6月20日準備程序及同年9月12日審理時坦承原審判決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見本院卷一第94頁反面、卷二第46頁),惟自105年11月28日以後之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即均否認犯行,又雖被告王慶銀業於本院審理期間返還告訴人現金240 萬元(另外之前業已返還現金60萬元,共計300萬元),及其持有之4紙支票(另3 紙扣案),已經告訴人於本院自承在卷,並有支票影本、和解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8至169、172至175、187至188頁、卷二第47頁),惟上開現金款項及支票本係告訴人所有而為本件被告3 人犯罪所得,自難以被告王慶銀事後返還,即認其等於犯罪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再恐嚇取財罪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亦無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之情形。
且被告王慶銀、陳清茂明知告訴人傷害及砸損店內機檯之損害尚非甚鉅,竟藉此機會與被告陳國正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以恐嚇方式使其交出鉅額賠償,其犯罪動機並非出於何種特殊原因與環境,實難認其情節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形。
是就被告王慶銀、陳清茂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實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亦無顯可憫恕之處,而得以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
至其犯後態度、返還告訴人款項,僅屬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4.本件恐嚇取財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6 月,而被告陳清茂、王慶銀有前開累犯之加重事由,已如前述,自應依法加重其刑,是辯護人主張就被告陳清茂、王慶銀部分科處易科罰金之刑度,於法亦有不合。
肆、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一、原審據以論處被告3人恐嚇取財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認定「被告陳國正率領姓名年籍不詳之7名手下衝入包廂,持殺傷力不明之7把短槍、1把長槍抵住黃吉男,令黃吉男不得自行離去」部分,除告訴人指訴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已如前述,是原審此部分認定即有不當。
㈡被告王慶銀事後已於本院將其自告訴人處收受之現金240 萬元及票號BA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之4 紙支票返還告訴人,已經告訴人於本院自承在卷,並有支票影本、和解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8至169、172至175、187至188頁、卷二第47頁),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洽。
被告3 人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3 人恐嚇取財部分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陳國正、陳清茂、王慶銀均明知被告王慶銀於本案「小墾丁遊藝場」機台所受之損害至多約60萬元左右,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藉由告訴人欲向被告王慶銀道歉協商賠償事宜之機,恫嚇告訴人賠償鉅額且不合理之金額1000萬元,所為實應非難,且渠等犯後飾詞脫罪,均難認已有悔意,惟念被告王慶銀事後已返還告訴人現金300 萬元及其持有之4紙支票(另3紙扣案),告訴人未實際受有財產上損害;
兼衡被告陳國正國中肄業、已婚、目前沒有工作、兩個小孩;
被告陳清茂國中畢業、目前擔任里長、已婚、三個小孩;
被告王慶銀高中肄業、從事電子遊藝場工作、月入6萬元,已婚,三個小孩等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諭知如主文第二至四項所示之刑。
伍、沒收
一、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並明確規定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經查:㈠被告王慶銀、陳清茂、陳國正等人自告訴人處取得之現金300萬元及票號BA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支票4張已經返還告訴人,已經告訴人於本院自承在卷,並有支票及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9、172至175、187頁),是依前開規定,自不予沒收。
㈡至於玉山銀行岡山分行票號BA0000000、BA0000000、BA0000000之支票3紙,固為被告3 人犯罪所得,然此經被告陳清茂持向被告洪茂霖貼現,惟被告洪茂霖既非本案共犯,且該3張支票既經洪茂霖持有,並經扣案,此部分自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
│編號│時間 │發話人 │受話人 │通話│基地台位置 │
│ │103年2月│ │ │秒數│ │
│ │9日 │ │ │ │ │
│ │(下同) │ │ │ │ │
├──┼────┼─────┼─────┼──┼───────────┤
│1 │16:02:01│王慶銀 │陳國正 │19 │A:高雄市岡山區程香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華夏新村41號11樓頂 │
│ │ │(右稱A,下│(右稱B,下│ │ │
│ │ │同) │同) │ │B: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 │
│ │ │ │ │ │ 500號4樓 │
├──┼────┼─────┼─────┼──┼───────────┤
│2 │16:02:37│陳國正 │陳清茂 │10 │B: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 │
│ │ │ │0000000000│ │ 500號4樓 │
├──┼────┼─────┼─────┼──┼───────────┤
│3 │16:07:42│陳清茂 │陳國正 │8 │B: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 │
│ │ │ │ │ │ 500號4樓 │
├──┼────┼─────┼─────┼──┼───────────┤
│4 │16:20:40│王慶銀 │陳清茂 │29 │A:高雄市燕巢區瓊中段 │
│ │ │ │ │ │ 527地號 │
├──┼────┼─────┼─────┼──┼───────────┤
│5 │16:21:33│王慶銀 │陳國正 │55 │A:高雄市燕巢區瓊中段 │
│ │ │ │ │ │ 527地號 │
│ │ │ │ │ │B:高雄市燕巢區中民路 │
│ │ │ │ │ │ 707巷5號7樓頂 │
├──┼────┼─────┼─────┼──┼───────────┤
│6 │16:39:24│王慶銀 │陳國正 │20 │A:高雄市燕巢區瓊中段 │
│ │ │ │ │ │ 527地號 │
│ │ │ │ │ │B:高雄市燕巢區中民路 │
│ │ │ │ │ │ 707巷5號7樓頂 │
├──┼────┼─────┼─────┼──┼───────────┤
│7 │16:55:45│陳國正 │王慶銀 │13 │A:高雄市燕巢區瓊中段 │
│ │ │ │ │ │ 527地號 │
│ │ │ │ │ │B:高雄市燕巢區瓊中段 │
│ │ │ │ │ │ 0286地號 │
├──┼────┼─────┼─────┼──┼───────────┤
│8 │17:02:12│陳清茂 │陳國正 │37 │B:高雄市岡山區五甲尾 │
│ │ │ │ │ │ 段766之6 │
├──┼────┼─────┼─────┼──┼───────────┤
│9 │17:02:52│王慶銀 │陳國正 │11 │A:高雄市燕巢區瓊中段 │
│ │ │ │ │ │ 527地號 │
│ │ │ │ │ │B:高雄市岡山區大仁北 │
│ │ │ │ │ │ 路91號4樓頂 │
├──┼────┼─────┼─────┼──┼───────────┤
│10 │17:04:15│王慶銀 │陳國正 │7 │B:高雄市岡山區大仁北 │
│ │ │ │ │ │ 路91號4樓頂 │
├──┼────┼─────┼─────┼──┼───────────┤
│11 │17:31:10│陳清茂 │陳國正 │13 │B:高雄市○○路000號4 │
│ │ │ │ │ │ 樓 │
├──┼────┼─────┼─────┼──┼───────────┤
│12 │17:32:08│王慶銀 │0000000000│46 │A:高雄市岡山區大德一 │
│ │ │ │ │ │ 路101巷2-18號15樓頂│
├──┼────┼─────┼─────┼──┼───────────┤
│13 │18:24:01│王慶銀 │陳國正 │25 │A:高雄市岡山區大德一 │
│ │ │ │ │ │ 路101巷2-18號15樓頂│
│ │ │ │ │ │B:高雄市岡山區民有路1│
│ │ │ │ │ │ 號12樓頂 │
├──┼────┼─────┼─────┼──┼───────────┤
│14 │18:37:38│陳清茂 │陳國正 │14 │B:高雄市岡山區大德一 │
│ │ │ │ │ │ 路101巷2-18號頂樓 │
└──┴────┴─────┴─────┴──┴───────────┘
附表乙
┌──┬────┬─────┬─────┬──┬───────────┐
│編號│時間 │發話人 │受話人 │通話│基地台位置 │
│ │103年2月│ │ │秒數│ │
│ │10日 │ │ │ │ │
│ │(下同) │ │ │ │ │
├──┼────┼─────┼─────┼──┼───────────┤
│1 │20:07:34│陳國正 │陳清茂 │31 │A:高雄市岡山區公園西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路三段84巷37號13樓 │
│ │ │(右稱A,下│ │ │ 頂 │
│ │ │同) │ │ │ │
├──┼────┼─────┼─────┼──┼───────────┤
│2 │20:50:16│陳國正 │陳清茂 │15 │A:高雄市岡山區中山南 │
│ │ │ │0000000000│ │ 路71號 │
├──┼────┼─────┼─────┼──┼───────────┤
│3 │21:26:40│王慶銀 │陳國正 │47 │同上 │
│ │ │0000000000│ │ │ │
├──┼────┼─────┼─────┼──┼───────────┤
│4 │21:32:28│王慶銀 │陳清茂 │3 │A:高雄市岡山區民有路1│
│ │ │ │ │ │ 號12樓頂 │
├──┼────┼─────┼─────┼──┼───────────┤
│5 │22:00:30│陳國正 │0000000000│30 │A: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 │
│ │ │ │ │ │ 路69號10樓之6 │
└──┴────┴─────┴─────┴──┴───────────┘
附表一:
┌──┬─────┬──────┬──┬──────┬──────────────────────┐
│編號│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A )│方向│通話對象(B )│譯文/簡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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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04/14│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大哥 │
│ │16:20:23│陳清茂 │ │黃吉男 │B:周轉不過怎麼辦 │
│ │ │ │ │ │A(譯文誤載為B,下同):我也在幫忙思考這問題│
│ │ │ │ │ │B(譯文誤載為A,下同):你那邊可以先還我一些│
│ │ │ │ │ │ 嗎 │
│ │ │ │ │ │A:我最近手頭也是很緊 │
│ │ │ │ │ │B:那明天真的會跳票,很難看耶,那你叫正哥給 │
│ │ │ │ │ │ 我延10天 │
│ │ │ │ │ │A:我現在車上有客人,等一下再打給你 │
├──┼─────┼──────┼──┼──────┼──────────────────────┤
│2 │2014/04/15│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真的跳票了 │
│ │16:52:46│陳清茂 │ │洪茂霖 │A:跳票喔 │
│ │ │ │ │ │B:跳票呀,那我怎麼籌給人家 │
│ │ │ │ │ │A:你在那裡 │
│ │ │ │ │ │B:我剛回到2樓 │
│ │ │ │ │ │A:我等一下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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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4/04/15│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我轉不過去了,公司毀掉了,以後沒辦法標公 │
│ │16:57:03│陳清茂 │ │黃吉男 │ 共工程了 │
│ │ │ │ │ │A:票抽回去補應該沒關係吧 │
│ │ │ │ │ │B:我不是叫你跟正哥說讓我寬限10天 │
│ │ │ │ │ │A:昨天我老婆在鬧我,沒時間講 │
│ │ │ │ │ │B:每樣都順你們的意,讓我拖10天做不到嗎 │
│ │ │ │ │ │A:我說要把票拿回來讓你補呀 │
│ │ │ │ │ │B:拿的回來嗎 │
│ │ │ │ │ │A:你的事情我一定會幫你處理,我會想辦法,我 │
│ │ │ │ │ │ 受到的委屈都跟你在外面聽到的不一樣,你現 │
│ │ │ │ │ │ 在不足多少錢,我去抽票,其他的10天後再補 │
│ │ │ │ │ │A:現在在甲存怎麼領出來 │
│ │ │ │ │ │B:你不足多少錢,不是20-30 │
│ │ │ │ │ │B:我現在在外面,也搞不清楚差多少 │
│ │ │ │ │ │A:那我跟你講,你明天把甲存轉活存 │
│ │ │ │ │ │B:要問銀行看看 │
│ │ │ │ │ │A:你不足多少錢 │
│ │ │ │ │ │B:只有50幾萬 │
│ │ │ │ │ │A:我先去跟他們講把票抽回來補,其他的你10天 │
│ │ │ │ │ │ 後再給他們 │
│ │ │ │ │ │B:乾脆10天後1次補 │
│ │ │ │ │ │A:那我不知道怎麼跟人家抽票 │
│ │ │ │ │ │B:那叫他們10天後再把那張票嘎進去領就好 │
│ │ │ │ │ │A:我先跟他們說看看 │
│ │ │ │ │ │B:我有嘎另外一張票進去,你跟他說過11-12天後│
│ │ │ │ │ │ 就有了 │
│ │ │ │ │ │A:你嘎進去那張是什麼時候的 │
│ │ │ │ │ │B:月底左右 │
│ │ │ │ │ │A:我先去跟他們說說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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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4/04/15│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大哥,你先把票拿回去補 │
│ │17:38:02│陳清茂 │ │黃吉男 │B:來不及了 │
│ │ │ │ │ │A:7天內補沒關係 │
│ │ │ │ │ │B:我就是7天內沒有辦法 │
│ │ │ │ │ │A:你就是明天先給他們50萬,票先還你,12天後 │
│ │ │ │ │ │ 你再給他們50萬,下一張票我再幫你想辦法, │
│ │ │ │ │ │ 電話中不要講太多 │
│ │ │ │ │ │B:我看看剩多少錢 │
│ │ │ │ │ │A:你明天領完錢再打電話給我,我再去跟他們拿 │
│ │ │ │ │ │ 票,票現在也沒有在他們那邊,他們也換出去 │
│ │ │ │ │ │ 了,所以我還拜託他們抽回來 │
│ │ │ │ │ │B:好 │
│ │ │ │ │ │A:其他電話中不要講太多,明天電話聯絡 │
│ │ │ │ │ │B: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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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4/04/16│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我等一下去那裡找你 │
│ │12:48:46│陳清茂 │ │黃吉男 │B:我公司,你幾點要來 │
│ │ │ │ │ │A:你先把錢領好,我等一下過去拿,順便把票拿 │
│ │ │ │ │ │ 去補 │
│ │ │ │ │ │B:我先到公司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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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4/04/16│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你幾點要拿票給我,我去跟他換錢 │
│ │13:02:46│陳清茂 │ │洪茂霖 │B:先跟他拿錢好,我拿到錢再去跟人家講 │
│ │ │ │ │ │A:好 │
├──┼─────┼──────┼──┼──────┼──────────────────────┤
│7 │2014/04/16│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大哥你領好錢時打電話給我一下 │
│ │13:18:01│陳清茂 │ │黃吉男 │B:你2點左右過來 │
│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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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4/04/16│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兄弟,土狗昨天那一條120萬的有沒有給你 │
│ │13:54:05│陳清茂 │ │洪茂霖 │A:沒有 │
│ │ │ │ │ │B:那你看黃吉男那邊如果我打給正哥,跟他說一 │
│ │ │ │ │ │ 聲,然後我以他的名義出來處理,這樣怎麼樣 │
│ │ │ │ │ │A:不用了,他昨天有先跟我說讓他寬限 │
│ │ │ │ │ │ 10-12天,當初我會用到國正的名義,就是因為│
│ │ │ │ │ │ 我本身有欠他錢,當初我也是想用這個機會來 │
│ │ │ │ │ │ 撈一筆,來支付一些家中的開支,後來我知道 │
│ │ │ │ │ │ 出事情了,我就把事情跟國正講國正也有幫我 │
│ │ │ │ │ │ 忙,本身也有跟他通過電話,然後約他昨天要 │
│ │ │ │ │ │ 付錢,他昨天也有低聲下氣的跟我講電話,請 │
│ │ │ │ │ │ 我跟他寬限,我有叫他趕快設法,不然我對人 │
│ │ │ │ │ │ 家也沒有辦法交代,兄弟謝謝你的好意 │
│ │ │ │ │ │B:我是想說打給國正兄,跟他借用一下名號,我 │
│ │ │ │ │ │ 再拿槍出來恐嚇他一下 │
│ │ │ │ │ │A:不用啦,暫時不用,都是好朋友,我 │
│ │ │ │ │ │ 錢也沒有看很重,只是我現在暫時狀況不好 │
│ │ │ │ │ │B:明知道你艱苦還跟我們用這樣 │
│ │ │ │ │ │A:之前我狀況最差的時候他也沒有催我還錢,你 │
│ │ │ │ │ │ 也了解我的個性重情份 │
│ │ │ │ │ │B:必要的時候翻臉也沒有關係 │
│ │ │ │ │ │A:一翻臉就一輩子沒辦法做朋友了,何況為了1-2│
│ │ │ │ │ │ 百萬這種小錢 │
│ │ │ │ │ │B:是我出面跟他翻臉又不是你 │
│ │ │ │ │ │A:那還不是一樣,我先去處理正事比較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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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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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甲)│方向│通話對象(乙)│譯文/簡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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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04/26│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我忘了告訴你,李志鵬是王慶銀(誤載為黃慶 │
│ │14:45:48│陳清茂 │ │黃吉男 │ 銀)的人,不是我的人,跟我沒關係,他們的 │
│ │ │ │ │ │ 事我都不想管了,改天等你的事情都處理好了 │
│ │ │ │ │ │ ,我跟你再找茂霖仔3個兄弟自己出來聊就好 │
│ │ │ │ │ │B: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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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4/04/26│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我姊姊那邊2個下線這禮拜贏了120幾萬,禮拜 │
│ │14:52:45│陳清茂 │ │洪茂霖 │ 一要匯200多萬給人家,黃吉男禮拜一中午來得│
│ │ │ │ │ │ 及給我嗎,如果沒有再加上我欠的,我姊姊就 │
│ │ │ │ │ │ 哇哇叫了 │
│ │ │ │ │ │A:我等一下馬上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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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4/04/3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你不是要過來 │
│ │15:56:28│陳清茂 │ │黃吉男 │A:我打你電話都不接 │
│ │ │ │ │ │B:出事了,你過來一下。 │
│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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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4/04/3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都沒接 │
│ │15:56:45│陳清茂 │ │洪茂霖 │A:他有回了,但是又不知道搞什麼名堂,叫我趕 │
│ │ │ │ │ │ 快過去 │
│ │ │ │ │ │B:他媽的,不要害我跳票耶 │
│ │ │ │ │ │A:我過去瞭解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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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4/04/3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你要不要過來,我在黃吉男公司 │
│ │16:31:39│陳清茂 │ │洪茂霖 │B:沒有啦,我在等正哥,等一下要去找福森叔, │
│ │ │ │ │ │ 事情怎麼樣 │
│ │ │ │ │ │A:我有打給慶銀仔,現在男仔這邊票沒有辦法給 │
│ │ │ │ │ │ 人家處理,我看他要怎麼用 │
│ │ │ │ │ │B:那就針對慶銀仔,今天不能給我黃牛了,現在 │
│ │ │ │ │ │ 告訴我沒錢,我要去那裡籌 │
│ │ │ │ │ │A:對呀,我剛才有打給他了 │
│ │ │ │ │ │B:黃吉男那邊是出什麼問題,你不是說票沒有問 │
│ │ │ │ │ │ 題 │
│ │ │ │ │ │A:人家給他的票跳了呀 │
│ │ │ │ │ │B:你不是說中華電信的 │
│ │ │ │ │ │A:我現在看到了,是中華電信的下包商開給他的 │
│ │ │ │ │ │ ,跳110萬 │
│ │ │ │ │ │B:那就叫慶銀仔出面,叫他把當初那300萬拿出來│
│ │ │ │ │ │ ,要不然我怎麼跟人家講 │
│ │ │ │ │ │A:對呀,我等一下也要去找慶銀仔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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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4/04/3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我們每個人要先拿33萬出來處理,把那張票抽 │
│ │16:47:44│陳清茂 │ │王慶銀 │ 回來,黃吉男說晚一點要打電話給你,我剛從 │
│ │ │ │ │ │ 他公司出來 │
│ │ │ │ │ │B:喔A:其實他是半個月之前就給人家跳票了 │
│ │ │ │ │ │ ,那時他叫我去跟換票的這邊商量寬限到月底 │
│ │ │ │ │ │ ,現在他又被人家跳票,沒辦法補那張100萬的│
│ │ │ │ │ │ ,那張100萬的也是今天到期呀,現在對方那邊│
│ │ │ │ │ │ 要求把全部的票換回來 │
│ │ │ │ │ │B:為什麼 │
│ │ │ │ │ │A:第一張就跳票了,人家不要了,我剛才有跟他 │
│ │ │ │ │ │ 們商量過了,我的意思是我們每人先拿33萬去 │
│ │ │ │ │ │ 把那張票換回來,黃吉男說他明天會籌錢跟我 │
│ │ │ │ │ │ 們處理,你的意思如何 │
│ │ │ │ │ │B:我現在人不舒服在打點滴,等我打完 │
│ │ │ │ │ │ 再打給你,你過來我的電玩店商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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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4/04/3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大哥,我在2樓,你不是要過來 │
│ │16:56:05│陳清茂 │ │陳國正 │B:我現在要出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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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4/04/3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等一下他們會過來談,看事情講的怎麼樣我再 │
│ │16:58:35│陳清茂 │ │黃吉男 │ 打電話告訴你,你電話接一下 │
│ │ │ │ │ │B:什麼人呀 │
│ │ │ │ │ │A:票主呀,等一下我打電話你要接,不然看他們 │
│ │ │ │ │ │ 要到你公司或你家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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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4/04/3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對方那邊的意思要知道你明天可以籌多少給他 │
│ │17:08:05│陳清茂 │ │黃吉男 │ 們 │
│ │ │ │ │ │B:我明天再問看看 │
│ │ │ │ │ │A:那對方現在也急了,認為你都在騙他們 │
│ │ │ │ │ │B:怎麼這麼說呢,你不會讓他們看一下我被跳的 │
│ │ │ │ │ │ 票 │
│ │ │ │ │ │A:我有傳給他們看了,他們說不管這麼多了,原 │
│ │ │ │ │ │ 則上他們還會聽我的話,只要你讓他們知道明 │
│ │ │ │ │ │ 天可以籌多少給他們,我可以阻止他們不要票 │
│ │ │ │ │ │ 拿著到你公司或你家大小聲,我是為了不讓你 │
│ │ │ │ │ │ 父母跟大嫂害怕,你都不瞭解我的用心嗎 │
│ │ │ │ │ │B:我明天才有辦法估計 │
│ │ │ │ │ │A:你最少明天籌一半,另外一半再跟他寬限一下 │
│ │ │ │ │ │B:那我跟茂霖仔借看看好了,他以前也都有向我 │
│ │ │ │ │ │ 借錢 │
│ │ │ │ │ │A:他最近球版輸很多錢,都快沒辦法做下去了, │
│ │ │ │ │ │ 沒有錢可以借你啦 │
│ │ │ │ │ │B:那我拿房子去貸款也不知道要多久 │
│ │ │ │ │ │A:有設定應該很快就會拿到錢了,那我先跟對方 │
│ │ │ │ │ │ 說明天先處理50萬,剩下的40萬慢幾天,這樣 │
│ │ │ │ │ │ 他們就不會再到你家去討債了,才不會嚇到你 │
│ │ │ │ │ │ 父母、老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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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14/04/3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明天銀行休息 │
│ │17:15:09│陳清茂 │ │黃吉男 │A:那不就要跟他們說禮拜一,那一定要有準備好 │
│ │ │ │ │ │ 喔,不然人家又到你家裡大小聲,你父母年紀 │
│ │ │ │ │ │ 那麼大了,我也不希望他們受到驚嚇 │
│ │ │ │ │ │B:到底票在誰那邊,我直接去跟他們說好了 │
│ │ │ │ │ │A:慶銀仔已經跟人家換出去了,國正兄那邊也有 │
│ │ │ │ │ │ ,等一下他們會來找我,我怕他們直接跟你講 │
│ │ │ │ │ │ 又大小聲,我夾在中間他們說話就會比較收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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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4/04/3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你過來2樓一下 │
│ │17:29:24│陳清茂 │ │黃吉男 │B:你不是叫我不要過去嗎 │
│ │ │ │ │ │A:只有我跟茂霖仔在這邊,你馬上過來 │
│ │ │ │ │ │B:我等一下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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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4/04/3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喂,慶銀兄 │
│ │17:41:23│陳清茂 │ │王慶銀 │B:我人在電玩店了 │
│ │ │ │ │ │A:我跟我大哥國正在這裡,他先出去處理事情一 │
│ │ │ │ │ │ 下,我有叫黃吉男來,看要怎麼講 │
│ │ │ │ │ │B:不然看怎樣後再聯絡 │
│ │ │ │ │ │A:我大哥的意思是看茂林那邊一定要給人家交代 │
│ │ │ │ │ │ ,我等一下要過去時會打給你 │
│ │ │ │ │ │B:不過我等一下要出去一下 │
│ │ │ │ │ │A:我要過時會打給你,沒關係你先去忙,我這談 │
│ │ │ │ │ │ 完我會打給你 │
│ │ │ │ │ │B:因為黃吉男有傳LINE給我,他被跳張票,那一 │
│ │ │ │ │ │ 看就知道是芭仔票,你看不懂嗎 │
│ │ │ │ │ │A:我看不懂 │
│ │ │ │ │ │B:一看都知道是芭仔票 │
│ │ │ │ │ │A:沒關係,我等他來,看他怎麼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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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14/04/30│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喂,慶銀兄,我跟黃吉男講好了,原則上延二 │
│ │18:02:37│陳清茂 │ │王慶銀 │ 天,萬一有狀況,我再跟你講 │
│ │ │ │ │ │B:你有跟他講清楚了嗎 │
│ │ │ │ │ │A:有,剛剛大尾仔,在那發飆,我不要讓他們見 │
│ │ │ │ │ │ 面 │
│ │ │ │ │ │B:這樣我不用打給黃吉男了 │
│ │ │ │ │ │A:不用,他在搞鬼,故意的,有可能教他這樣做 │
│ │ │ │ │ │ 的樣子 │
│ │ │ │ │ │B:嗯 │
│ │ │ │ │ │A:剛剛事實是對高雄那茂林的朋友,對人家抱歉 │
│ │ │ │ │ │ ,延半個月了又給人家喇叭,實在很抱歉,所 │
│ │ │ │ │ │ 以次延二天,二天後看怎樣,結果我都會與你 │
│ │ │ │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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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我還在等襄理,他出去吃飯還沒回來 │
│ │13:25:36│陳清茂 │ │黃吉男 │A:那我等一下過去你那邊 │
│ │ │ │ │ │B:晚一點再過來,還要寫一些資料 │
│ │ │ │ │ │A:確定今天拿得到錢嗎 │
│ │ │ │ │ │B:我也不知道 │
│ │ │ │ │ │A:你要確定一下喔,我也沒辦法再跟對方說什麼 │
│ │ │ │ │ │B:要等襄理回來 │
│ │ │ │ │ │A:我3點半之前再打給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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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王慶銀為什麼傳LINE給我,說沒有他的事情, │
│ │13:27:13│陳清茂 │ │黃吉男 │ 他也不知道為什麼這樣 │
│ │ │ │ │ │A:那我不知道喔,反正你今天要把錢處 │
│ │ │ │ │ │ 理出來就對了 │
│ │ │ │ │ │B:王慶銀的意思是那張票不是他那個的 │
│ │ │ │ │ │A:你聽不懂我的意思嗎,那一天國正翻臉,逼王 │
│ │ │ │ │ │ 慶銀解決票的問題,反正我不會說,你自己看 │
│ │ │ │ │ │ 著辦,他們都認為你是故意的,你自己3點半看│
│ │ │ │ │ │ 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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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銀行那邊說還要送到銀行審查 │
│ │15:29:13│陳清茂 │ │黃吉男 │A:那我不知道了,那你自己跟對方講 │
│ │ │ │ │ │B:什麼人 │
│ │ │ │ │ │A:國正呀,因為那天我叫你先走,後來他來罵我 │
│ │ │ │ │ │ ,說我都維護你,我有說你都答應了不會有問 │
│ │ │ │ │ │ 題 │
│ │ │ │ │ │B:那怎麼辦 │
│ │ │ │ │ │A:那你等一下過來2樓,我聯絡他過來你當面跟他│
│ │ │ │ │ │ 講 │
│ │ │ │ │ │B:還是我等下禮拜錢下來再當面拿去給他,順便 │
│ │ │ │ │ │ 跟他道歉A:我不知道啦,他應該晚一點就會打│
│ │ │ │ │ │ 電話給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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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你等一下過來2樓,我有跟國正講了 │
│ │15:34:45│陳清茂 │ │黃吉男 │B:我不要過去那邊 │
│ │ │ │ │ │A:你不要就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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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國正問說你要不要過來 │
│ │15:38:03│陳清茂 │ │黃吉男 │B:我下禮拜拿到錢再去找他,看利息多少錢順便 │
│ │ │ │ │ │ 算給他 │
│ │ │ │ │ │A:你到底下禮拜什麼時候會拿到錢,我夾在中間 │
│ │ │ │ │ │ 很為難 │
│ │ │ │ │ │B:那張票是不是在你那邊 │
│ │ │ │ │ │A:沒有,你現在人在公司嗎 │
│ │ │ │ │ │B:我在家裡 │
│ │ │ │ │ │A:我馬上過去找你,我為了你的事情已經很倒楣 │
│ │ │ │ │ │ 了,如果你不出來面對是你自己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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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慶銀仔,你為什麼跟男仔說那支票跟你都沒有 │
│ │15:40:34│陳清茂 │ │王慶銀 │ 關係 │
│ │ │ │ │ │B:我沒有這樣說 │
│ │ │ │ │ │A:他說你傳LINE正跟他說你很無奈,現在支票他 │
│ │ │ │ │ │ 不要處理了,當初現金給你們,我拿支票出去 │
│ │ │ │ │ │ 轉,為什麼我還要處理這些事 │
│ │ │ │ │ │B:男仔有時候都會亂說話 │
│ │ │ │ │ │A:他又說票在我這邊,整件事情我處理到現在很 │
│ │ │ │ │ │ 煩,警察也要找我,男仔又說我怎樣,當初如 │
│ │ │ │ │ │ 果不是國正的關係我就不會跳出來,說難聽一 │
│ │ │ │ │ │ 點,男仔是我的金主耶 │
│ │ │ │ │ │B:一些話我們見面說比較清楚 │
│ │ │ │ │ │A:你要做好人是你自己的事情,我也知道你私底 │
│ │ │ │ │ │ 下還他60萬這件事,你們都做這些動作,算我 │
│ │ │ │ │ │ 雞婆出面處理這些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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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我在處理事情,你在後面做好人,害我沒辦法 │
│ │15:43:41│陳清茂 │ │王慶銀 │ 處理,茂霖仔那邊的票4月15日就給人家跳到現│
│ │ │ │ │ │ 在沒有處理 │
│ │ │ │ │ │B:見面再說 │
│ │ │ │ │ │A:很多事你都跟他說,害我沒辦法處理事情,一 │
│ │ │ │ │ │ 開始我就不用出面淌這混水,男仔是我的金主 │
│ │ │ │ │ │ 關係搞壞了,票換出去那邊我另外一個金主關 │
│ │ │ │ │ │ 係也搞壞了 │
│ │ │ │ │ │B:你過來看他傳LINE的內容 │
│ │ │ │ │ │A:你自己打電話給他問票要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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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男仔電話不接了 │
│ │15:52:50│陳清茂 │ │洪茂霖 │B:昏倒了,你看怎麼辦 │
│ │ │ │ │ │A:他一開始跟我說在銀行辦貸款,後來襄理說要 │
│ │ │ │ │ │ 下禮拜,我叫他自己想辦法,他反而問我票是 │
│ │ │ │ │ │ 不是在我這邊 │
│ │ │ │ │ │B:那要不要讓國正出面跟他講 │
│ │ │ │ │ │A:我叫他到2樓他不要,他不敢去面對國正,說下│
│ │ │ │ │ │ 禮拜才要去跟他道歉 │
│ │ │ │ │ │B:那我在人家那邊的信用都打壞了 │
│ │ │ │ │ │A:我當初就不要出面就好,現在男仔那邊對我也 │
│ │ │ │ │ │ 不諒解,這邊也處理不好 │
│ │ │ │ │ │B:晚一點再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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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簡訊內容】黃吉男票在那裡等你拿到跳票就知道│
│ │15:56:21│陳清茂 │ │黃吉男 │在那裡,你的事我不管了也不要再找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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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他有接電話,他說他都跟你講了,我去跟你當 │
│ │16:04:23│陳清茂 │ │王慶銀 │ 面講比較清楚 │
│ │ │ │ │ │A:現在不是清楚的問題,他4月中延到4月底還要 │
│ │ │ │ │ │ 跟人家延,我金主那邊就沒有辦法交代了,誰 │
│ │ │ │ │ │ 跟他說票在我這邊 │
│ │ │ │ │ │B:他問我我也說不知道呀 │
│ │ │ │ │ │A:我叫你打給他,就是因為你是事主, │
│ │ │ │ │ │ 看他要怎麼跟你面對 │
│ │ │ │ │ │B:我有叫他回你電話 │
│ │ │ │ │ │A:我拜託你去問他這些票要怎麼處理,我去換的 │
│ │ │ │ │ │ 這些票都跳票了,已經延快一個月了,我自己 │
│ │ │ │ │ │ 快沒路可以,我那天才會說大家一起來負擔這 │
│ │ │ │ │ │ 些票,當然如果男仔有兌現就跟你們沒有關係 │
│ │ │ │ │ │ ,不然那天國正怎麼會生氣,我現在就是因為 │
│ │ │ │ │ │ 他會接你電話,所以拜託你打電話告訴他如果 │
│ │ │ │ │ │ 不處理我就跟他處理,他要找警察也沒關係 │
├──┼─────┼──────┼──┼──────┼──────────────────────┤
│24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你在那裡我去找你 │
│ │16:07:03│陳清茂 │ │王慶銀 │A:找我沒有用,我真的不想理這件事,讓票主直 │
│ │ │ │ │ │接跑到他家找他處理,但是後果會怎麼樣我不知道│
│ │ │ │ │ │,現在男仔認為票在我這邊,認為我是事主,都是│
│ │ │ │ │ │你造成的,你拿60萬還他以為我們都不知道,你又│
│ │ │ │ │ │說你是無奈的,他一定認為事情都是我跟國正主導│
│ │ │ │ │ │的,男仔本來是我的金主,他現在反過來跟我討債│
│ │ │ │ │ │,票我拿去換了,現金你們拿去了,現在票跳了快│
│ │ │ │ │ │一個月了,我自己要面對,拜託你問一下要怎麼處│
│ │ │ │ │ │理,後面還有很多張,國正昨天為什麼會翻臉,你│
│ │ │ │ │ │拿60萬給他,他只要再追30-40萬就可以處理這張 │
│ │ │ │ │ │票了,他不追問題就是出在你那邊,他不處理就看│
│ │ │ │ │ │你怎麼處理,我要對金主那邊交代呀,畢竟票他是│
│ │ │ │ │ │開給你,不是你說的跟你沒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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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他說現在不方便說話,晚一點再聯絡 │
│ │16:13:52│陳清茂 │ │王慶銀 │A:他現在認為票在我這邊,所以他就不處理了, │
│ │ │ │ │ │ 他說是你說的 │
│ │ │ │ │ │B:我已經58歲了,難道還像孩子一樣好騙嗎,是 │
│ │ │ │ │ │ 他看到票上面有你的簽名,我告訴他那是當初 │
│ │ │ │ │ │ 喬這件事情的時候你算是保證人,所以你才會 │
│ │ │ │ │ │ 簽名 │
│ │ │ │ │ │A:我並沒有簽名呀,這張票是我拜託茂霖去換的 │
│ │ │ │ │ │ ,到時票換回來就清楚了 │
│ │ │ │ │ │B:他都亂說話 │
│ │ │ │ │ │A:我現在就是拜託你處理一下,問他這 │
│ │ │ │ │ │ 票要怎麼處理 │
├──┼─────┼──────┼──┼──────┼──────────────────────┤
│26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他有接電話嗎 │
│ │17:11:56│陳清茂 │ │洪茂霖 │A:沒有啦,我剛跟他翻臉,他現在認為票跳了都 │
│ │ │ │ │ │ 是我出面處理,票在我這邊,所以現在都不處 │
│ │ │ │ │ │ 理了,我也打電話去罵慶銀仔 │
│ │ │ │ │ │B:我已經先借到60萬了,下禮拜黃吉男再不處理 │
│ │ │ │ │ │ ,我就叫人拿支票去找他處理,300萬都直接收│
│ │ │ │ │ │ 回來 │
│ │ │ │ │ │A:慶銀仔說晚上要跟他談,看下禮拜什麼時候拿 │
│ │ │ │ │ │ 得到錢 │
│ │ │ │ │ │B:那我要不要直接找慶銀仔處理 │
│ │ │ │ │ │A:慶銀仔這邊我負責聯絡就好 │
├──┼─────┼──────┼──┼──────┼──────────────────────┤
│27 │2014/05/02│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我禮拜一叫外面的年輕人直接拿支票到黃吉男 │
│ │22:36:26│陳清茂 │ │洪茂霖 │ 公司找他,直接跟他收300萬回來,你看怎麼樣│
│ │ │ │ │ │A:可以呀,不然他現在認為票在我們這邊所以都 │
│ │ │ │ │ │ 不處理 │
│ │ │ │ │ │B:我找年輕人去他那邊鬧,也請國正出面跟他講 │
│ │ │ │ │ │ 好了 │
│ │ │ │ │ │A:可以呀 │
├──┼─────┼──────┼──┼──────┼──────────────────────┤
│28 │2014/05/03│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黃吉男那邊要怎麼處理 │
│ │15:30:02│陳清茂 │ │洪茂霖 │A:他現在都不接我電話,可能要請國正兄出面 │
│ │ │ │ │ │B:我想叫慶銀仔把錢給我吐回來,我去問看看陳 │
│ │ │ │ │ │ 國正意思怎麼樣 │
│ │ │ │ │ │A:我看叫外地的年輕人去跟他要好了 │
│ │ │ │ │ │B:明天問看看國正的意思 │
├──┼─────┼──────┼──┼──────┼──────────────────────┤
│29 │2014/05/04│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晚幾天,我錢一起給 │
│ │02:31:08│陳清茂 │ │黃吉男 │A:你的事我不管了 │
├──┼─────┼──────┼──┼──────┼──────────────────────┤
│30 │2014/05/04│0000-000000 │ -> │0000-000000 │A:剛剛黃吉男有打電話給我,也有傳LINE給我, │
│ │03:17:48│陳清茂 │ │洪茂霖 │ 他可能會照你的意思,把3張票一起解決 │
│ │ │ │ │ │B:全部嗎 │
│ │ │ │ │ │A:只有你那3張票的部分,他剛才說的也有道理,│
│ │ │ │ │ │ 我檢討也發現有時事情會這樣是我自己太挺國 │
│ │ │ │ │ │ 正了,這樣也不對 │
│ │ │ │ │ │B:你本來就有說自己的部分拿到手以後才幫他處 │
│ │ │ │ │ │ 理這些 │
│ │ │ │ │ │A:他剛才也有告訴我他在那裡,我們見面再說 │
│ │ │ │ │ │B:票3張在我們這邊,另外4張在那裡 │
│ │ │ │ │ │A:他不知道在那裡,應該是慶銀仔告訴他的 │
│ │ │ │ │ │B:我想慶銀仔也把我出賣了,我要找他算帳 │
│ │ │ │ │ │A:國正也是很生氣,他說事情處理好了再處理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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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014/05/05│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黃吉男那條你看要我跟慶銀說嗎,我有跟大尾 │
│ │22:55:58│陳清茂 │ │洪茂霖 │ 大約說一下,我怕慶銀亂想 │
│ │ │ │ │ │A:我現在的意思是叫人跟他討,我沒有立場跟他 │
│ │ │ │ │ │ 談,說票在我這裡應該是慶銀跟他說的,不然 │
│ │ │ │ │ │ 他怎麼3張票15天後,叫我給他15天時間,他要│
│ │ │ │ │ │ 追300來換這3張票 │
│ │ │ │ │ │B:下個月要到了,我不就趕死了 │
│ │ │ │ │ │A:我的意思是今天叫人打電話給男阿,看票要怎 │
│ │ │ │ │ │ 麼處理 │
│ │ │ │ │ │B:那乾脆我叫大尾針對慶銀處理,我不要管這麼 │
│ │ │ │ │ │ 多 │
│ │ │ │ │ │A:也可以壓,不然另一個辦法慶銀和大尾要拿出 │
│ │ │ │ │ │ 來,你聽得懂嗎,男ㄟ沒有拿,就是他們一定 │
│ │ │ │ │ │ 要把我的部分一起拿出來 │
│ │ │ │ │ │B:OK,我知道了,你那邊也要用順一點,心清很 │
│ │ │ │ │ │ 差 │
│ │ │ │ │ │A:沒辦法,被追的,明天要拿機票錢,她星期六 │
│ │ │ │ │ │ 要回去大陸 │
│ │ │ │ │ │B:那就先這樣,我也很生氣 │
│ │ │ │ │ │A:想辦法看看,我的爭執點是原本事情不會這樣 │
│ │ │ │ │ │ ,是慶銀亂說話,說票在我這裡,事實票沒在 │
│ │ │ │ │ │ 我這裡,跟我沒關係,造成男ㄟ想跟我弄,這 │
│ │ │ │ │ │ 是慶銀不對的地方,慶銀甚至跟他說他很無辜 │
│ │ │ │ │ │ ,票跟他沒關係,他這些話會影響男ㄟ原本做 │
│ │ │ │ │ │ 事情,你直接跟大尾說,因為大尾要處理,我 │
│ │ │ │ │ │ 電話說不要太清楚,就是說這一定要處理,至 │
│ │ │ │ │ │ 於男ㄟ有沒有種都不管了,反正大尾就是要面 │
│ │ │ │ │ │ 對這張票給你,你晚上跟他說 │
│ │ │ │ │ │B:大尾原本要約去石頭那邊喝,我不去 │
│ │ │ │ │ │ ,美濃壓,約要去我不去,昨晚就在約,沒關 │
│ │ │ │ │ │ 係我處理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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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014/05/06│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你在那裡 │
│ │14:01:28│陳清茂 │ │洪茂霖 │A:公司呀 │
│ │ │ │ │ │B:我剛才打電話給黃吉男,我有告訴他說那3張支│
│ │ │ │ │ │ 票是我拿出去換的,是我對保的,但是我沒有 │
│ │ │ │ │ │ 資格針對他催討,我會針對王慶銀跟國正兄催 │
│ │ │ │ │ │ 討,但是人家最後還是會針對你 │
│ │ │ │ │ │A:那他怎麼說 │
│ │ │ │ │ │B:他也是說等房子拿去貸款下來才有辦 │
│ │ │ │ │ │ 法處理 │
│ │ │ │ │ │A:你為什麼要讓他知道,這樣怕他知道是我們換 │
│ │ │ │ │ │ 出去的他會不處理 │
│ │ │ │ │ │B:沒關係,我要針對慶銀仔處理,要叫慶銀仔去 │
│ │ │ │ │ │ 逼他,你打給慶銀仔說我要叫他拿100萬出來 │
│ │ │ │ │ │A:我傳電話給你,你自己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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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014/05/06│0000-000000 │ -> │0000-000000 │B:慶銀仔後來又有打電話給我,他說你過10幾天 │
│ │15:23:23│陳清茂 │ │洪茂霖 │ 才跟他講,如果一開始講他就會處理,他的意 │
│ │ │ │ │ │ 思是要補30幾萬,但是我說的很明是要他拿100│
│ │ │ │ │ │ 萬出來,我要把你跟國正的部分撇清,針對他 │
│ │ │ │ │ │ 處埋就好 │
│ │ │ │ │ │A:那沒辦法撇清,國正自己也要負責 │
│ │ │ │ │ │B:國正上禮拜也贏30-40萬耶,我姊姊這邊輸的很│
│ │ │ │ │ │ 慘 │
│ │ │ │ │ │A:那最後會贏回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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