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上訴,72,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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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佩真
送達代收人 吳陳秀春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51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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