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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錦賢
原 告 陳慧萍
被 告 陳榮宗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2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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