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侵上訴,8,2016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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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杰
選任辯護人 吳易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已於民國105年1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5年4月2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已於105 年3 月30日以105 年度侵上訴字第8 號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足見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4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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