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原上訴,12,2017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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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政寬
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政寬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陸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杜政寬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5 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6 年1 月1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於105 年12月29日及106 年3 月7 日分別為第一次、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06 年5 月13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入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已判處有期徒刑12年之重刑,被告可預期確定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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