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勇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勇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李勇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勇強業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年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