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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伯昀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伯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林伯昀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伯昀業於民國105 年4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1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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