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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耀文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耀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劉耀文前犯重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耀文業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6 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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