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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甄
被 告 張慶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上訴字第704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原告於該案請求中,關於被告偽造附表所示支票加以行使,經持票人提示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為此請求被告賠付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1274萬4305元之部分,因實際損害數額之認定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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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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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銀行 │發票日(民國)│支票金額(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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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AA0000000 │臺銀博愛分行 │101年10月1日 │ 5,606,108 │
├──┼─────┼────────┼───────┼─────────────┤
│ 29 │YX0000000 │合庫左營分行 │101年10月31日 │ 2,000,000 │
├──┼─────┼────────┼───────┼─────────────┤
│ 30 │YX0000000 │合庫左營分行 │101年11月6日 │ 1,000,000 │
├──┼─────┼────────┼───────┼─────────────┤
│ 42 │AA0000000 │臺銀博愛分行 │101年11月7日 │ 4,138,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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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附表之編號係參照刑事判決之附表編號,以利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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